食品安全法大修:瓜果蔬菜禁用剧毒高毒农药新闻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本次审议稿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农产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作出了部分修改。

5大变化

1、瓜果蔬菜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新规: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解读: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但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2、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这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

3、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拟注册管理。

新规: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4、医学食品应经监管部门注册。

新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解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医学食品)是适用于糖尿病、肾病等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含有各种营养成分以及在临床上的营养支持作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

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5、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新规: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对其抽样检验。

◆2011年10月31日起,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停止生产。

◆2013年10月31日起,上述10种农药停止销售和使用。

◆杀扑磷等12种高毒农药,择机启动禁用程序。

一审稿两大变化

1、填补网购食品盲区:消费者网购食品受侵害,网购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平台提供者赔偿。

2、违法成本大幅提高: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开除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二审稿四项新规

1、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否则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2、保健食品:明确保健品原料用量要求,防止厂商“忽悠”消费者。

3、农药残留: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

4、食用农产品:将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理。

食品安全法前世今生

1952年,出版《食物成分表》,提出膳食营养素需要量推荐标准。

1953年,《清凉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1955年,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59年,《关于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把肉品检验纳入统一规程。

1960年,国务院批转《食用染料管理办法》,规定只允许使用5种(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苏丹黄、靛)合成色素。

1965年,国务院批转《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

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多方面修改。

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6月,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12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2015年,4月20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综合新华社、人民日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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