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类食品标签系列之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三个类别,在食品标签中有哪些不得不注意的要求?

刘主管作为某粮油公司分管食用油板块食品安全的负责人,近期公司举办了“精英班”管培生培养专项,轮岗了2名应届生到刘主管手下,管培生的任务之一是设计一款目前市场受欢迎的食用油制品,并设计对应标签。李主管看着应届生交上来的作业和同事打趣道:“要是他们俩来负责标签,公司公关部工作得翻一番!”

什么是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在2020年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中共分为三个类别,分别为0201食用植物油、0202食用油脂制品、0203食用动物油脂。

1食用植物油

定义

定义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定义2:以食用植物油料或植物原油为原料制成的食用油脂。——GB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

要求

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食用植物调和油

食用植物调和油是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

食用植物调和油的产品标签标识要求:

①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②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③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可以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占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格式和要求按GB2716附录A操作。

常见食用食物油

菜籽油、大豆油、花生油、葵花籽油、棉籽油、亚麻籽油、油茶籽油、玉米油、米糠油、芝麻油、棕榈油、橄榄油、食用植物调和油等。

2食用油脂制品

定义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

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定义2: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

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包括类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GB151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

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①GB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油脂制品》

标识要求:经氢化工艺加工的食用油脂制品应标识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②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3食用动物油脂

定义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定义2: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牛、羊、鸡、鸭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炼制成的食用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GB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动物体的板油、肥膘、内脏脂肪和含有脂肪的组织及器官。

①GB1014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

②GB/T8937-2023《食用动物油脂猪油》

标识要求:标签上应注明“食用猪油”,应注明产品名称、等级、净含量、企业名称、批发商、零销商、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保存期、产品原产国和“检验合格”字样等。

③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常见食用动物油脂

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水生动物油脂等。

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常见问题以及审核意见

问题1

产品名称没有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常见错误:食品名称为“芝麻调和油”、“调和芝麻油”、“芝麻调和香油”、“调和芝麻香油”、“火锅香油”、“芝麻调味油”等。

违反标准: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第4.2条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

审核意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并标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问题2

未在标签配料表中标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具体名称(如大豆油、菜籽油、芝麻油)及比例。

违反标准:违反了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第4.3条规定:“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审核意见: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问题3

在标签上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同时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将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性质与食用植物油进行混淆。

如香油王、黑芝麻风味、芝麻风味、小磨、芝麻香、原香型、香油王芝麻香味、专用油碟、火锅香油。

违反标准:违反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3.4条的要求:“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第3.5条的要求:“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审核意见:应真实、准确的反映产品真实属性。

问题4

使用转基因食用植物油为原料的未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转基因信息。

违反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要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审核意见:食用转基因食用植物油为原料的应显著标识。建议配料标识如:大豆油(原料为转基因大豆)。

问题5

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说明书标注有“非转基因”字样。

违反标准: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规定“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审核意见:标注:“非转基因”需要使用的原料为我国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已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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