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检查的内容(精选5篇)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食堂,餐饮包席经营业户,重点是各级各类学校食堂。

住宿、洗浴、美容、美发等各类公共场所,重点是各餐饮单位。

检查内容

公共卫生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卫生安全组织机构及各项卫生制度落实情况;消毒通风等设备运转情况用品用具的采购台帐登记及使用情况;微小气候、水质、用品用具卫生监测情况。重点检查公共场所禁烟情况,是否设立禁烟标识及安排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工作要求

镇党委、政府将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工作列入目标考核。今年已召开四次政府工作会,安排、部署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工作,以确保我镇群众使用食品药品安全有效。

成立领导小组,培训信息员。镇上以分管领导牵头,镇安办具体落实,片区协管员由思想好、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

分管领导十分重视此项工作,并认真听取协管员在工作上的请示和汇报,及时指导协管员的工作,搞好工作协调,并督促协管员搞好日常协管工作。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节假日、开学前后,镇党委、政府安排辖区内村、社区、学校等涉及单位做好农村群宴、学校安全、食品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村卫生站、药房(店)等监管工作,以确保我镇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今年以来,我镇通过形式多样的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群众安全意识。

(二)对村、社区居民进行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悬挂标语5条、散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让群众了解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努力创建良好的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氛围。

(三)通过展板(3个)、发放小册子(600册)、散发宣传单(1000份),举办知识竞赛1次,对辖区内的单位、居民、教职工、学生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教育。

(四)利用各村广播室对村民进行食品药品安全教育。

二、扎实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三、今后的工作思路

为切实加强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彻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在明年的工作中,我镇将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教育,通过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科学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提高人民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社会重视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2、加强监管,对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加强对学校食堂、超市、农贸市场、杂货店等销售网点的检查,堵塞漏洞。

关键词:铁路食品安全现状问题措施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铁路食品安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铁路食品安全问题,对保护铁路旅客及铁路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铁路各单位的一项重要的任务。下面就铁路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铁路食品安全的现状及我所从事的铁路车站内食品安全例行检查时所遇问题及处理方法做以介绍。

一、应充分认清铁路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人类生长、经济腾飞、社会进步、时刻都离不开食品,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铁道部党组和领导对做好铁路食品安全工作曾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在铁道部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上,彭副部长强调,食品安全与行车、人身安全同等重要,铁路运输和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到“三同时”,要将食品安全工作与运输经营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加强铁路食品安全工作,把确保食品安全作为铁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全面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证铁路食品安全也是铁路各单位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铁路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不断推进,铁路食品行业产业化、品牌化、集约化、现代化、国际化特征日益明显,给铁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新课题。所以涉及铁路食品安全的各单位应认真研究铁路食品安全规律,积极推行食品安全体系认证,注重食品安全标准建设,采取标准化菜谱、统一采购等食品安全措施,规范经营管理,提高铁路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我国铁路食品安全的现状

三、铁路车站内食品安全检查所遇一些问题

笔者下面主要阐述在我们的食品安全检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的问题。

1.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没有。

2.食品可能已被污染或变质,如食品包装存在破损或漏气的情况,或有受胀起鼓的现象。

4.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明或健康证明过期。

5.直接入口食品没有采取防蝇、防虫、防尘等防护措施,也没有使用专用售货工具销售。

6.一些进口的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包装上也没有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国内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四、对于铁路车站内食品安全检查所遇问题采取措施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或票据的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公司所属企业应禁止采购其产品,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2.食品进货认真查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

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认真做好记录,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3.做好食品销售卫生工作。

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要用纸巾捂口。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4.做好从业从员的健康检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并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认真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5.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结语: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结合实际,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法》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经营管理,突出监管重点、把握关键环节、确保铁路食品安全,杜绝食品安全问题在铁路系统发生。

参考文献: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四、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梳整齐后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便乱放。

五、严格按规范洗手,从业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操作。

六、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如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十、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取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八、如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五、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四、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三、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四、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六、应建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检修,以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七、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物品,各项设施也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八、用化学消毒的设备及工具消毒后要彻底清洗。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洁设施内定位存放,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九、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及工具不得用作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十、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无毒无害,便于洗刷、消毒、保洁。

十一、用具每天班前、班后要清洗、消毒一次,运行过程要有序、保持清洁、无污垢、见本色。

十二、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十三、冷藏、冷冻工具应每天保洁一次,每周洗刷、消毒一次,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十四、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五、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公司严禁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检查预包装食品包装的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采购的不合格食品。

六、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有专门的食品库房储存食品,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食品贮存场所应当防止食品污染,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食品与非食品、原料与成品、直接入口食品与非直接入口食品应分开贮存,整齐放置,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存放隔墙、离地距离均应在10厘米以上。

七、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八、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九、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十、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七、废弃物处置制度

为防止“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建立本制度: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十、单位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八、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二.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示,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产品召回并销毁。

四.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九、食品安全承诺书

十、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是指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食品添加剂。

二、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供货单位等。并将食品添加剂保管人、食品添加剂使用人、产品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称、功能、最大使用量明示在公示牌上。

三、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四、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要专店采购、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称量、专人负责,并按照有效期使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

十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对照执行)

为了加强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二、不得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餐饮单位加工经营食品为现制现售模式的,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必须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三、必须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有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具体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48和66条的规定。

四、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方法、数量等内容。

五、餐饮单位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六、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su壳、罂su粉、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石蜡等一切非食用物质;严禁超范围、超量使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八、餐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存放食品添加剂,专柜必须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做到“五专”制度(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九、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应少进勤进,先进先出,避免过量库存和过期。对已使用或库存的食品添加剂应每月检查一次,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应及时处理。

十、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二、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使用前应洗净并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四、餐饮具做到当餐回收,当餐清洗消毒,不得隔顿、隔夜。

五、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或洗涤剂)刷、清水冲、药物泡、清水冲、保洁的顺序操作,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七、消毒后的餐饮具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盛放消毒餐饮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八、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营业执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复印件、产品消毒合格证明;清洗消毒餐饮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近年由于疯牛病、禽流感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加之日本国内农业保护主义的兴起,日本政府出台了一些新的检查措施、检查法规、检查制度和检查标准,对农产品进口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致使作为日本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原产地的我国农产品对日出口面临新的挑战。

一、农产品卫生安全检查的核心管理机构新近出台的举措

日本对进口农产品、畜产品以及食品类的检验检疫制度非常严格,对于入境农产品检查程序一般是首先由农林水产省下属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检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同时,由于农产品很大部分用作食品,在接受动植物检疫之后,还要由日本厚生劳动省下属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另外,对出口国的农产品产地也有严格规定,如发生传染病地区的动物质品以及农药、化肥使用各类和用量超出规定标准产区的农产品都禁止进口。

(一)厚生劳动省的新举措

2006年厚生省再次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于2006年5月29日开始宣布正式施行《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涉及对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可谓广泛之极。

2007年又先后两次修订《食品卫生法》中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规范,即兽药残留量的补充规定。增订食品内兽药吡喹酮(Praziquantei)和二氧沙星(dif-loxacin)的最大残留量涉及的产品有陆生哺乳动物(瘦肉、肥肉、肝脏、肾脏及可食部分)及棘鳍目类。

2.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进口检测物的检查,几乎每年都有所变化

2004年厚生省规定各检疫机构对三大类食品残留物进行重点检查:①农药残留中除作常规检查外,重点对灭百可、毒死蜱等常用农药残留超标进行检查。②抗菌素残留中重点对恩诺沙星、四环素等改进型药物和传统性药物进行检查。③食品添加剂重点对甜蜜素的使用量进行检测。

2006年12月25日,厚生省宣布对2007年进口食品监控检查计划进行修改,在检查项目中追加对水产品残留的检查。新增检查的农药有禾草丹、溴氰菊脂、呋喃硫咸3种。

2007年3月30日,日本厚生省两次向各检疫所下述了“2007年度(2007年4月1日――2008年3月31日)进日食品监测计划”,确定了2007度对进口农产品,重点是水产品检验检疫中的种类、项目及检测方法。

3.急速扩大命令检查范围

(二)农林水产省的新举措

1.全面修改肉类进口卫生标准

2004年1月起农林省消费安全局对进口家禽及家畜肉类卫生条件进行了全面修改,首先修改了《加热处理家禽肉进口卫生条件》,其中大量增加了对加工设施卫生条件和生产工序管理的要求,此后,相继对《偶蹄类动物产品进口卫生条件》和《家禽(生鲜)进口卫生条件》进行修改,附加了产地环境标识要求。

2.再次增定肠衣肉制品附加工卫生条件

2004年4月农林消费安全局对使用肠衣的肉制品附加了新的卫生条件,要求出口国对使用肠衣的工厂进行各种认证管理,即:质量管理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认证(ISO14000)、劳动安全认证(ISO18000)、危害关键点控制认证(HACCP),并在认证和出口前通知日方,以便核检。

3.进一步扩大JAS标识范围

2004年4月农林省消费安全局进一步修定了JAS规定的标识范围,由初级农产品扩大到加工食品,并要求对加工食品的原料、原产地和畜产品的原产地,加工地进行全面标识,超过标识范围的产品将进行限制。2006年对标识地又提出了提供基本环境条件及评价的说明要求。

二、农产品安全卫生检查的新标准

在日本新近修改和出台的各类检查标准中,以2006年5月29日正式颁布的《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的肯定列表制度》(以下简称“肯定列表制度”)最具代表性、权威性和限制性,“肯定列表制度”中农业化学品残留量限制,几乎函盖了所有涉农的化学用品和药品,将所有用于农林牧水产业生产的农业化学品引入的危及食品安全因素置于控制之下,由原来的农业化学药品扩展到了整个农业化学品,可谓涉及面最广、函盖内容最多、限量要求最为严格的新标准,也成为日本近期农产品进口安全卫生检查最核心的依据,是限制进口最有效的技术壁垒。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涉及的农业化学品残留限量标准,大致可分为4类,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

1.“暂定标准”

“暂定标准”涉及的农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日本制定了“暂定标准”,而出口国无任何限量标准的农药;另一类是双方均制定了限量标准的农药。肯定列表制度对734种农业化学品制定了51392个暂定限量标准,涉及264种食

品。734种农业化学品中涉及农药种类达498种,兼作农药兽药34种,兼作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的1种。

2.“一律标准”

是对未函盖在“暂定标准”中的所有其它农业化学品或其它农产品制的统一限量标准,即日本政府确定的对身体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标准。该限值是以1.5ug/人/天的毒理学阈值作为计算基准,确定了0.0ling/Kg的统一限量水平。该标准应用于含有肯定列表制度中未制定最大残留是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的食品。

3.豁免物质

豁免物质是指那些在一定残留量水平下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农业化学品,主要有了其农药豁免物质: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1款规定不需要对可摄入量进行风险评估的农药;2)《农药取缔法》指定的农药;3)除上述情况外其它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农药,日本豁免物质最终草案包括:指定的杀虫剂碳酸氢钠,其它杀虫剂铜、硫等。

4.沿用原限量标准而未重新制定指定限量标准

在肯定列表制度中未制定临时限量标准但日前已有的限量标准,涉及农产品食品175种,残留量限量标准2470条,这些标准在肯定列表制度生效后仍然有效。

此外,还有15种农业化学品不得在任何食品中检出,有8种农业化学品在部分食品中不得检出,涉及84种食品和166个限量标准。

三、日本农产品卫生安全检查变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一)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

日本是我国主要农产品出口市场,年出口数量和金额均占我国总出口量的1/3,出口的主要农产品及食品有:水生动物及其产品类、蔬菜及其制品类、畜禽及基制品类、水果、坚果及其制品类等。自2006年5月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以来,日本加大了对进口农产品及食品的监测检查力度,严重影响了我国对日出口的速度和额度,特别是对我国蔬菜、食用菌、茶叶、鳗鱼等大宗出口产品影响巨大,主要表现在:

1.产品检出数量急剧增加

2.出口贸易受到严重限制

由于新的检查标准限量项目多、数量大、范围广、标限严,且对没有限量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加之我国自身农兽药管理尚不规范,日本很容易检出我国出口食品、农产品问题,从而使其通过加强检测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的目的。

3.出口生产成本和企业经营成本直线上升

面对大量的限量标准和不断增加的附加条件,致使生产基地、经营企业承受了巨大压力,基地生产者对用品、用药慎之又慎,经营企业则不得不使用各类标识和认证,扩大样品采集量和检测项目范围,增加经营成本,并接受“命令检查”带来的巨大延期损失,导致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

(二)应对策略

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输日现状,要积极寻求跨越日本前所未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策略,建立完善的应对体系。

1.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加工运输安全

从源头对出口农产品、食品实施有效管理控制,是保障出口农产品、食品安全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也是应对肯定列表制度最关健的措施之一。在国内实施良好的农业操作规范(GAP),提倡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IPM),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确保农产品生产安全,提升生产安全系数。同时,食品加工企业要实施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农产品加工安全和运输安全,并将生产者、加工者有机的联接起来,实现从“农田到餐桌”产业化质量安全保障,整体提升我国出口农产品水准。

2.积极推进我国农业标准化发展

针对我国输日农产品屡遭技术壁垒的现状,快速实行农业标准化、认证化、基地化、品牌化、产业化生产,大力开展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际农产品检测标准接轨的我国农产品标准体系,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的整体质量安全品位,树立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象。

THE END
1.全国食品检测费用是多少(附费用明细)全国食品检测费用受多种因素影响,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食品检测费用存在差异。 一、不同类型食品的检测费用 不同类型的食品,其检测项目和难度不同,检测费用也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的食品检测费用较高: 1、高风险食品:如肉类、水产品等,由于其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检测项目和难度较大,检测费用相...https://www.qilaijian.com/hangye/40916.html
2.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知识问答读本答: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 9.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施许可、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是否需要收取费用? 答: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0.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的许可证或食品摊贩的登记卡是否可以转借他人? http://www.weiyang.gov.cn/ztzl/xcyxkzbl/cjwtjd/5ed870d8fd85086f1eefb4b9.html
3.GB/T23734200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检测费用:样品初检后结合客户检测需求以及实验复杂程度进行报价 咨询工程师 获取报价 预约试验 报告查询 可加急实验 标准号:GB/T 23734-2009 中文标准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英文标准名称:Basic requirements for quality and safety control of food workshop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X00———国...https://www.yjser.com/a/jiancebiaozhun/2830.html
4.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选)我国当前的农村食品安全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农村食品生产环节来看,大量从事农村食品生产的企业卫生条件不合格,并且这些企业大都规模小,生产设施设备极其简陋陈旧,此种情形生产出来的产品不仅质量没有保证,并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证照不全甚至无证无照的小作坊和加工点多,并且这些小作坊和加工点隐蔽性大,大...https://www.fwsir.com/fanwen/html/fanwen_20240920125837_3986603.html
5.做一次食品检测多少钱?莱恩德食品安全检测仪器多少钱一台食品添加剂检测:费用在300-800元/样品。 此外,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景,如入驻商超电商平台销售使用、办理生产许可证使用、办理小作坊证使用以及食品的营养成分检测等,检测费用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常规检测项目的费用在500-600元左右,而全项检测的费用可能高达1500-2000元。 https://www.anyuyq.com/hyxw/682.html
6.食品安全检查情况汇报今年以来,小作坊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00余人次,检查经营户120余户,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案件15起,查获无证生产的`大桶水500余桶,劣质饮料4000余瓶。通过小作坊专项整治,使无证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得到打击和遏止,小作坊食品质量有了一定的提高,市场秩序有了一定的好转。https://www.oh100.com/a/202404/7722146.html
7.小作坊规章制度(通用10篇)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https://www.jy135.com/zhidu/1857605.html
8.2022年食品检测技能竞赛题库.docx1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旳抽样检查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旳,复检费用由(C)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旳,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A、食品生产经营者B、检查机构C、抽样检查旳部门 1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旳单位对导致或者也许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旳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https://m.renrendoc.com/paper/227371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