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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食药监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
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QS退出食品生产许可舞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逐步被食品生产许可SC编号取而代之。现在,就给大家介绍下SC编号规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二、第1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识别码,阿拉伯数字“1”代表食品,“2”代表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者同时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注主要生产产品的识别码。
三、第2、3位数字代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其中食品类别编号按照《生产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食品类别顺序依次标识,即:“01”代表粮食加工品,“02”代表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03”代表调味品,以此类推……,“27”代表保健食品,“28”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9”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30”代表特殊膳食食品,“31”代表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编号标识为:“01”代表一般食品添加剂,“02”代表食品用香精,“03”代表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不同类别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以主要生产的产品为类别编号。
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药监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食品生产许可档案,详细记录食品生产者许可信息及生产的全部食品品种、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等内容。
五、第10-13位数字为顺序码。按照准予许可事项的先后顺序,依次编写许可证的流水号码。
六、第14位数字为校验码。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17710-1999中的规定的“MOD11,10”校验算法,1位数字。
七、为避免省局与市局(直管县局)证号重复问题
湖南省各县级行政区划的前500位顺序码由省局使用,即各市局(直管县局)发放新版证书时从“0501”号顺序码开始进行流水编号。
青海省各县级行政区划的前100位顺序码由省局使用,即各市(州)局发放新版证书时从“0101”号顺序码开始进行流水编号。
八、举例。
假设长沙市批准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生产的小麦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143010405015”
行政区划代码表
北京市(110000BJ)
天津市(120000TJ)
河北省(130000HE)
山西省(140000SX)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NM)
辽宁省(210000LN)
吉林省(220000JL)
黑龙江省(230000HL)
上海市(310000SH)
江苏省(320000JS)
浙江省(330000ZJ)
安徽省(340000AH)
福建省(350000FJ)
江西省(360000JX)
山东省(370000SD)
河南省(410000HA)
湖北省(420000HB)
湖南省(430000HN)
广东省(440000GD)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GX)
海南省(460000HI)
四川省(510000SC)
贵州省(520000GZ)
云南省(530000YN)
西藏自治区(540000XZ)
重庆市(500000CQ)
陕西省(610000SN)
甘肃省(620000GS)
青海省(630000QH)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00N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XJ)
台湾省(710000Tw)
香港特别行政区(810000HK)
澳门特别行政区(820000Mo)
延伸阅读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延伸阅读三:
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
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
2017年06月1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制度实施以来,各地积极转变观念,加强制度宣传,深入贯彻总局改革思路和措施,多措并举推动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落实,有效保证了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工作顺利过渡。但由于此次制度修订变革事项较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政策把握不准、工作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强化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导,统一工作规范,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许可审批有关问题
二、许可审查有关问题
三、证书管理及证后监管有关问题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6月7日
延伸阅读四: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通知(2016年5月5日)
沪食药监食生〔2016〕283号
各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食药监总局、市食药监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启用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日期
自2016年6月1日起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分类目录相应调整。2016年6月1日前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按照原分类目录填写。
二、分类原则
1、食品生产许可分类原则上按其生产工艺及原料属性对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食品分类进行划分。如果对照细则无法界定食品类别,可以归入其他食品进行管理。
2、发证类别交叉的产品,按主导产品来确定发证类别。
3、申请食品类别的品种明细应选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品种明细已列出的品种,该品种明细类别中未列出且有“其他”的,可选择“其他”,并在“其他”后写上该产品执行标准中的产品名称。
4、原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的部分产品,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已有相应分类,则该产品调整至相应食品类别中:将禽血制品列入“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6.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将油炸肉皮列入“0401热加工熟肉制品4.油炸肉制品(其他:油炸肉皮)”;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颗粒状)列入“300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并选择相应品种。
5、预包装冷藏膳食列入“0702其他方便食品1.主食类”,品种明细包括米饭类、粥类、面食类、米粉类、寿司。
三、分装规定
是否允许分装按照现行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执行,审查细则中未明确允许分装的食品,该食品生产不允许分装,详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是否允许分装栏目。
四、其他
2、原食品分类目录与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分类不一致的,按照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原已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分类与新版《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不一致,企业可申请变更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在申请其他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时一并变更。
3、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