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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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及现场培训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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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门店应至少配备专(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一名,负责门店的日常食品全管理工作。
二、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新晋员工和促销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做好记录。
三、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每天检查食品销售区域的日常管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册。
四、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清洁用品的订货、储存、发放并监督使用。
五、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包材库的管理,并检查包材的正确使用。
六、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门店及食品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的管理,并监督清洗消毒。
八、门店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培训上岗,每年参加食品安全培训不能低于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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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及报告制度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制定本制度。
一、门店食品安全员负责门店的日常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并负责报告。自检自查内容包括个人卫生、清洁及消毒、温度控制、虫害控制、交叉污染、标识和可追溯性、产品监控、记录等。
二、门店收货部负责收货区的自检自查,包括产品的标识、质量、包装、清洁、包材、添加剂等,并配合门店食品安全员的检查。
三、营业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每日检查表》上,并填写行动计划进行整改。
四、门店防损部负责门店整体公共区域和虫害控制的自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汇总记录,配合门店食品安全员的检查。
五、门店工程部负责门店各种设备设施的自检自查,必须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在每日维修记录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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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一、建立供货商主体合法资格法定证件备案。
登记备案范围:粮食、食用油、酱油、醋、水果、饮料、蔬菜(季节性、时令性蔬菜除外)、畜禽制品、鲜活肉禽、水发产品、豆制品、奶制品、腌制品、小食品、调味品等。
二、供货商或进场经营者机读档案
(一)登记备案内容: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购进食品备案内容:
1.食品名称及规格
2.商标名称及注册编号
3.食品执行标准
4.生产基地名称
5.生产基地地址
7.卫生防疫、商检、农业、质监等检测检疫报告书复印件;
8.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安全食品、名牌食品标志证书、其它荣誉证书、质量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对供货单位提供的有效证件复印件要每年核对一次,供货商如发生经营地址或负责人变更及时通报。
四、对准入的供货商或现场加工食品单位执行信誉等级制度,不达标准者严禁进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