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食品中含铝是由于制作过程中使用含铝的添加剂(如明矾等)所致,其作用是使食品膨松酥脆、增加口感,从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赢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国家标准中允许以下食品制作过程中加入含铝的添加剂。如油炸食品、豆制品、水产品、膨化食品等。但必须按标准执行不允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抽检中发现一家餐饮公司采购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标,并严格按照规定核查处置。
一、抽检基本情况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0日对蚌埠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结果显示食品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为764mg/kg,超过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100mg/kg),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BB2018SS0476。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此案已于2019年2月28日结案。
二、核查处置过程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情况
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8日对涉案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了申请复检的权利及时限。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采取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同时要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经查,蚌埠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购进抽检批次油条20根,购进价格为1元/根,除抽样检验4根(抽样购买价格每根4元)外,其余16根油条作为火锅原料销售完毕,每份(1.5根)销售价格6元。该公司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照片,但无法提供该批次产品的购进单据、检验合格证明等。
(二)企业整改情况
蚌埠小龙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得知抽检产品不合格之后,马上进行了自查自纠,全面整改。该公司称在经营过程中未添加含铝物质,造成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源头产品不合格、进货把关不严。因此,该公司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暂停店内油条供应;二是严格管理供应商,积极向供应商索取随货同行单,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是在原料控制环节严格对供应商的管理。
(三)行政处罚情况
三、核查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一)溯源难。由于本案中当事人是一家火锅店,抽检的外购的散装油条,产品无标识,该公司负责人未能提供蚌埠市禹会区素琴小吃店的供货票据,在对蚌埠市禹会区素琴小吃店经营者就该批次油条进行询问时,该小吃店经营者拒绝承认该火锅店购买过抽检批次油条。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吃店加工制作的油条进行跟踪抽检,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8mg/kg,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指标(≤100mg/kg),无证据证明在该火锅店抽检的油条与小吃店存在必然联系,造成查源困难。
(二)产品召回难。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属于快速消费品,多为消费者在店内当场消费,待抽检结果出来后,无法召回不合格食品。
(三)产品定性较为困难。在案件办理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油条中铝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对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规定应≤100mg/kg,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为餐饮公司,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的油条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应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予以处罚。本案采用第三种观点进行处罚。
四、核查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有力措施
(一)及时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机关、检察院。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将该线索通报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并在联席会议排除了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之后明确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置后,及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确保案件办理的严谨性。
(二)突击检查,把握案件查处的主动权。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在送达检验报告前对当事人以监督检查的形式进行现场突击检查,掌握该火锅店食品原料购进及经营基本情况,避免了火锅店与原料供应商之间可能存在的信息串通情况,把握了案件查处的主动权。
五、案件评析及给我们的启示
一是餐饮企业的及时消费特点,抽检结果出来以后,产品多已消费,召回难,因此加大对如食用农产品种植、食品原料生产商等源头产品的抽检力度,对餐饮企业应主要抽检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完善产品抽检体系。
三是建立跨部门协查机制,快速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本案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将案件线索通报公安机关、检察院,通过联席会议,快速打击食品安全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