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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山东
事实依据
2019年9月23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渝市监复(2019)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
1、《投诉举报信》(编号:渝2019031217号),证明原告向被告一提交举报投诉事项及内容。
2、产品照片,证明食品标签内容情况。
3、购物凭证,证明原告有购买案涉食品的事实。
4、《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反馈书》[重市监投举馈(2019)122号],证明原行政行为存在,以及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涉嫌伪**馈书。
5、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及内容。
6、《行政复议决定书》渝市监复(2019)150号,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7、EMS邮件面单(单号1024686523334),证明渝北局送达邮件面单寄件人信息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卫办监督函(2011)998号,证明同一物品具有双重身份的管理依据。
9、国家标准《皮蛋》GB/T9694,证明GB/T9694规定氢氧化钠在皮蛋生产加工中辅料使用。
10、《蛋与蛋制品术语和分类》GB/T34262,证明GB/T34262规定氢氧化钠在皮蛋生产建工中做辅料使用。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
1、(渝北)(2019)122号投诉事项处理单;
2、重庆市监投举馈(2019)122号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反馈书;
3、EMS邮寄单;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一依法受理申请人来信之投诉,在进行调查后,向原告进行了书面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4、投诉举报信;
5、案涉产品照片1张;
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告一邮寄投诉举报信,以及附件提交的涉案食品证据。
6、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回兴宝圣西路分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7、永辉超市记账单;
8、湖北荆江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9、厦门鉴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
10、湖北荆江蛋业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
11、湖北荆江蛋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皮蛋标签未标注氢氧化钠的回复函》;
被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向我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我局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受理职责。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答复义务。
4、被申请人答复书,证明被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
5、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我局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8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举示的其他证据及被告举示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的投诉举报申请作出反馈书是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关于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反馈书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告认为该局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投诉作出处理并反馈给原告程序违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本案中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原告的投诉举报申请后,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被诉的《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反馈书》,以工作日计算未超过60日,故原告认为该局作出反馈书超过法定期限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行政主体的问题。原告认为《反馈书》的标题及文末中的发文机关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而印章却是"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主体不明确。本院认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反馈书中加盖的是该局的印章,且在反馈书中告知原告的复议机关为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可以确定行政主体为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在反馈书中标题及文末落款"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工作失误所致,并不导致行政主体不明。虽该行为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但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认真反思,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体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综上,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反馈书》、被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H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H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