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快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在我国国家主权所涉及范围内从事的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等活动。

在我国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尤其是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产活动比较多,其中有关中国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应当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调整,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主体及其行为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人的效力范围包括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等活动的自然人,又包括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单位。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等活动的所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中国人、外籍人、无国籍人,不论其是否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生产方式如何,都要遵守《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重点)

1.三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施行许可制度的企业分为六种:

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

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三种】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上述三类六种生产(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建设活动。

2.三类企业均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这些安全生产条件好似“通用件”,对三类高危生产企业普遍适用。

3.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重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不只限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中设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

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即不申请不发证。

(1)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在企业建成投产前提出申请;如不提出申请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必须依法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事宜。

3.受理申请及审查

(1)形式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进行检查核实的工作。

(2)实质性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通过形式审查以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企业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实地审查或者核实。譬如;需要对一些生产厂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审验;对一些安全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试运行。这些审查工作不是在办公室里能够完成的,必须前往实地或者企业才能进行直接的审查或者核实。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3种:

一是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二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进行审查或者核实;

三是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4.决定

经审查或者核实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两种决定:企业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决定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关于审查发证的法定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在实践中,如何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需要视不同情形加以确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实际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或者核实后,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纠正的,申请人纠正后再次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进行审查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之曰起计算。

(4)在审查过程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聘请专家或者安全中介机构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的,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提交检测、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

(5)审查发证工作中遇有不可抗力的情况,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的法定时限,自不可抗力的情况消失之日起计算。

5.期限与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的延续问题上,行政法规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对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目的是要鼓励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出生产安全事故。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查即可延续3年,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

6.补办与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配套规章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补办与变更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如遇损毁、丢失等情况,就需要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经过审核,应当重新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也需要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7.档案管理与公告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归档制度,保证及时、全面地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颁发及监督管理等有关情况存档入案;二是要加强对已归档材料的管理,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条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的层级

发证分为两级发证和一级发证两种情况:

1.两级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定国务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级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发证对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发证机关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矿种和数量远远超过煤矿企业,情况比较复杂。从矿产资源赋存状态来看,非煤矿种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3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绝大多数非煤矿矿山企业的生产作业场所比较固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也是两级,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发证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承担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中有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还包括一些规模较小的施工队。施工单位中有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有的是非法人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发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的发证对象主要有3种:

(1)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

(2)一级上市公司。

(3)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除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之外,其他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都是两级。

(1)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广)、集团公司及其投资或者控股的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其所在地省级有关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的对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工作实施管理的主要事项

(1)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2)受理安全生产许可的申请。

(3)对申请人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5)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式样或者制作安全生产许可证。

(6)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7)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8)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可证颁发工作的有关事项。

3.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建筑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1)监督检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2)监督检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3)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

(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举报。

(5)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追究的原则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高危生产企业各自的权力(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体现了“谁持证谁负责”“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的界定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列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2.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实施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4)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的。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决定行政处罚的机关

(1)没收违法所得。

(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四)刑事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职务犯罪的。

(2)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4)企业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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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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