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移交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33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移交山东省能源局。为规范颁发管理工作,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45号)规定,制定本办事指南: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延期
(一)初次申请、延期(非直接延期)办理
符合《实施办法》第六、七、八条规定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直接延期要求的延期申请,煤矿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省能源局提出延期申请。
2.办理流程
3.应提交的材料
煤矿企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盖章扫描件);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盖章扫描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盖章扫描件);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盖章扫描件);
(5)在线填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和考核合格证号;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盖章扫描件);
(7)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盖章扫描件);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盖章扫描件);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邻近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扫描件);
(10)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11)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初次申请不提供)。
(12)三年内,是否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说明(盖章扫描件,由煤矿企业直接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出具,初次申请不提供)。
煤矿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扫描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盖章扫描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盖章扫描件);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扫描件);
(6)在线填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姓名和考核合格证号;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盖章扫描件);
(8)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盖章扫描件);
(9)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条件承诺书(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盖章扫描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参数测定报告,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报告,矿井、水平、煤层、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12)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盖章扫描件);
(13)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DWG格式);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回执,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邻近专业矿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扫描件);
(15)主要通风机、主提升机、空压机、主排水泵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16)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17)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初次申请不提供);
(18)三年内,是否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说明(盖章扫描件,由煤矿直接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出具,初次申请不提供)。
注:以上材料除标注原件需递交至政务大厅窗口外,其余材料均按要求在网上上传即可。
4.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以内。
5.申办方式
初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经省能源局审查同意,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经省能源局审查同意,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内容,并加盖公章。
(二)直接延期办理程序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能源局提出直接办理延期手续申请。
3.直接延期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盖章扫描件);
(2)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批复文件(扫描件);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扫描件);
(4)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6)三年内针对《实施办法》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况的说明材料(煤矿企业直接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出具,盖章扫描件)。
25个工作日以内。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的经省能源局审查同意,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延期内容,并加盖公章。
二、变更办理程序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省能源局提出变更申请:
1.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2.变更隶属关系的;
3.变更经济类型的;
4.变更煤矿企业名称的;
5.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第1-4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第5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二)办理流程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主要负责人变更
(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盖章扫描件);
(2)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者聘书)(扫描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扫描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2.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煤矿企业名称变更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煤矿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变更
(2)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以内。
(五)申办方式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经省能源局审查同意,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变更内容,并加盖公章。
三、注销办理程序
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停办、关闭的,应当自停办、关闭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提供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盖章扫描件);
2.煤矿开采现状报告、实测图纸(DWG格式);
3.遗留事故隐患的报告及防治措施(盖章扫描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经省能源局审查同意,收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注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五)省能源局每年定期向向社会公布当年度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六)省能源局及时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七)省能源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同时通报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