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农民借贷所简述

【摘要】民国时期,中国的农村经济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农民对内面临着高利贷资本的疯狂剥削,对外面对着帝国主义商品的倾销,这就使得农村经济日趋衰落、农民极度贫穷。为此,社会各界多方尝试,设立不同的农村金融机构来救济农村经济,而农民借贷所也是在这种条件下产生。但是,由于时局的影响和措施不当,农民借贷所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功用,大多变成形式主义,甚至成为一种新的剥削农民的机构,从而更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关键词】民国时期;救济;农民借贷所;评述

民国时期,中国农村继续衰退,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纷纷解体,农民因为生活而被多如牛毛的剥削压得喘不过气。而要振兴农村,必须支持农民发展基础经济,于是设立诸如农民借贷所这种新式的农村金融机构以救济农民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以安徽省为例,当时皖北一代匪患不断、土地荒芜,皖中地区连年遭受淮河水患的影响,人们困苦不堪。为此,安徽省最初打算设立一个规模较大的农民银行,并按划定区域设立,然后逐步发展到各县,成为救济农村民经济的最大机关,但是在结合本省具体情形后发现计划难以实现,便改设农民借贷所。与此同时,民国时期设立农民借贷所还有一个重要的现实原因,那就是:日本对中国侵略的加剧导致中国奋起抵抗,而抗战就需要不断的粮食补给,但当时中国农村极端贫困且匪患不断,农民无法从根本上支持抗战,因此要发展农业就必须解决农业的资金问题。毫无疑问,农民借贷所的成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农民高利贷的压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使得农民有多余的精力去从事农业生产,这样粮食才能充足、抗战才能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做保障。

一、民国时期农村高利贷现状

近代中国农村经济凋敝,大多数农民没有私有财产,他们依靠承包地主的土地或仅有的自留地维持生存,经常会为了生计而在无法正常借贷的情况下转向高利贷资本。因此,即使每年农忙的时候,多数农民也因为没有基本的资金来购买所需的肥料和种子等原材料而导致田地荒芜。此外,农村地主阶层为了尽可能压榨农民,会想出各式各样的高利贷种类来剥削农民的秋收果实。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农民越来越贫穷,而地主则越来越富有。例如,民国时期有些地区的农民在年关或者五黄六月借1块钱,秋收时连本带利须缴谷达80斤,或净上谷利25斤以上,短期借1元于若干月归还时,须缴本利1.5元甚至更高。

可见,由于民国时期缺乏新式的农村金融机构,或者是国有农业金融机构难以触摸到农村最基层,因此,多数农民在生活的巨大压力下不得不向封建地主阶级借贷,从而不断加重自身的负担,摧毁了中国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基本因素。民国时期农村借贷利率之高令人难以想象。据1933年中央农业实验所调查,全国各省农民现金借款月利率平均高于2分约占66%,1—2分者仅占9%,4—5分者占11%,5分以上者占13%,甚至最高利率竟然有超过10分以上者。在借贷的利率方面,粮食借款利率最高,大都在月利6—7分之间,安徽、广西、宁夏等地月利率甚至有超过10分以上者,如此高的利率将农民压迫得喘不过气来。不难看出,民国时期高利贷的剥削对象主要是贫雇农以及部分中农,其借款的利息没有任何限制,大多在月息3分以上。具体以民国时期的山西省农村借贷为例,其利率月息,“三分至四分者占40.6%,四分至五分的占27.6%,二分至三分的占17%,五分以上的占12.2%,至于二分以下的则不过2.6%”[4](P442)。因此,不难看出,民国时期普遍的高利贷和农民负债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也产生了相当大的损害。

二、民国时期农民借贷所的发展

正是因为民国时期中国农村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农村经济破败不堪、农民流离失所,当时不少有识之士多方呼吁甚至大胆尝试。民国初年,曾经极力宣传封建鬼神观念的悟善社就进行过农民借贷所的尝试。1912年,悟善社常州分社成立农民借贷所,借款以每人二千文至四千文为限,“专借小本营生之极贫者为营业资本,其游手好闲无事业可营者一律不借”。借款人自借款之第三日起按日摊还本钱的五十分之一直到所借本钱还清为止。如有短少拖欠,即由担保人完全负责还清借款,也作为信用已失,以后不得续借。“本所纯系慈善性质,不取分文利息,如需索折扣及偕金,虽出借款人之自愿,一经本所查实,定即呈请官厅惩办,以示惩儆”[5]。

1931年,全国发生较大的洪灾,农民流离失所,国民政府要员孔祥熙提议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农民借贷所,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此后,国民政府行政院以命令的形式要求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办理。自此,借贷所正式成为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农民借贷所的贷款扶持农民,“用于茶叶、棉花、粮食生产,并代上级行接收购粮、棉、茶;同时开办商号及个人存款、放款、贴现、汇兑和储蓄业务”[9](P120)。1933年,广西邕宁县呈准在地方金库内成立农民借贷所,资金为八千多元,其管理人员由县金库职员兼任,此方案得到批准;1935年3月,邕宁农民银行与原农民借贷所合并,业务进一步扩大,借贷也更加规范。“每户借款额不得超过五十元,期限一年月息一分。借户除立契约为据外,还须有仓库储存的农作物、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作抵押品。贷款本息逾期不偿还者银行即将其抵押品变卖,有余发还借户,不足由借户补偿。县农民银行除办理贷款外,还经营储蓄”[10](P114)。

三、民国时期农民借贷所主要特点

民国时期的农民借贷所为了在同各种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民银行及农村合作社的竞争中求生存,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点:其业务范围主要针对的是农民、服务农村,而资本的构成、贷款的方式以及利息都与其他金融机构有所区别。也正是因为其独特之处,使得民国时期中国的农民借贷所在某些地区遍地开花,得到了国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并极力推广。

(一)农民借贷所的资金主要由官股和民股构成

(二)农民借贷所的资金借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

(三)多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农民借贷所日常运营

(四)农民借贷所需要农民抵押物品并产生利息以维持运营

从民国时期农民借贷的特点可以看出,农民借贷所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当然为了保证有效运行,农民借贷所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例如,安徽休宁县农民借贷所规定,资本由县政府令各区就各富户或殷实商店劝募投资,“借贷所专门放款于本地贫农,从事农业生产专用,贷款数目规定为每户五元至三十元,前款未还者不得申请第二次贷款。贷款月息八厘,其中五厘为股东息利,三厘为办事人手续费。申请借贷者需要以下担保,“有殷实住户二人以上之担保,不动产如田地、山林、屋宇,动产如衣物、有价证券及其他易于保存之物品,未收货之农产品或饲养中之家畜”。借款人如果不将款项用于农业生产,或是转贷他人图利者,一经查出立即归还[23]。

四、民国时期农民借贷所评述

然而,民国时期农民借贷所大都资金有限且无法普及,公共财政难以触摸到基层社会的深处,而有钱人也无法体会到农民借贷所的功效,因此很少救济,这使得农村日益衰落。例如,安徽省金融奇窘,高利贷之盘剥盛行于民间,农民每因生产资本不足“纵出‘五分’‘加一’之厚利,犹多‘告贷无门之嗟’”[26](353)。于是,1933年,安徽省规定每县设立一所农民借贷所,每所资金为一万元至三万元,收足一半时即开始放款,放款对象要求为忠实的农民,以用于生产者为限,利率以年利1分为最高额。然而到1935年,仅成立9所农民借贷所,休宁、歙县、合肥等三县更是无具体的成立农民借贷所方案[26](P354)(见表2)。

抗战爆发后,农民借贷所因为性质与农民银行雷同而被关闭。安徽省战前各县原有农民借贷所的设立,主要是直接对贫农贷放小额资金,其基金系由县自筹。在战前已设立者有芜湖、青阳、郎溪、无为、颍上、休宁、宿松、南陵、歙县等县,战后各县农民借贷所业务大多停顿,贫农无法就近借用小额资金被迫向高利贷再次贷款。为谋求农民借贷所的发展,安徽省严饬各县,“凡已设立者,迅将货金切实整理,恢复工作;未设立者,应赶筹基金,限期成立。现据报成立者,有阜阳等七县,然均限于基金过少,经费拮据,致组织业务未能健全发展”[27](P183)。虽然政府曾极力推行农民借贷所,但是其在农村并没有取得非常大的成效,而且农民借贷所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冲击了农村旧的金融体系,对整个农村的借贷关系和农业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简言之,民国农民借贷所的成效不显著,有以下多方面原因[28](P210):

总之,由于民国时期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态,农村经济相对脆弱,在面临帝国主义商品倾销的时候无力抵抗,封建的作坊破产使得农民生活更加艰难。虽然各级政府意识到了这些问题,也采取了不少方法来应对,然而在社会生产关系没有实质性改变的情况下,即使有识之士大力提倡在农村推行新式的金融机构如农民借贷所,这些也只不过是流于形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隐藏了农村地主阶级和外国殖民主义的剥削方式,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因此,要想彻底改变中国农村的面貌,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就必须打破旧的制度,建立符合中国农村发展的新式生产关系。

参考文献:

[1]中央农业试验所.各省农民借贷表[J].农情报告,1933,(6).

[2]徐唐龄.中国农村金融史略[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

[3]刘宣.南宁市近郊农民借贷调查之所见[J].统计月报,1936,(11/12).

[4]孔祥毅.民国山西金融史料[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

[5]江苏常州悟善分社贫民借贷所纪略[J].灵学要志,1925,(4).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祁阳县委员会编.祁阳文史资料(内部发行)[Z].1999.

[7]杨德寿.中国供销合作社史料选编(2)[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8]张虎婴.历史的轨迹——中国金融发展小史[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87.

[9]安庆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安庆文史资料第31辑[Z].2005.

[10]南宁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南宁文史资料第8辑(内部发行)[Z].1989.

[11]玉溪市志办公室.玉溪市志资料选刊(3)(内部发行)[Z].1985.

[12]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安徽省志(金融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9.

[13]云南农民借贷所组织办法纲要[J].云南民政月刊,1934,(2).

[14]安徽省私立农民借贷所保障奖励办法[J].建设周刊,1933,(39).

[15]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设法规汇编(内部发行)[Z].1995.

[16]广西省县立农民借贷所章程[J].苍梧县政府公报,1934,(4).

[17]指令博白县附呈送农民借贷所办事细则等准予备案由[J].广西省政府公报,1935,(54).

[18]河南省各县贫民借贷所章程[J].河南财政季刊,1933,(4).

[19]南阳地区金融志编辑室.南阳地区金融史料(2)(内部发行)[Z].1986.

[20]安徽省各县农民借贷所办法[J].建设周刊,1933(38).

[21]李金铮.近代中国乡村社会经济探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2]本署修正农民储蓄借贷所组织及办法大纲[J].广东西北区绥靖月刊,1934,(25).

[23]皖省徽属各县筹设农民借贷所[N].中央日报,1933-8-10.

[24]广西壮族自治区编纂委员会.广西通志金融志[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

[25]姚顺东.政府行为与农业发展:1927~1937年湖北农业政策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6]张妍,孙燕京.民国史料丛刊(安徽一年来之农村救济及调查)[M].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

[27]安徽省委党史研究室.安徽省抗日战争时期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M].北京:中央党史出版社,2014.

[28]黄伟.复兴农村经济新尝试——抗战前浙江农民借贷所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8,(2).

[29]洪荒.办理小本借贷所遇到的困难及感想[J].民教辅导,1935,(8).

[30]视察整理农民借贷所及农村仓库报告[J].广西省政府公报,1935,(100).

[31]容县志编纂委员会.容县志[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

[3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二编财政经济(八)[M].北京:档案出版社,1997.

[33]郑家度.广西金融史稿(上册)[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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