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通过,2019年4月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修改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3.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政府令第264号附件2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三)申请主体: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
(四)办理条件: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机构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版)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原件1份,纸质版)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