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张记彬)案例一:新源县那拉提镇某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5月7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源县那拉提镇某餐厅检查时发现该餐厅正常经营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案例二:新源县那拉提镇某羊羔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5月15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源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新源县那拉提镇某羊羔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一案,经调查,当事人向餐厅销售的羊肉未经检疫,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检疫羊肉87.9公斤;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案例三:新源县某快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6月18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源县某快餐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该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过期食品;2、罚款50000元(伍万元整)。
案例四:新源县某拌面馆经营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21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新源县某拌面馆检查时发现该餐厅后堂存放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清油,没有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该行为构成经营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清油27公斤;2、罚款5000元(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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