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作物常规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编码:0118502000-430528000000006346440300
(二)适用范围: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和经营人员资格认定。
(三)事项审查类型:先审查后批准
(四)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五)受理机构:新宁县农业局。
(六)决定机构:新宁县农业局。
(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
1、《种子法》第七十五条: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2、《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3、《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许可,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纳入征信系统。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申请材料目录: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接收:受理地点:政务中心县农业局窗口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审查、决定、发证。
(十三)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自申请受理至决定发证在20工作日内
1.发证部门对申请人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材料的,应当场或签收之日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对网上提交材料的,应在工作日当天(或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3.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手续;
4.准予发证的,在4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十六)审批结果:依法书面审批。
(十七)结果送达:自行领取、邮寄。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农业管理部门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农业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农业管理部门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
2、当事人在接受农业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检查时,有应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3、当事人在向农业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农业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对农业管理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咨询途径:
网上咨询:新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政务中心:0739-4836992编办:0739-4822252监察局:0739-4822373
地址:新宁县金石镇解放北路89号,农业局办公楼三楼县种子管理站。
联系人:李小良13908428115
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政务服务中心县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同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1、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填写受理单,并将所有申请材料移交邵阳市种子管理处。
(三)时限:即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新宁县种子管理站站长。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新宁县农业局分管领导
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行政许可,如认为有必要,可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C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有关说明
新宁县行政许可标准化信息表
填表单位(公章):新宁县农业局填表日期:20170919
事项名称
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项目编码
0118502000-430528000000006346440300
子项编码
办件类型
□转报件■承诺件□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否
转报单位
是否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单位
是否联合审批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其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受理机构
1.政务中心县农业局窗口.
决定机构
县农业局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数量限制
■无限制□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结时限
12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目录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二、审查
审批结果
1、准予许可,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C证)并予公告。
2、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结果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后,由县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证。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咨询途径
新宁县种子管理站(新宁县农业局三楼)
监督投诉渠道
窗口地点
新宁政务中心
交通到达线路
金石镇解放路电影院对面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xnnyj2004@126.com
办理环节信息
办理环节
办理时限
进行特别程序
执行人
所在部门
职务
受理
即日
李连峰
新宁政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办事员
审查
7个工作日
李小良
新宁县种子管理站
站长
决定
4个工作日
徐学琳
新宁县农业局
副局长
提交材料信息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表格/证照/文件/其它)
份数
1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
3
2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
5
6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常见错误示例
见附件3
常见问题解答
见附件4
说明:
1、表内有“□”的栏目,选定项请用“■”标示。
2、填写事项的基本信息,如果事项包含多个子项,需要对所有子项逐一填写事项信息。
3、如事项涉及转报上级机关、前置审批、联合审批等环节,须填写具体的转报、前置及联合审批单位,并提供详细的审批流程图。
4、办理环节信息以受理、审查、决定、办结四个环节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删减,涉及特别程序的环节需要注明。
5、办理环节时限以承诺时限为依据,由各单位科学、合理分配。
6、提交材料信息中涉及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需要填写的表格,请报送表格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供申请人或申请单位下载使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农种申字()第号
申请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联系人
邮政编码
基本情况
种子生产人员
名
加工贮藏人员
种子检验人员
科研育种人员
检验仪器
台
检验室面积
平方米
加工成套设备
吨/小时
加工厂房面积
仓库面积
办公场所面积
科研室面积
生产基地面积
亩
申请事项
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方式
生产经营区域
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品种审定(登记)编号
植物新品种权号
生产
地点
加工包装地点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审核机关:
负责人(签章)
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另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
附件2
附件3
1、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品种条件?
2、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人员条件?
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种子检验、科研育种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是《种子法》规定的办证条件,但取消了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考核。专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行安排,《许可办法》没有限制人员兼职,允许“一人多岗”。申办许可证时,申请企业提供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关于社保证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即可,由企业查询打印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3、申领许可证需要什么设施设备条件?
《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
(二)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农民,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所称当地集贸市场,是指农民所在的乡(镇)区域。农民个人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违反本款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第二、三、四项者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