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买房加群,省钱不踩坑,只买对的不买贵的
10余次受贿均与棚改项目有关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至2012年1月,曾游海任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经理期间,先后10余次收受陕西华春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春轩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77.832万元。
曾游海的10余笔受贿,均与安定坊棚改项目有关。2009年7月,二公司拟开发西关正街安定坊棚改项目,张某想合作开发该项目。张某通过时任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东大街管理所副所长任某(另案处理),将曾游海约至高新四路一茶馆,请求曾游海帮忙。在茶馆楼下,张某送给曾游海人民币20万元。曾游海收受后,将其中8万元用于打牌、日常花销,12万元存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
以考察名义旅游三次受贿17万元
2009年10月、2010年1月、2010年4月,曾游海先后三次以考察名义让张某安排他去上海、台湾、日本旅游,张某先后三次让任某在曾游海入住的当地酒店房间内,送给曾游海好处费共计17万元。曾游海收受后,全部用于三地旅游期间的消费。
2010年4月,曾游海妻姐之子举办婚礼,曾游海通过任某向张某提出联系婚宴酒店,张某表示同意并向曾游海承诺支付婚宴的全部费用。之后,张某将婚宴酒店预订在西安香格里拉酒店。2010年10月10日,婚宴如期举办,花费近7万元,张某让公司出纳支付了该费用。
担心被调查受贿两辆车均登记他人名下
2011年下半年,该项目部分拆迁工作遇阻,为了让曾游海帮忙尽快完成项目拆迁,当年9月,张某送给曾游海人民币5万元。2012年1月,张某和任某一起到医院看望住院的曾游海,张某送给曾游海人民币5万元,曾游海收受后用于住院治疗费用。
行贿人把行贿过程详细记录在日记里
昨日上午10时,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曾游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二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277.832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针对每一笔受贿事实,公诉人员均出示了证据。据了解,张某在行贿后,把行贿过程详细记录在日记里。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认为“不存在钱权交易”
曾游海称,自己曾通过任某分两次退款给张某20万元和50万元,并认为自己只是为了给二公司进行融资,寻找投资商,并不是为了给自己谋取利益。曾游海称,张某因为投资失败,想要回自己所付出的钱款,才将自己举报。
辩护律师为曾游海做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曾游海身为二公司经理时,为及时完成拆迁安居项目,在缺乏工程资金,只有华春轩公司提出投资的情况下,纯属为二公司谋取利益,并无其他目的。二公司曾召开会议决定此事,并非曾游海个人决定。对于张某以过节礼金的形式赠送曾游海钱财,辩护人认为是成功签订合同后,张某表达感谢之意;而在投资失败后才称这是给予曾游海的好处费,纯属“曲解事实”。另外,辩护人认为双方公司签订的合同并非承揽合同,而是合作合同,双方应共担风险,“不存在钱权交易”。
昨日,百余名国企干部旁听了此案。经过3个多的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据了解,为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此案将于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再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