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之橙”自动贩卖机每经记者陈祺欣摄
两地监管部门判定结果相异
经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现场验证及鉴定,“天使之橙”现榨橙汁机内部压榨橙子的“上下爪”部件已接触橙汁,而橙汁属于酸性食品,该设备内部上下爪部件材质为铝合金,未覆有有机涂层。
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规定:金属材料和制品(镀锡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触面未覆有机涂层的铝和铝合金、铜和铜合金,以及金属镀层不得接触酸性食品。
制定铝迁移标准意义更大
对于两地不同的判定结果,以哪一方为准?上海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深圳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撤销之前,决定仍然是有效的。但企业如果对此结果存在异议,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记者注意到,不少专家对此持相同观点。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副教授朱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监管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捍卫食品安全,除了纠结上下爪的这个抓头是否接触果汁之外,更应该注意的是对最终的果汁进行抽检,看其中是否有污染元素,即便合金设备上有涂层,也没法完全阻止金属析出,因为污染元素不一定只来自于抓头。
公司已提出复议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天使之橙”机器内部铝合金材质上下爪部件未覆有有机涂层外,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提到,“当事人通过现榨橙汁自动贩售机销售现榨橙汁的经营行为,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应当为‘自制饮品的销售’。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申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综上,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9.9万元的处罚决定。
上海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竹平向记者表示,上述未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也构成处罚理由,但是与“自动贩售机中多个与食品接触的部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处罚理由,要分开看待。
2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截至发稿记者未能与其取得联系。上海巨昂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祺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于深圳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已提出复议。
此外,记者注意到,“天使之橙”在前身“五个橙子”时期,曾因霉变橙子被上海食药监部门勒令整改,去年6月也被媒体曝出橙汁里存在黑点。业内人士认为,当下无人零售业正值发展的风口,“天使之橙”运营主体或应在食品安全方面更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