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宠物诊疗机构麻醉、镇静药品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宠物诊疗机构麻醉、镇静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调配、使用等药品的全过程
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hsia
麻醉anaeste
的进行手术治疗。
以到无痛目的
整或局部暂时失去感觉,达
指药物或其他方法使患宠体
麻醉是用
3.2
镇静Tranquilie
z
使用镇痛诱
药物导或没有镇痛药的镇静剂或离归剂的技,
术以诱导使患宠在持心
维肺功能的同时耐
受不适的状态。
4管理组织和人员
4.1管理组织
4.1.1负责人
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麻醉药品、镇静药品安全管理与合理应用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
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的麻醉药品、镇静药品的管理组织,成员由医疗管理部门、临床科室、药房负
责人等人员组成,日常管理工作由药房负责人承担。
4.1.2组织人员要求
熟悉麻醉药品、镇静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4.1.3组织职责
2
4.1.3.1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镇静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剂、使用、报残
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检查、巡查等制度;使用环节和调剂环节的双人核对签名制度;“五
专”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并根据制度要求建立必要的
标准操作规程。
4.1.3.2每季度对本机构麻醉药品、镇静药品管理进行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消除隐患;定期召开会议,对麻醉药品、镇静药品的各环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
,关制度。
见适时修订相
4.1.33定.期(每年不少于2次)对涉及麻醉药品、镇静药品使用和管理的医疗管理部门、临床兽医
师、药房负责人等部门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专业知识、职业道德、警示教育等的培训和
考核。
4.2人员
4.2.1人员要求
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和调剂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