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主任记者房延彦)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食品摊贩可在居民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定点定时经营;小作坊可以生产加工哪些食品,政府将制定目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
该《条例(草案)》已列入了我省今年的立法计划。
具备5个条件才叫小作坊
按照《条例(草案)》,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并在经营加工场所从事食品现场加工制售活动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核准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的安全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现场加工制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2.具有与其生产加工相适应的场所,保持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3.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洗涤和存放垃圾、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4.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
《条例(草案)》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现场加工制售许可目录,根据食品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经营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摊贩卖的食品要在规定品种内
《条例(草案)》中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进行规划,在居民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划定临时经营区域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和固定时段应当符合安全、交通、市容等方面的规定。
在管理方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食品摊贩业态和食品品种目录,并根据食品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食品品种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在临时经营区域明显位置公示,并对公众购买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提示。
货值超1万处10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现场加工制售不符合经营许可目录等,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等;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核准证。本报主任记者房延彦
未按划定区域经营城管可以管
■草案其他规定
食品添加剂
用了哪些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得做记录
规定: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销售)日期等内容,有关进货(销售)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饮具集中消毒
做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得有许可证
规定: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并依照卫生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废弃油脂
餐饮、屠宰、肉食加工统一收集处置
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饮、屠宰、肉食加工等产生废弃油脂的统一收集处置制度。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废弃油脂生产加工其他产品应当经过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瘦肉精
每批都得进行瘦肉精检验
规定:猪、牛、羊屠宰厂(点)应当对屠宰的动物批批进行瘦肉精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检验不合格的,在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监督下,由屠宰厂(点)负责对同批次动物及其产品实施销毁。畜禽屠宰厂(点)未进行瘦肉精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官方兽医不得出具检疫证明。
网络销售食品
网站得查卖家资质证明发现违规有权举报
规定:食品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交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食品经营者的资质证明,并通过签订网络服务协议明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食品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权采取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原标题:小作坊不得制售香肠、粉条、饮料食品摊贩可在指定区域定时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