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法?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2、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实施?答: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4、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本法?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国务院哪些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如何分工的?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8、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行使职权?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10、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当发挥什么作用?答: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14、哪些食品是禁止生产经营的?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15、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需同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16、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如何管理?答: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17、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答: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8、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应尽什么义务?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9、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20、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是如何监管的?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21、食品生产经营者能否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22、什么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国家对其有什么管理规定?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24、食品安全法对哪些单位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通报和上报义务?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2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如何开展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28、什么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答: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29、食品安全信息如何公布?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
30、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如何处罚?答: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2、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如何处罚?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3、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如何处罚?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4、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如何处罚?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5、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如何处罚?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6、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如何处罚?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7、事故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如何处罚?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38、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如何处罚?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9、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如何处罚?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40、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44、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应如何处理?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5、什么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46、什么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答: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47、什么是食品添加剂?答: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48、什么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质期?答: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49、什么是食源性疾病?答: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50、什么是食品中毒?答: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51、什么是食品安全事故?答: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52、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应当如何管理?答: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