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所有工业化生产的主食产品中,方便面的产量和地位仅次于面包。在方便主食领域,中国方便面产量已列世界首位。如今市场上各种品牌的方便面充斥着各大商场的货架,从大型零售超市到街头的小门头商铺都能够看到它的踪影。
得意不可忘形,否则飞的有多高,摔的有多响,202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包括老坛酸菜食品安全黑幕,晚会尚未结束,“老坛酸菜”已经冲上热搜榜第一。
(一)食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环节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1.食品生产中因食品安全标准不达标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否则,食品生产企业就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1)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有权诉请食品生产企业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企业面临相应行政或刑事处罚。
(2)生产未达到承诺质量标准的食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达到生产者承诺的质量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的产品未按照规定标注相应信息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生产者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可能会伴随相应的行政处罚。
2.第三人在食品生产中因提供便利条件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知食品生产企业从事违法行为而仍为其提供设备、技术、原料、销售渠道、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根据《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该单位或者个人与食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3.因委托无资质生产者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食品安全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二)食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环节中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民事责任体现为产品责任。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二条和一千二百零三条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因未遵守相应的规定,造成产品缺陷的,生产者将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其赔偿方式又有所不同。
(1)首负责任制
若产品确有缺陷,收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者,应当先行赔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惩罚性赔偿制度
赔偿损失之后,生产者或经营者还应当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増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3)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定条件下民事赔偿先行承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1)警告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食品生产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3)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4)行政拘留
食品生产企业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刑事责任
(1)《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构成此罪,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将会面临两年到十五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2)《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者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此罪,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将会面临五年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食品企业的流程链条非常长,受人为影响因素多,品控问题难以避免。对企业而言,只有以合规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完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在自身监管机制、品控、成本这三个关系中找到最适区间。针对“3.15老坛酸菜事件”所暴露的合规风险,我认为对食品品牌企业有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建立、完善合规体系
(二)打造专业合规团队
食品安全是食品企业的底线和生命线,专业的合规团队是两条线不失守坚强屏障。专业团队的组成并不难,难的是保证团队合规治理的独立性、权威性的建设过程。企业必须给予这支队伍大力的支持,主动展现对合规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积极承诺;带头遵守合规治理原则;培育、制定并在组织各个层面宣传合规文化;明确治理机构和最高管理者、合规团队、管理层及员工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规建设力量,也可以通过引进外聘律师团队、审计团队等专业人员,协助企业构建合规体系、也可以主动构建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外部监督加强对自己的制约。
(三)强化风险合规应对机制
企业的发展过程,如船行大海,随时面临着未知的危机。无论多完美的制度也避免不了漏洞,所以企业必须要建立识别风险漏洞、及时采取防范措施的制度。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监控,包括生产经营的控制管理、审计、投诉处理以及报告责任。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企业能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及时查清问题由来、原因,对此进行个案追踪调查,从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并对管理体系进行回溯,修订,从而避免发类似的风险问题发生。
所以食品企业一定要建立“危机预防系统”。“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危机公关的最高境界是“防患于未然”。培养树立危机意识,从企业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发现问题、分析潜在危机,同时要提前制定完整的危机应急预案,为危机到来提供行动准则,也成为当前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全球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影响必然是公共的、社会的,具有高度的溢出风险和传导效应。而通过建立合规组织、完善合规制度、培育合规文化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是企业顺应时代变革、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迎难而上,行稳致远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