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制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甘肃省粮食局制定,报甘肃省统计局批准。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粮食流通形势的发展变化,甘肃省粮食局对现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甘肃省统计局批准,2016年12月9日,新修订的《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甘肃省粮食局正式印发。
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国家粮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是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由甘肃省粮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三、《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粮食收购、销售、库存等流通统计和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等;二是粮食产业经济统计,重点反映成品粮油加工、粮油食品加工、饲料加工、粮食深加工等生产能力、实际产量以及经济效益等情况;三是粮油仓储设施状况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四是粮食科技统计;五是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统计。
四、《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
一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二是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粮油收储企业、成品粮油加工企业;三是粮食转化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粮油食品加工企业(含主食加工和副食加工)、粮食深加工企业(如淀粉企业、酒精企业等);四是粮油机械制造企业;五是粮油科学研究课题承担单位;六是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针对不同的统计对象,统计内容也不尽相同。
五、统计报表的报送途径
第二章粮食流通统计
第一节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基本信息表即《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的甘粮01表,是其他所有报表的基础,相当于入统单位的“身份证”,所有入统单位均需填报此表。直报系统中会根据单位基本信息表的内容对单位进行分类。此外,单位基本信息表还关系到入统单位所需填报指标的种类和数量。
单位基本信息表原则上每年初填报一次,可直接在上年报表的基础上修改。年度中,如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需上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请求驳回后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在直报系统中,只有单位基本信息表的状态为“已确认”时,其他报表才可以进行“上报”操作。
二、指标解释
(一)单位类型
单位类型共15种,分别为:(1)国家、(2)省级行政区划、(3)市级行政区划、(4)县级行政区划、(5)国家粮食局机关、(6)国家粮食局属事业单位、(7)省级粮食局机关、(8)省级粮食局属事业单位、(9)市级粮食局机关、(10)市级粮食局属事业单位、(11)县级粮食局机关、(12)县级粮食局属事业单位、(13)集团、(14)企业、(15)虚拟汇总单位。
编号第(1)-(4)、(13)、(15)的为汇总单位,可以拥有下级单位,但不可以直接填报本单位数据,本单位数据通过下级单位数据汇总后得出。
编号第(5)-(12)、(14)的为填报单位,不可以拥有自己的下级单位,但可以直接填报本单位数据。
单位类型需在新建单位的时候,随单位代码、单位名称一起录入直报系统,不可在单位基本信息表中对单位类型进行修改。
(二)单位代码与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与单位名称在新建单位的时候给定,不可在单位基本信息表中进行修改。对于企业而言,单位名称需与企业“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名称完全吻合。企业名称发现错误的,需上报省级/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修改。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国家标准委发布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如果单位类型为“企业”,那么此项必须填写。
(四)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共6种,分别为:(1)行政机关、(2)参公管理事业单位、(3)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内资非国有企业、(6)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
单位性质的可选项由单位类型决定,对应关系如下表:
单位类型与单位性质的对应关系
单位类型
单位性质
省级行政区划、市级行政区划、县级行政区划、虚拟汇总单位
空(不可选)
省级粮食局机关、市级粮食局机关、县级粮食局机关
行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省级粮食局属事业单位、市级粮食局属事业单位、县级粮食局属事业单位
参公管理事业单位、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集团、企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资非国有企业、港澳台商及外商企业
(五)单位主要业务
单位主要业务共10种,分别为:(1)行政管理、(2)粮油质检、(3)粮油科研、(4)粮食经营及加工、(5)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经营及加工、(6)粮油转化、(7)中央储备粮承储、(8)地方储备粮承储、(9)粮油机械制造、(10)其他。单位主要业务可以多选。
单位主要业务的可选项由单位类型决定,对应关系如下表:
单位类型与单位主要业务的对应关系
单位主要业务
省级行政区划、市级行政区划、县级行政区划、集团、虚拟汇总单位
省级粮食局机关、省级粮食局属事业单位、市级粮食局机关、市级粮食局属事业单位、县级粮食局机关、县级粮食局属事业单位
行政管理、粮油质检、粮油科研、其他
企业
粮食经营及加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经营及加工、粮油转化、地方储备粮承储、粮油机械制造
单位主要业务中,是否选择“地方储备粮承储”一项关系到该单位是否能够填报“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甘粮06表)”。
(六)企业经营类型
企业经营类型共15种,分别为:(1)粮油收储企业、(2)粮油批发市场、(3)超市、(4)小麦粉加工企业、(5)大米加工企业、(6)其他成品粮加工企业、(7)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8)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9)制酒企业、(10)饲料企业、(11)养殖企业、(12)淀粉企业、(13)酒精企业、(14)其他粮油深加工企业、(15)粮油机械制造企业。企业经营类型可以多选。
企业经营类型的可选项由单位主要业务决定,对应关系如下表:
单位主要业务与企业经营类型的对应关系
企业经营类型
空、行政管理、粮油质检、粮油科研、其他
粮食经营及加工
粮油收储企业、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小麦粉加工企业、大米加工企业、其他成品粮加工企业
食用植物油及油料经营及加工
粮油收储企业、粮油批发市场、超市、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粮油转化
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制酒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淀粉企业、酒精企业、其他粮油深加工企业
中央储备粮承储、地方储备粮承储
粮油收储企业
粮油机械制造
粮油机械制造企业
企业经营类型关系到能否填报“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中的某些指标。如企业经营类型仅为“粮油收储企业”的,“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中将不会出现“加工成品收回”、“加工原料付出”指标;企业经营类型为“淀粉企业”的,“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将会出现“淀粉用粮油”指标。
(七)企业主要经营类型
为企业分类的重要标识之一,表示该企业的核心业务。该指标为单项选择,且必须从“企业经营类型”中的已选项中做出选择。
(八)企业经营品种
企业经营品种共30种,分别为:(1)小麦、(2)小麦粉、(3)早籼稻、(4)早籼米、(5)中晚籼稻、(6)中晚籼米、(7)粳稻、(8)粳米、(9)玉米、(10)高粱、(11)大麦、(12)谷子、(13)其他谷物、(14)大豆、(15)其他豆类、(16)马铃薯、(17)其他薯类、(19)菜籽油及油菜籽、(20)花生油及花生果、(21)豆油、(22)棉籽油、(23)棕榈油、(24)葵花油及葵花籽、(25)油茶籽油、(26)芝麻油及芝麻、(27)玉米油、(28)米糠油、(29)调和油、(30)其他油及其他油料。企业经营品种可以多选。
企业经营品种的可选项由企业经营类型决定,对应关系如下表:
企业经营类型与企业经营品种的对应关系
企业经营品种
空、粮油机械制造企业
粮油收储企业、粮油批发市场、超市
全部
小麦粉加工企业
小麦、小麦粉
大米加工企业
早籼稻、早籼米、中晚籼稻、中晚籼米、粳稻、粳米
其他成品粮加工企业
玉米、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大豆、其他豆类、马铃薯、其他薯类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大豆、菜籽油及油菜籽、花生油及花生果、豆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及葵花籽、油茶籽油、芝麻油及芝麻、玉米油、米糠油、调和油、其他油及其他油料
食品及副食酿造企业、饲料企业、养殖企业、淀粉企业、酒精企业、其他粮油深加工企业
制酒企业
小麦、小麦粉、早籼稻、早籼米、中晚籼稻、中晚籼米、粳稻、粳米、玉米、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大豆、其他豆类、马铃薯、其他薯类
企业主要
经营类型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单位类型”、“单位性质”、“单位主要业务”、“企业经营类型”、“企业经营品种”之间的关系为:
(九)上级集团(公司)名称
第二节商品粮油收支平衡表
商品粮油收支平衡表即《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的甘粮05表。
一、指标解释
(一)从生产者购进
即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出口、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种粮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油的数量。其中购自本省行政区之外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企业从农村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纪人购进的粮食,企业收回的因灾借粮,企业自产自销(或自用)的粮食,视同从生产者购进。
(二)从企业购进
指除购自生产者以外的其他粮食收储、加工企业或饲料、深加工等转化用粮企业用于转卖的粮油商品数量。其中从本省之外购进的粮油填在“省外”指标中。
(三)销售
指企业通过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让渡粮食的所有权,并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销售行为成立的,无论粮食实物是否发生转移,销售货款是否回笼,企业都要及时做销售账务处理。
企业借给受灾居民的粮食,视同销售。
(四)进口
指直接从国外、境外进口或委托代理企业进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五)出口
指直接向国外、境外出口或委托代理企业出口的粮油商品数量。
(六)库存
指存放在仓库、货场、转运站等地的粮油实际数量。粮油库存一律由所有权方统计。
(七)加工成品收回/加工原料付出
加工成品收回,指加工原粮(油料)产出的成品粮(油)数量。加工原料付出,指加工实际耗用的原粮(包括榨油用的大豆)、油料。需要强调的是,对成品粮(油)进行再次加工的产出不计入。如:某大米加工企业购买200吨糙米,经过二次加工,生产了180吨精米,则加工成品收回、加工原料付出均为0,其他支出20吨。再如:某大米加工企业使用1000吨粳稻,初次加工生产了700吨糙米,又经过二次加工生产了650吨粳米,则加工原料付出粳稻1000吨,加工成品收回粳米650吨,忽略中间生产环节,只统计最初原料付出和最终成品收回的量。
(八)饲料用粮(油)
指饲料企业加工生产饲料所用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数量之和。
(九)工业用粮(油)
指工业、手工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业、制酒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食用油)。
(十)其他收入和支出
指不属于报表中所列各项具体粮油收支指标的收入和支出项目,如损失、损耗、溢余、加工折差等。
二、指标勾稽关系
期初库存+收入合计=支出合计+期末库存
收入合计=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储备粮油转入+进口+加工成品收回+其他收入
支出合计=销售+转作储备粮油+出口+加工原料付出+转化用粮油+其他支出
转化用粮油=饲料用粮油+工业用粮油
工业用粮油=酒精用粮+淀粉用粮+食品及副食酿造业用粮油+制酒用粮+其他工业用粮油
三、品种指标
(一)品种指标间勾稽关系
折合原粮合计=谷物合计+豆类合计+薯类合计
谷物合计=折合小麦+折合稻谷合计+折合玉米+高粱+大麦+谷子+其他谷物
豆类合计=折合大豆+其他豆类
薯类折粮合计=马铃薯折粮+其他薯类折粮
油及料折油合计=折合菜籽油+折合花生油+实际大豆油+实际棉籽油+实际棕榈油+折合葵花油+实际油茶籽油+折合芝麻油+实际玉米油+实际米糠油+实际调和油+其他油及其他油料折油
(二)粮油品种折率
小麦折面粉:70%
稻谷折大米:70%
玉米面折玉米:100%
豆饼豆粕折大豆:100%
薯类折粮:潮粮按5:1的比例折算为粮食
油菜籽折菜籽油:32%
花生果折花生油:28%
葵花籽折葵花油:25%
芝麻折芝麻油:55%
其他油料折其他油:32%
第三节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表
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表即《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的甘粮06表。
(一)商品粮油转入/转作商品粮油
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仅指根据计划文件统一安排的收购、销售数量,直接关系到储备粮规模的调增和核减。
储备粮的轮换业务一律通过储备粮报表中“转作商品粮”、“商品粮转入”,以及商品粮报表中“储备粮转入”、“转作储备粮”指标进行统计。因此,需满足以下平衡关系:
商品粮油转入=转做储备粮油
转作商品粮油=储备粮油转入
轮换业务的购销数量,不通过“收购”、“销售”指标反映。
1.轮出时的统计
在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表中做“转作商品粮油”→在商品粮油收支平衡表中做“储备粮油转入”→在商品粮油收支平衡表中做“销售”
2.轮入时的统计
在商品粮油收支平衡表中做“收购”→在商品粮油收支平衡表中做“转作储备粮油”→在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表中做“商品粮油转入”
(二)动态储备规模
动态储备规模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级。如粮权不属于地方政府,计入商品粮;粮权属于地方政府的,计入地方储备。该指标在统计制度中列入“商品粮油收支平衡表”,在直报系统中,实际从“地方储备粮油收支平衡表”填报。
第三章粮油供需平衡调查方案
一、调查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文件关于“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的要求,国家粮食局从2004年开始,每年组织开展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200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食用植物油产业健康发展保障供给安全的意见》(国发〔2008〕36号)关于“国家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制度”的要求,国家粮食局于当年即部署开展了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多年来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取得了大量翔实的统计信息资料,为国家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制定粮食有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粮食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专业性和实用性强,核心指标数据权威。调查的指标包括生产、消费、贸易和库存等,其中核心指标“库存”为国家保密数据,该数据只有粮食部门全面掌握,具有不可替代的权威性。以调查数据为基础,每年形成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报告等统计资料,呈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参阅并提供给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参考,对各级领导正确分析研判粮油市场形势发挥了重要作用。温家宝总理、李克强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张高丽副总理都曾在调查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汪洋副总理对国家粮食局上报的“2013年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供需平衡调查报告”给予充分肯定,还让秘书致电国家粮食局进一步了解了开展此项调查的有关情况,要求继续做好该项工作。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统计、产品质量监督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总之,粮食供需调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职尽责、服务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
二、社会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抽样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及各地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状况统计数据,为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确保全省粮食和食用油安全。
(二)调查范围。各市(州)、县(市、区)所有与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城乡居民户、粮油企业。
讲解:包括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
(三)调查内容。粮食、食用油脂油料等主要粮油品种的产量、消费量及库存量。
讲解:产量用统计局的法定数字。进出口用海关数据。
以我省为研究对象,供给方面:期初库存+产量+进口,需求方面:消费量+出口,供给减需求为期末结转库存。库存包括粮食企业库存、乡村居民户存粮和城镇居民户存粮。
消费量是供需调查的核心。消费分为口粮消费、饲料消费、工业消费以及种子用粮。
乡村和城镇居民口粮依据固定调查户基础表和抽样方法,运用统计方法推算。
乡村居民种子用粮同上,适当考虑与粮食、油料产量的衔接。
饲料用粮,指饲料企业生产饲料所消费的粮食、养殖企业和农户直接喂养禽畜等所消费的粮食数量之和。按乡村户和饲料、养殖企业的调查结果推算。
工业用粮,指工业、手工业、食品及副食酿造业、制酒业用作原料或辅助材料所消费的粮食,工业消费的一个大项是深加工消费,主要包括生产淀粉、淀粉糖、多元醇、发酵制品、酒精、大豆蛋白等,依据有关企业的调查结果推算。
(四)调查方法。
1.乡村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多阶段抽样方法。
按照抽样比例确定全市(州)乡村居民户样本数量,通过县抽乡、乡抽村、村抽户三个阶段,确定被调查户。
2.城镇居民户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简单随机抽样或多阶段抽样方法。
按照抽样比例确定全市(州)城镇居民户样本数量,对规模较大的市,采取由市抽街道(社区)、街道抽居民户二个阶段抽样方法,确定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对规模较小的市以及县城,可直接通过各街道抽取被调查的城镇居民户。
1和2的讲解:乡村和城镇居民户已经设立了固定调查点,每年定期采集基础数据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传,各地依照调查数据和抽样方法,推算本地的调查结果,包括城乡居民口粮消费、乡村居民种子用粮消费、农户直接喂养禽畜消费、城乡居民家庭存粮等内容。
如发生调查户迁出、不愿意继续接受调查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固定调查点。
1和2的城乡调查户抽样方法:一是以自然条件、家庭实际收入支出、消费水平等指标作为参数,选择当地上、中、下不同水平的基本核算单位为调查对象,建立调查点,其中中等水平调查对象比例要高。粮油主产区,侧重于以上年户均粮油产量为标识,确定调查样本。二是调查县选取采取等距离抽样方式,首先从调查县中抽取调查点,然后再从调查点中抽取调查户,调查点和调查户的个数应有明确的规定,要比较准确、合理地反映当地粮油供需平衡的基本情况。三是以年末农村和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户总数万分之五的抽样比例确定调查户数。
3.国有粮油企业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方法。
4.非国有粮油企业粮油收支平衡调查,采取统计报表全面调查与简单随机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对纳入日常报表填报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油企业,通过统计报表进行全面调查。对其他非国有粮油企业,采取抽样调查方法。
3和4的讲解:按照涉粮企业全覆盖的要求,国有粮油企业应该已经全部纳入了日常报表统计,非国有企业至少纳入了80%以上,通过查询日常报表,结合本地实际,企业的库存和饲料、工业用粮等数据,可以推算得出结果。
5.餐饮企业、单位食堂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收支平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
讲解:此项调查难度较大,调查方法是从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取得并建立辖区内餐饮企业样本库,以营业额或营业面积为标识,对辖区内所有大企业(单位食堂)进行全面统计报表调查。对中、小型企业按等距离抽样随机抽取不低于百分之五调查样本,进行抽样调查。调查结果与粮油加工经营企业对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的销售数据相衔接。结果汇入城乡居民口粮消费。
6.省际间粮食和食用油及油料流向情况采取重点调查方法。
将本省粮油经营或转化数量较大的企业作为调查重点,同时参考当地铁路、交通等部门的粮食运输量。
讲解:此项调查难度较大,要综合考虑本市(州)粮油供需状况,推算出合理的结果。
(五)调查数据生成
依据上述7个单项调查,对各指标分门别类进行汇总,生成结果表,即甘粮07表。
第四章粮油市场价格监测
第一节总论
近年来,我省粮食市场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为积极推动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和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引导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粮食市场监测职责。
一、高度重视粮食市场监测工作
粮食市场价格是反映粮食供求情况的晴雨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析、研判粮食市场形势、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基础性信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等都对粮食市场监测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粮食局和甘肃省粮食局都将粮食市场监测内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同时,粮情监测预警也是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一项重点考核事项。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工作。
二、及时组织《粮食市场监测方案》的学习培训
为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市场价格等信息,提高监测工作效率和信息服务水平,国家粮食局对现行《粮食市场监测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对监测点的条件、布局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认真组织统计人员学习新修订的《粮食市场监测方案》,对监测点监测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明确监测任务,统一采价口径,掌握监测方法和网上直报流程。
三、优化区域布局,调整充实监测点数量
根据“粮安工程”规划的有关要求,2017年粮食部门要全面建成完善的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国家粮食市场监测点增加到1000个左右。各地要按照《粮食市场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点区域布局和粮食市场监测点数量分布的要求,优化区域布局,调整充实粮食市场监测点。监测点基本条件:监测点有代表性,监测人员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具备网上直报的电脑和网络设备。要优先从现有的国家和省级监测点中选取监测点,对于2015年以来经常漏报、未报监测信息或所报监测数据质量较差的监测点,原则上不再保留。自2017年开始,按照新的粮食市场监测方案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监测点的业务指导
为提高监测工作的时效性,各监测点均通过国家粮食局“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网上直报粮食市场监测信息。各市(州)特别是县(市、区)粮食局负责对辖区内粮食市场监测点的业务指导,督促监测点及时、准确报送粮食价格等信息,并对监测点网上报送的监测信息严格审核,如发现报送的数据不实、不准,要立即通知监测点(单位)予以更正,并重新报送。
第二节国家粮食市场监测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修订)
为及时、准确掌握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及主要加工、转化产品市场价格等信息,科学分析判断粮食供求形势和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和《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内容
(一)原粮收购价格
1.定义:收购价格是指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购买粮食的到库价格,向粮食经纪人购买粮食视同收购。
2.监测品种: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玉米、大豆、油菜籽的常规品种。
3.监测区域:粮食产量较大的县(市、区)
4.监测对象:收购辐射范围广、收购量较大的粮食经营企业。
5.采价标准:以监测区域内当年新收获粮食中质量等级占比最大,或者监测对象实际收购量中质量等级占比最大的等级为监测等级,按标准水分计价。
(二)原粮进厂价格
1.定义:进厂价格是指粮食加工、转化企业挂牌收购原粮的价格,或从其他企业采购原粮的进厂成本。
2.监测品种:小麦、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玉米、大豆的常规品种。
3.监测对象:粮食加工转化量较大的成品粮油加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粮食深加工企业。
4.采价标准:以监测对象收购原粮(标准水)或采购原粮的实际等级为监测等级。
(三)成品粮油及副产品出厂价格
1.定义:出厂价格是指成品粮油加工企业销售出厂的成品粮油及副产品的价格。
2.监测品种:小麦粉、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的常规品种,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以及米糠、麦麸、豆饼和豆粕、菜饼和菜粕。
3.监测对象:成品粮油加工量较大的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4.采价标准:以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中产量最大的产品计价。
(四)成品粮油批发价格
1.定义:批发价格是指在现货粮食批发市场进场交易的粮油商品批量成交价格。
2.监测品种:小麦粉、早籼米、中晚籼米、粳米的常规品种,菜籽油、花生油、大豆油、调和油。
3.监测区域:36个大中城市。
4.监测对象:成品粮油经营规模较大的粮食批发市场。
5.采价标准:以粮食批发市场中销售量较大的规格及品牌的批发价格为监测价格。
(五)成品粮油零售价格
1.定义:粮油零售价格是指在超市、粮店等商业网点销售的粮油商品价格。
3.监测区域:全国36个大中城市。
4.监测对象:成品粮油经营规模较大的大型连锁超市。
5.采价标准:以连锁超市销售量较大的小包装粮油规格及品牌的零售价格为监测价格。促销、打折的商品按原价采集。
(六)粮食深加工产品出厂价格
1.定义:粮食深加工产品出厂价格是指粮食深加工企业销售出厂的产品价格。
2.监测品种:淀粉、酒精、DDGS(玉米酒糟粕)。
3.监测对象:粮食深加工企业。
4.采价标准:以粮食深加工企业与买方签订的深加工产品销售合同中确定的销售价格为监测价格。
(七)粮食进口完税价格和港口销售价
1.监测品种:小麦、玉米、大豆、大米、油菜籽、菜籽油、大豆油、棕榈油。
2.监测对象:中粮集团
二、监测周期
粮食市场监测实行周报制度。在正常情况下,各监测点每周一按确定的监测内容采集当日粮食价格,如当日没有发生交易,可采用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上一监测日至本监测日期间,本监测点有收购或出售业务的,采集填报距本监测日最近的价格。
(二)上一监测日至本监测日期间,本监测点无收购或出售业务,应采集填报周边其他企业的平均收购价格。
(三)上一监测日至本监测日期间,本监测点和周边企业均无收购或出售业务的,须填报“无业务”,不得不报。
所采集的监测信息应于每周一24时之前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报出。原粮本周价格水平较上周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成品粮油本周价格水平较上周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0%的,需同时报送价格变化的原因分析和市场走势预测。若粮食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各监测点要及时向国家粮食局报告,国家粮食局将及时调整监测频率。在主要粮食品种收购旺季,国家粮食局将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监测频率。
三、信息报送
市场监测点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督促监测点的信息采集员开展粮油市场监测工作,并于每周二上午12点前完成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审核、提交。
国家粮食局对各监测点报送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汇总本省辖区内监测点报送的信息,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部分省级粮食市场监测点。
四、监测点布局
粮食市场监测点、监测品种和价格类型将根据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各监测点信息报送质量等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和优化。具体名单和报送价格类型将随后与文件一同下发。
第五章粮食产业经济统计
一、统计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粮油加工业为引擎的粮食产业呈现出全产业链发展、多元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融合、互联网+等新特点,粮食产业经济快速增长。“十三五”时期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提档升级以及粮食收储制度的逐步完善,粮食产业增值潜力巨大,将是粮食产业经济活力全面释放的关键时期。建立粮食产业经济统计制度,便于及时掌握产业发展全面情况,洞察新特点、发现新问题,发挥数据服务企业、服务市场的功能,指导企业通过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求生存谋发展,以加工转化为引擎,加速实现粮食行业转型升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及指标间勾稽关系
(四)指标说明。
1.工业总产值:指采用报告期内的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包括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初期末差额价值。
2.工业销售产值: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包括已销售的成品、半成品价值、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价值和对本企业基建部门、生产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按现行价格计算。
3.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结转前)填报。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或2011年《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如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4.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粮油产品及副产品、粮油食品、饲料、深加工产品、粮油机械设备的收入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注意:对于工业企业,一般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就是指销售收入。
5.销售成本:指已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或已提供劳务的劳务成本以及其他销售的业务成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6.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大成果,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盈亏相抵后的利润总额。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的数字填列。
7.费用总额: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之和。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的数字计算后填列。
8.应交增值税:指按照税法规定,针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实现的增值额,企业在报告期内应交纳的税金。
9.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指报表统计年度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活动的工作量,它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比例关系和使用方向的综合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更新(局部和全部更新)、改建、扩建、新建等活动。
10.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交给外贸部门出口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11.互联网销售收入:指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粮油、粮机等产品获得的收入。
12.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设计日处理原料能力,其中:稻谷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小麦加工企业为日处理小麦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按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分别填报,其中日处理大豆能力、日处理油菜籽能力、日精炼大豆油能力、日精炼菜籽油能力是指只能加工大豆、油菜籽和精炼大豆油、菜籽油专用生产能力。日精炼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其中日灌装小包装油脂指用于生产小包装油脂[20升以下(含20升)]的灌装能力。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及灌装能力均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玉米加工企业为日处理玉米的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杂粮加工企业为日处理杂粮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
13.除玉米加工业的年生产能力按照日处理原料能力×300天计算外,其他各粮油加工行业按日处理原料能力×250天计算。
14.主食厨房销售网点数量:指销售企业生产的主食产品的网点数量。
15.主食厨房配送中心数量:指企业用来配送主食产品的站点数量。
16.饲料: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预混合饲料分类。配合饲料:根据饲养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搭配混合加工成的饲料。浓缩饲料: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预混合饲料: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
17.粮库仓顶光伏发电:指在粮食仓储企业仓房顶部建设运行的光伏发电设施,以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
18.稻壳发电:粮食加工转化企业利用粮食加工副产品稻壳为原料,通过直接燃烧技术和物化转换技术发电。
19.秸秆饲料:指以甜高粱、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粉碎加工而成的纤维饲料。
20.秸秆稻壳板材:以秸秆、稻壳等为填充料,通过特种工艺混合制成的板材。
21.能源消耗:指成品粮油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部分的车间、厂房的用水、用电、用气、折合标准煤以及溶剂的使用量,应剔除生活用水、用电的能源相应消耗量。溶剂消耗只针对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
注意:能源消耗指用于加工生产部分的消耗,不包括生活用水、用电等能源消耗量。
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原粮基地面积:指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同、入股、流转耕地使用权等方式设立的优质原粮基地。
注意:建立优质原粮基地为锁定优质产区粮源,包括多种形式,如:统一供种,引导农民种植,提供技术服务,统一按照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收购等。
23.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质原粮基地关联农户数:指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同、入股、流转耕地使用权等方式设立优质原粮基地,所关联涉及的农户数量。
(四)逻辑关系。
1.经济指标
(1)工业销售产值>出口交货值
(2)销售收入>互联网销售收入
2.技术指标
(3)当年研究开发投入>政府支持投入
(4)当年专利获得数>发明专利
3.设计生产能力
(5)日处理油料=日处理大豆+日处理油菜籽+日处理花生+日处理葵花籽+日处理其他油料
(6)日精炼油脂=日精炼大豆油+日精炼菜籽油+日精炼棕榈油+日精炼其他原油
4.产量
(7)小麦粉≥专用粉+全麦粉
(8)大米≥一级大米+二级大米+三级大米+四级大米
(9)精炼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玉米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木本植物油+其他食用植物油
(10)木本植物油≥油茶籽油
(11)主食产量≥馒头+挂面+米制品+方便面+方便米饭+速冻米面制主食
(12)饲料产量=配合饲料+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其他饲料
(13)粮食深加工产品产量=淀粉+淀粉糖+多元醇+发酵制品+酒精+大豆蛋白+其他深加工产品
(五)勾稽关系。
1.产品出品率=产品产量/原料消耗量*100%
原料消耗量需要填报在甘粮05商品粮油收支平衡月报表中“三、支出合计”中的“加工原料付出”中,即月度统计时限内,粮油加工企业填报时需要注意不同指标在表格间的衔接,分别将原料消耗数量和原粮产品产出量分别填报在甘粮05和甘粮02表。
2.产能利用率=原料消耗量/年处理原料能力*100%
原料消耗量从甘粮05表中读取。年处理原料能力一般按照全年按照250天生产计算,玉米加工企业按照300天计算。即年处理原料能力=日处理原料能力×250(300)
销售收入利润率=利润/产品销售收入*100%
单位能耗=能源消耗(电耗、水耗等)/产品产量
主要指标校验数据
1.大米加工企业:
大米占稻谷使用量的55-85%(含糙米)
普通大米价格4000元/吨左右;优质大米价格6000-8000元/吨以上。
大米加工厂加工大米吨电耗30-55千瓦时
2.小麦加工业
小麦粉占小麦使用量的75-78%
普通粉价格2000-4000元/吨;专用粉3000-10000元/吨
加工面粉吨电耗75-80千瓦时
3.食用植物油加工业
大豆出油率15-20%
油菜籽出油率30-40%
花生出油率35-50%(仁)
油脂综合价格6000-20000元/吨
吨料耗电30-80千瓦时
吨料耗水0.5-2吨
吨料耗标准煤50-120公斤
吨料耗溶剂0.5-5公斤
油脂加工厂油料加工量<年生产能力的150%
油脂加工厂油脂产量<年精炼能力的150%
填报注意事项
1.确保全要素填报完整,避免指标漏填。
3.做好重点加工企业的数据采集工作。规模以上粮油加工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重点外资企业要确保纳入统计范围。
4.把好基层数据关,将数据审核的重心下移到基层企业和市县级粮食局。
5.根据粮食产业经济的6大分类,做好企业类型的选择和填报。
第六章粮油仓储设施统计
粮油仓储设施是粮食流通的重要载体,是粮油仓储物流能力的硬件依托,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落实粮油购销调运任务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近年,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粮食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维修改造、强化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国家粮食安全物质基础得到不断夯实。我省2015年实施了“危仓老库”维修改造、2016年实施了14+2亿斤仓房新建项目、2017年准备实施粮库信息化建设项目,这些项目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全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涉粮单位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积极履行统计报送义务,保证全省粮油仓储设施基础数据得到不断丰富完善,使省局较为全面地掌握各类涉粮单位仓储设施的总量、结构、布局、状态等情况,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完善仓储设施规划建设和淘汰退出机制、实施仓储设施保护等提供重要依据和参考。
当前,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方兴未艾,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应用日益增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利用既是行业所需,也是大势所趋。持续开展粮油仓储设施年度统计,全面、准确掌握粮油仓储设施基础数据及历史状况,不仅是服务粮食宏观调控、规划建设等的需要,也将为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奠定重要基石,意义重大。
二、统计内容
本年度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内容包括库区面积、标准仓房仓容、简易仓容、油罐、主要附属设施、储粮技术应用六个方面,与去年相比,有不同程度的变化,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一)库区面积。库区指企业自有或通过租赁等方式用于粮食收购、整理、储存等作业,有一定封闭措施,相对独立的粮油储存区域,包括仓房、地坪、办公、检验等设施占用的土地面积(含自有土地和租期10年以上的租用土地面积)。填写统计时点企业各个库区所占用的土地面积之和。
(二)标准仓房仓容。包括完好仓容、需大修仓容、待报废仓容。
(1)按仓房类型划分:
平房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单层房式建筑物。
浅圆仓: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仓内直径一般在20米以上,仓壁高度与粮仓直径之比小于1.5的筒式建筑物。
立筒仓:指用于储存粮食且满足储粮功能要求的除浅圆仓之外的筒式建筑物。
楼房仓:建筑与楼房相似的多层粮仓。
其他仓型:指除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以外的其他仓房类型。如地下仓、异形仓等,如平房仓等其他仓型的三分之二储粮体积在地面以下,按地下仓统计。
无法取得设计仓容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散装平房仓仓容=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密度×93%。
包装平房仓仓容=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密度×70%。
筒状粮仓仓容=[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密度。
粮食密度统一按750kg/m3。
1999年及以前:指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仓房仓容。
2000年至2013年:指2000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竣工的仓房仓容。
2014年以来:指2014年1月1日至统计时点竣工的仓房仓容。
2.需大修仓容。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必须进行仓房结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墙体、屋面、地面、门窗等维修后,才能装粮的仓房容量。
3.待报废仓容。指使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仓房结构损坏不可逆转,已经不能安全储粮且没有维修价值、准备报废的仓房容量(注:已报废但尚未拆除的仓房,或虽未报废但事实上已完全转作他用、不再储粮的仓房,皆不在此列,也不统计,视同仓容完全灭失或退出行业用途)。
(四)油罐。包括油罐个数和罐容两个指标:
1.油罐个数:填写油罐数量。
2.油罐罐容:填写企业拥有的单罐罐容1吨以上的油罐罐容之和。卧式油罐、油槽、地下油罐等异型油罐,可按照安全储存的最大容量填写。单罐罐容按照设计容量或标定容量计算。如未进行标定或设计容量不详,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圆柱体立式油罐容量(吨)=油罐底面积(m2)×油罐柱高(m)×0.9×0.9。
(五)主要附属设施。
1.储粮罩棚:指专门用于粮食储藏,配备有测温、通风等保粮技术条件,满足临时收纳和短期周转可安全储粮的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半封闭钢结构建筑物(含国家有关部门下达储粮罩棚建设计划后建设的储粮罩棚仓容)。
2.其他罩棚:指无墙身或无完整墙身的棚状建筑物(非储粮用途,不包括储粮罩棚)。包括铁路罩棚、仓间罩棚、货场罩棚、机械罩棚、其他罩棚等。
3.地坪:指企业储粮区内已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的场地。包括库区道路、晒场、仓间混凝土硬化地面等。
4.烘干设施:填写技术性能良好的烘干设施或设备数量。
5.烘干能力:填写实际最大烘干能力。
6.铁路专用线有效长度: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的铁路岔线,能够停放车辆进行装卸作业的长度。
7.专用码头:指产权归本企业所有,由企业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管理,主要为本企业粮油运输服务,且能够停放100吨及以上级别船舶的码头。
(六)储粮技术应用。针对以下5类储粮技术的应用情况进行统计:
1.应用环流熏蒸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GB/T17913)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2.应用粮情测控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粮情测控》(LS/T1203)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3.应用机械通风仓容:填写装备了符合《储粮机械通风技术规程》(LS/T1202)要求设备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4.实现气调储粮仓容:填写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8.3气调储粮技术要求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5.实现低温准低温储粮仓容:填写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29890-2013)3.25、3.26低温或准低温储藏要求的仓房的设计仓容。
三、指标间勾稽关系
标准仓房仓容=完好仓容+需大修仓容+待报废仓容
完好仓容=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楼房仓+其他仓型
完好仓容=1999年及以前+2000年至2013年+2014年以来
其他罩棚≧铁路罩棚+仓间罩棚
应用环流熏蒸仓容≦标准仓房仓容+简易仓容+储粮罩棚
应用粮情测控仓容≦标准仓房仓容+简易仓容+储粮罩棚
应用机械通风仓容≦标准仓房仓容+简易仓容+储粮罩棚
实现气调储粮仓容≦标准仓房仓容+简易仓容+储粮罩棚
实现低温准低温储粮仓容≦标准仓房仓容+简易仓容+储粮罩棚
库区面积>地坪面积
四、填报注意事项
(一)统计上报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开展粮油储藏业务的各类粮油购销、储存、加工企业(无规模以上要求)。集团公司不同管理层级均有法人资格时,由最低层级的法人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
(二)一个企业有多个库区且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域时,应由企业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数据,但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核实数据。
(三)租赁其他企业的仓储设施开展涉粮业务的(租期10年以下),由仓储设施产权单位向资产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如出租单位不在统计范围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统计上报任务的,由承租单位填报。
第七章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是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做好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有利于全面、准确地掌握各地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情况,有利于把握下年度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方向,优化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有利于督促各地加快粮食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规范项目管理。
“十二五”以来,尤其是2013年“粮安工程”实施以来,国家大力支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资金补助地方和有关央企开展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等项目建设。全国粮食收储设施能力显著提高,有力地缓解了粮食仓储仓容缺口,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奠定了坚实基础。
另外,为了规范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和粮库智能化升级等项目的管理,财政部会同我局印发了《“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260号),财政部还针对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提出了相应的绩效目标(《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的通知》,财建〔2016〕342号)。
一、主要内容和勾稽关系
今年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较以往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有两点。一是指标简化,我们对指标进行了大量删减。一方面也是为了简化表格,提高填表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是为了减少工作量,减轻统计人员的工作负担。二是增加了粮食信息化项目方面的指标,主要是为了了解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情况和企业推动粮食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报表主要是掌握统计年度内投资项目的状态、完成投资和部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
主要勾稽关系有:
本年度末在建项目=上年度末在建项目+本年度新开工项目-本年度竣工项目
二、重点指标解释
1.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粮食仓储设施、物流设施、信息化建设等,不含粮油加工设施建设。
2.粮食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接发设施、烘干机等生产设施;检化验室、罩棚等辅助生产设施;管理业务用房、食堂等管理及生活设施;库区内的道路、堆场、晒场等室外工程等。粮食物流设施主要包括中转库、接发设施(含铁路专用线、站台、码头)、运输工具等。
3.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指对具有维修价值的“危仓老库”进行维修改造的项目,包括一般维修、大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包括维修改造油罐)。具有维修价值是指维修后可以满足安全储粮条件或更能有效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一般维修主要是对仓房的局部问题进行简单维修,包括粮仓地面、屋顶、墙体及门窗、地坪的维修;大修改造主要是对粮食仓房进行防雨防潮、保温隔热的更新改造;功能提升主要是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清理、装卸、输送等设备),提升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功能。另外,对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建设的达到报废年限的仓房原则上不再维修。
维修改造仓容:指进行过一般维修、改造或功能提升(包括粮情检测、环流熏蒸、机械通风)等的仓房容量。计算仓容总数时,应剔除重复计算的部分。例如:A库点1号仓房仓容0.2亿斤,该仓既进行了一般维修,又进行了功能提升,则维修改造仓容数应填写0.2亿斤。
大修仓容:指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必须进行仓房结构或三分之一以上墙体、屋面、地面、门窗等维修后,才能装粮的仓房容量。
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又分为收纳库系统、储备库系统、示范库系统。三类系统主要是在功能上有所差别。
收纳库系统:指一般包含粮食出入库、收购资金结算、统计报表等基本功能的信息系统。该系统功能要简单,操作要方便,建设运维成本要低廉,主要是满足粮库日常经营的基本需求,可扩大实施覆盖面。
储备库系统:指在收纳库系统功能基础上,增加储备粮管理与仓储管理等模块的信息系统,是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的重点,力争逐步做到储备粮承储企业全覆盖。
示范库系统:指应用自动控制、物联网、智能仓储、数量监测、电子商务、BI等新技术,可实现企业经营决策、作业流程控制、资源管理利用等功能,进行全面信息化管理的信息系统。各地区可以选择1-5个规模大、管理基础好的粮库进行“数字粮库”示范建设。
2015年,财政部和国家粮食局在全面推进“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的基础上,启动了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着力探索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粮库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的途径,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夯实基础。当年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江苏、湖南、河南3省为首批试点省份。2016年,财政部会同国家粮食局积极推动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工作,通过竞争性评审,对14个省份予以重点支持。截至目前,共有17个省份获得财政部专项资金支持。
5.年度完成投资:指统计年度内实际支出的全部投资额。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10.新建成仓容(罐容):指在统计年度内竣工验收后新增加仓房(油罐)规模。
三、注意事项
1.在建标准仓房仓容是指在统计年度末尚未建成的仓房仓容,不包括当年新建成的仓容。
2.收纳库系统、储备库系统、示范库系统是信息系统的概念,指具备特定功能的信息系统,与依托建设信息系统的仓型无关。
第八章粮食从业人员情况统计
一、统计的范围和指标
填报范围为各类涉粮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营业务为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统计。主营业务不是粮油经营的涉粮企业,仅统计从事粮油经营业务的人员。比如粮食局管理的酒店、医疗机构等,从业人员全部纳入统计。自主经营的超市等,仅统计粮食购销人员,负责购销其他品类物品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不纳入统计范围。
《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共需填报36个指标。
(一)从业人员总数
从业人员总数:指本单位从事粮油经营业务的人员总数。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长期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当年新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虽在当年用工期限不满一年,但应视为长期职工。
临时职工: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包括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如临时招用的清洁工、司炉工等。
其他从业人员:指劳动统计制度规定不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各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聘用和留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领取补贴的人员(指主要由街道、里弄临时安排到单位劳动锻炼的待业青年和犯了错误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人员)、兼职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者,不包括领取报酬的在校学生和使用外单位离岗职工。
(二)从业人员基本属性
女性职工:指从业人员总数中女性职工的总数。
少数民族职工:指从业人员总数中少数民族职工的总数。
中共党员:指从业人员总数中中共党员的总数,包括预备党员。
(三)长期职工
1、按学历划分
学历是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有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含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参加各种课程进修班学习获结业证书的,不作为学历依据。
研究生:指长期职工中获得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总数,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党校研究生。
大学本科:指长期职工中获得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总数。
大学专科:指长期职工中获得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总数。
中专:指长期职工中获得中专学历的人员总数。
高中及以下:指长期职工中获得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人员总数。
2、按年龄划分
本项统计应按照长期职工的实际年龄进行统计。
3、按人员类别划分
公务员:指长期职工中公务员的人员总数。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指长期职工中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人员总数。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指长期职工中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员,包括各级经理人以及具体从事规划计划、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财务审计、生产管理、法律事务、质量安全环保、行政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指长期职工中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高级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总数。
正高级职称:指高级职称人员中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总数。
中级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中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总数。
初级及以下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中取得初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总数,不包含未取得职称的人员。
工人:指长期职工中从事一线粮食行业工作的工人。
技术工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工艺和技术,能够独立使用工具、设备进行操作或生产加工的熟练工人。分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五个等级。
高级技师:指在技术工人中取得高级技师等级的人员总数。
技师:指在技术工人中取得技师等级的人员总数。
高级工:指在技术工人中取得高级工等级的人员总数。
中级工:指在技术工人中取得中级工等级的人员总数。
初级工:指在技术工人中取得初级工等级的人员总数。
(四)本单位举办培训班情况
培训人次:指参与本单位本年度举办的培训班的总人次。培训人次与职工人数没有必然的联系,一是因为培训班培训人员不仅限于本单位职工,其他参加培训班人员也纳入统计。二是因为本单位职工当年可能未参加本单位培训班,也可能参加了多次培训班。
(五)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人次
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人次: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总人次,不限于参加本单位举办的培训,还包括参加外单位外系统的培训,如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及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等。
参加统计培训人次:指本单位参加培训的人次中,参加统计培训的总人次。
《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的指标校验关系
《粮食从业人员情况年报表》的指标校验关系如下:
从业人员总数=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
在岗职工=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长期职工=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高中及以下
=35岁及以下+36岁至45岁+46岁至54岁+55岁及以上
=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及以下职称
技术工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二、统计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在深入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扶贫攻坚等一系列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中,粮食行业肩负着历史重任。深入实施人才兴粮工程,加强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我省粮食行业转型升级。
从2015年直报系统统计数据情况看,上报单位有所增加,统计范围扩大,统计力度增强。但同时依然存在一些不报、少报、漏报现象。希望大家积极开动思维,查找漏统的原因,加大工作力度,力争把统计数据靠实。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统计工作的动员和监督工作,认真督导,落实工作,保证数据全面、准确。
三是在审核数据时,对校验关系具有明显逻辑错误的填报信息应予以驳回,对二次上报的填报信息及时更新,注意与以往统计数据对比,对于相差较大的单位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是要加强对行业人事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通过多层次的分析,总结本年度本地区本单位人才现状,分析与往年数据的差距及原因,发现存在的问题,为做好本单位人才工作提供依据,也为全国粮食行业人才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章粮油科技基本情况统计
粮食科技统计是掌握粮食行业创新投入、产出及转化的实际情况的有效方式,能够科学评估科技创新对粮食行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为制定粮食行业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指导科研机构科学发展,提升粮食科技管理水平提供有效的支撑。科技创新工作需要汇集各类科技创新资源,包括科研院所、院校、企业等各方面创新主体,汇集不同专业领域的人才,汇总科技创新成果在产业发展的创新价值,能够为行政管理提供准确的科技创新资源导向的趋势信息,合理运用科技统计信息能够为有效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供有力支持。
二、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和勾稽关系
统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项目投资、科研成果、科技创新平台等四个方面。
国家财政总预算是国家批复支持投资的总额大于等于当年国家财政拨款。
三、统计指标解释
1.项目名称:有关部门批准立项项目的名称。
2.项目编号:按照项目批复单位给予的项目编号进行填写,本单位立项项目按照“年度、A、001”顺序编号,例如:本单位编号第一的项目为“2012A001”。
3.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牵头人或管理者。
4.项目类别:01.重点研发计划、02.支撑计划、03.公益专项、04.863项目、05.973项目、06.农转项目、07.国际合作专项、0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09.院所开发专项、10.高技术产业化项目、11.地方科技项目、12.单位自主开发、13.横向委托研究、14.其他。
5.项目技术领域:01.储藏领域、02.加工领域、03.粮食物流领域、04.检测及质量安全领域、05.粮食宏观调控及信息化领域、06粮油食品营养。
8.国家财政总预算:指本项目(课题)立项时,在项目合同书上或课题计划书上所确定的国拨资金总额。
9.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指统计年度国拨资金实际到账数额。
10.地方财政拨款:地方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拨付的财政性质经费,地方立项项目应填写此项。
11.单位自筹/接受委托:单位在项目实施中自行筹措的资金或者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科研工作的科研投入费用。
12.专利:指年度由国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向调查单位授予专利权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3.论文: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指当年论文被SCI期刊收录的篇数。EI(工程索引)期刊收录:指当年论文被EI期刊收录的篇数。ISTP(科技会议索引目录)收录:指当年论文被ISTP收录的篇数。
14.标准:经过有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实施的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15.著作:指经过正式出版部门编印出版的科技专著、大专院校教科书、科普著作。只统计本单位科技人员为第一作者的著作。同一书名计为一种著作,与书的发行量无关。
16.获奖: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情况。
17.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售利润等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本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18.新技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新的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或者在原有技术上的改进与革新。
19.新工艺:指劳动者利用生产工具对各种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增值加工或处理,最终使之成为制成品的新方法或新程序。
20.国家级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指由国家批复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21.省部级粮食科技创新平台:指由省或部门批复的粮食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省部级(含国家级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中心、产业技术联盟等。
四、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调研单位类型:中央级科研院所、开展涉粮研究的大专院校、各省级及部分地市级粮食科研院所、粮油质检机构、地方粮食学校,大型国有粮食企业、涉粮机械企业,粮油加工企业等。
(三)部分易混淆的概念:
1、国家财政总预算:如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第一年作为统计数据,进行统计,在执行期内第二年及以后的年度不再纳入统计。
2、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指统计年度当年中央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