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10月14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产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2-4-11;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
(三)行政处罚
赣州恒昌茂便利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37号)。
二、章贡区珠珠副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枸杞枇杷蜂蜜;购进日期:2022-5-11;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章贡区珠珠副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71号)。
三、章贡区宜瑞鲜百货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产品名称:
韭菜:抽样日期:2022-5-16;不合格项目:镉。
本地长豆角(豇豆):抽样日期:2022-5-16;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章贡区宜瑞鲜百货便利店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章贡区宜瑞鲜百货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改正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对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警告;二、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减轻处以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42号)。
四、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聚盛贸易中心销售的猕猴桃
(一)产品名称:猕猴桃;购进日期:2022-06-28;不合格项目:氯吡脲;
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聚盛贸易中心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处罚〔2022〕96号)。
五、南康区唐江镇家家旺超市销售的饮用桶装水
(一)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泉水;生产日期:2022-06-15;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饮用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饮用桶装水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37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饮用桶装水是从赣州南康区浮石乡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对生产企业予以立案调查。
六、南康区唐江镇郭源兰蔬菜摊销售的仔姜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查验制度和经营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仔姜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和经营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仔姜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44号)。
七、南康区唐江镇鸿发超市销售的洋姜
(一)产品名称:洋姜;购进日期:2022-06-24;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洋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洋姜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