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平台的一个留言回复被众多自媒体广泛转载,留言问题是某超市在检查中提供了某食品的检验报告,但与被检查食品不是一个批次,问算不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总局回复说不算,并给出了理由。对于该留言来说,回复没有任何问题,关于食品应当按批次检验的论述也非常正确,但有观点就此认为,只要食品经营者留存的检验报告与经营的食品批次不符,就是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呢?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到底查什么呢?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的对象有两个:一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主体资格),二是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这是食品安全法原文规定,法律没有要求必须是检验报告。如果食品上没有合格证,需要检验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来证明食品合格。但如果产品上有了合格证,就不需要检验报告了,或者说符合要求的合格证明文件只要有一个,就满足了查验要求。
实践中往往过于重视检验报告,忽视了合格证这个形式。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合格证正常是随货的,如果与食品最小销售单元不可分离,无须标明批次信息(有些食品直接标示:合格+批号,也属于合格证明),如果能与最小销售单元分离,应当标明批次信息,达到核对要求。
如果进货查验记录不到位,是责改事项,但并不必然能够定性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比如没有登记食品信息、没有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等。
这个留言没有说明是否存在食品上没有合格证。如果食品上有了合格证,检验报告就不需要,留存的检验报告与食品批次不一样也没关系;如果食品上没有合格证,而提供的检验报告与食品的批次不符,可以定性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各类型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货查验标准要求
进货查验非常重要,广大食品销售者一定要做好进货查验,给自己的经营加好“保险”。那么,怎样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呢?
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进口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