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济南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具体要求中注明的除外。
(四)具备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中要求条件的企业(单位)。
二、扶持政策内容
(四)流通业发展政策
1.市级夜间经济发展项目
为落实《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9〕34号)要求,按照《济南市夜间经济聚集区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济商务字〔2019〕96号)内容,指导区县按照“先市区、后周边”继续打造适合夜间经济发展的场所,扩大我市夜间经济规模。以市商务局下发的《夜间经济发展规划方案》中明确的培育计划为主,对申报期内新认定的市级夜间经济聚集区(夜市),且聚集区内批零住餐限上法人企业不少于10家的,给予经营单位或运营主体(含非法人企业)最高15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商业街区项目
(1)对已认定的市级商业街区,按照申报期内每新增一个批零住餐限上法人企业给予街区经营单位或运营主体(含非法人企业)最高3万元扶持。
(2)为推进我市商业街区改造提升,充分发挥商业街区在促进消费升级、培育消费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济南市商业街(区)建设规范》内容,持续开展市级商业街区认定工作。对申报期内新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商业街区,给予街区经营单位或运营主体(含非法人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扶持。
3.绿色商场项目
为倡导绿色消费,提高绿色流通发展水平,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商场创建实施工作方案(2020—2022年度)》的通知要求,鼓励商场门店和其他各类零售业态创建绿色商场(超市),对申报期内新获评绿色商场创建单位的商场超市,给予经营单位或运营主体(含非法人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扶持。
4.首店经济和连锁经营项目
(1)商业品牌首店项目
①对在我市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国际品牌企业,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年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3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30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年租金或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20万元。
②对在我市开设中国(内地)首店、山东首店、济南首店、旗舰店的本土品牌企业,开设综合商超类首店年租金或建安成本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5%给予支持,最高补助150万元;开设品牌门店类首店年租金或装修成本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补助10万元。
③对成功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并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业综合体和街区运营管理机构(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引进国际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引进本土品牌首店(旗舰店)每个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
(2)连锁经营项目
①鼓励引进大型知名连锁企业
鼓励引进国际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支持跨国连锁企业、中国连锁100强等大型知名连锁企业在济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对新引进的连锁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自引进当年开始计算,3年内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300万元。
对连锁经营企业购房或租赁房产给予补贴。对新进驻我市,且在我市无自有产权房,需购买房产或租赁房产用作办公场地的连锁企业总部,进驻3年内购置房产的,在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按照购房合同金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租赁办公场地,签订3年以上(含3年)租赁合同的,前2年按20元/平方米/月给予总部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即每年48万元)。
②支持现有连锁企业发展壮大
支持连锁企业做大。零售类连锁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住宿餐饮类连锁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现有分公司转为连锁企业子公司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以前年度已经获得扶持又达到上一档标准的,仅对上一档差额部分予以扶持。
支持总部在济连锁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总部在济连锁企业拓展域外市场,对在市域外新设经营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的直营连锁店,按照每店最高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③支持连锁企业优化布局、提质升级
鼓励大中型连锁经营企业建设农村地区经营网点。对拥有20家以上连锁店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在辖区镇驻地新建直营店数量达到10个以上,且单店建设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每店给予最高补贴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④支持连锁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智能化发展
支持便利店升级改造、新增门店。对现有门店数量20个以上且单店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改造提升消费环境的老旧便利店,给予每个升级门店硬件投资额30%、最高2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现有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数量30个以上、搭载便民服务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每新增1个门店且单店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以上单个企业升级改造、新增门店最高补助100万元。
支持无人便利店、24小时便利店发展。对现有直营或特许加盟门店数量30个以上、搭载便民服务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每新增1个无人便利店或1个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24小时便利店,给予5万元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鼓励在居民小区、公园、地铁、医院、广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布局智能零售柜。企业智能零售柜申报期内投放量超过30处,按照每个智能零售柜2000元、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贴。
支持国际国内知名便利店落户济南。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品牌便利店,对国际知名便利店(总部或设立子公司)落户我市的,根据纳统情况,给予年度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积极引进国内知名品牌便利店,对国内知名便利店(总部或设立子公司)落户我市,根据纳统情况,给予年度投资额10%、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市场秩序政策
1.重要产品(肉菜)追溯体系第三方维护管理服务
2.重要产品(肉菜)追溯体系节点信息奖励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济政办字〔2011〕22号)要求,支持鼓励流通节点企业、业户完成信息录入、交易信息上传、设备管理等工作,对纳入济南市重要产品(肉菜)追溯体系的大型批发市场、机械化定点屠宰厂、社区菜市场(便民肉菜店)、大中型超市、团体采购等重点流通节点企业和经营业户(含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期内的信息报送情况予以适当奖励。标准如下:
追溯节点类别
入场信息(元/条)
出场信息(元/条)
备注
批发市场
≤0.80
≤0.30
配送中心
定点屠宰厂
基地化种植、特色农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企业
按每条销售信息计算
说明:每个批发市场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基地化种植、特色农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企业、配送中心、定点屠宰厂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入场达标率
奖励标准(元/个)
出场达标率
团体采购
80%(含)—100%
≤2500
-
60%(含)—80%
≤2000
超市、社区
肉菜店
90%(含)—100%
≤15000
≤5000
80%(含)—90%
≤10000
≤3000
菜市场
≤20000
说明:入场率=入场信息报送天数/年度考核天数*100%,出场率=交易信息报送天数/年度考核天数*100%。
3.新增追溯节点企业
(2)新增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追溯节点。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追溯系统开发费用(包括电商平台追溯系统开发、与市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对接等),追溯专用设备购置费用(包括服务器等网络设备、追溯智能化采集终端等)按照实际支出的7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新增蔬菜配送中心追溯节点。对配送中心追溯系统开发费用(包括电商平台追溯系统开发、与市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对接等),追溯专用设备购置费用(包括服务器等网络设备、追溯智能化采集终端等)按照实际支出的7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追溯创新推广
(1)批发市场追溯模式创新推广。批发市场内采用“支付+追溯”模式上报追溯信息的经营业户(申报期内累计上报有效交易信息达到7200条以上的)最低达到80个,给予10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采用新追溯模式的经营业户,增加补贴1000元,累计最高补贴15万元。(以前年度已获得过该项扶持的批发市场不重复扶持)
(2)基地化种植、特色农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企业追溯建设。基地化种植、特色农产品(或地理标志产品)企业在现有信息化水平上增加追溯功能或进行追溯信息化建设,实现产品赋码、生产过程信息采集(种植信息采集包含施肥、用药、采摘等,生产加工企业实现生产工艺过程信息采集等)、检测信息采集、进销管理等功能,数据正常上报济南市重要产品(肉菜)追溯平台,实现溯源信息可查询,形成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追溯链条,实现追溯对企业产品赋能推广。建设完成后申报期内累计上报有效追溯信息达到3600条以上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贴。
(六)市场体系建设政策
1.社区菜市场建设
对申报期内在主城区、区县政府建成区参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济南市室内副食品市场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提升指导规范》新建或改造提升的社区菜市场,要求经营主体明确,符合土地、使用规划,持有产权或协议运管权5年以上(含5年),经营生鲜果蔬、粮油等农副产品摊位数量不低于总摊位数的50%,市场80%以上摊位正常运营。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80万元、改造提升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50万元;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120万元、改造提升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70万元。对运营主体(含在济南注册总部的分公司)均按照实际投入资金(不含购买产权或租赁房产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市场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继续正常经营的拨付剩余60%。
注:社区菜市场是指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蛋品、家禽、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水果、粮油制品等各类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
2.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参照商务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指南》规定要求,积极开展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申报期内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或类似命名示范工程),对其运营管理公司(含在济南注册总部的分公司)分别按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以前年度已经获得扶持又取得上一级认定的,仅对上一级差额部分予以扶持。
3.乡镇商贸中心建设
对限额以上法人企业参照商务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文件规范要求,在乡镇或区县政府建成区外具有乡镇属性的街道新建或改造提升商贸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符合土地、使用规划,持有产权或协议运管权5年以上(含5年),申报期内建成开业或改造后重新开业,新建商贸中心实际投入建设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改造提升实际投入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不含购买产权或租赁房产费用),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50%予以扶持,单个乡镇商贸中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40%、第二年继续正常经营的拨付剩余60%。
4.支持批发市场、园区发展壮大
适用对象为在本市工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批发市场、商贸园区商业运营管理主体(以下简称“商管公司”)。批发市场包含汽车、汽配、服装、肉类、茶叶、家居、电器、水产、果蔬、眼镜、手机等专业市场或综合性市场;商贸园区包含汽车、物流、综合保税等有批发零售业务功能经营单位入驻的专业或综合性园区。商管公司要求具备物业所有权或5年以上协议运管权,入驻所运管的市场、园区商贸企业(批发业、零售业,或批发零售兼营)合计需达到30家以上。
对商管公司推动所运管市场或园区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入库纳统,在库纳统法人企业(含新老企业)年零售额合计数同比达到一定额度,一次性给予商管公司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年零售额合计数同比增长2亿元(含)—4亿元、4亿元(含)—8亿元、8亿元(含)—12亿元、12亿元(含)—16亿元、16亿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七)商贸发展政策
1.放心早餐工程
(1)新建主食加工配送中心项目。申报期内放心早餐工程承办企业新建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给予最高25万元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补助。
(2)新建早餐连锁店项目。申报期内放心早餐工程承办企业新建直营连锁店,单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每店最高5万元一次性补助。
2.餐饮业质量提升项目
根据市政府《关于餐饮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8〕1号),对上规入库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申报期内获得五钻、四钻、三钻的国家钻级酒家和五叶、四叶、三叶的中国绿色饭店(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按每一钻、每一叶最高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以前年度已经获得扶持又取得上一级钻(叶)级认定的,仅对上一级差额部分予以扶持。
3.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1)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①固定型站点:对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直营网点总数不少于10个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期内新建直营网点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站点最高1万元。
以上两种站点申报主体须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回收网点补贴合计最高20万元。
(2)再生资源产业园、回收分拣中心
对申报期内创建为山东省再生资源产业园、山东省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山东省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家政服务项目
(1)支持家政企业设置服务网点。对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的家政企业,按照申报期内在济南市范围内新建直营门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年租金的50%给予扶持,每个门店最高2万元、每个企业最高20万元。
(2)支持家政企业为所属家政服务员建立信用记录。参照《济南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规定》(济商务字〔2020〕21号)精神,对截止申报期末注册满3年的家政企业,且在商务部家政信用信息平台完成注册、认证、信息填报、信息提交整个信用记录流程,申报期内审核通过家政服务员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给予家政企业补助,每个企业最高20万元。
5.老字号项目
(1)老字号认定项目。对申报期内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济南老字号”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以前年度已经获得扶持又取得上一级认定的,仅对上一级差额部分予以扶持。
(2)老字号聚集区项目。支持老字号企业、老字号产品、老字号服务向特色商业街区聚集,在业态融合中实现创新发展。对申报期内在我市国家级、省级特色商业街区、5A级旅游景区开设新店并实际运营的老字号企业,其单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八)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政策
1.内贸运行监测预测项目
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消费市场大数据监测项目给予资金安排。
2.支持促消费成果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为纳入国家统计局网上直报系统的我市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
(1)批发零售业
①销售额增量贡献奖励(不含分公司)。对年销售额同比增量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对增量部分按照每1亿元给予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②零售额增量贡献奖励(含分公司)。对年零售额同比增量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对增量部分按照每1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企业(单位)上述两项奖励不可同时申报。
(2)住宿餐饮业(含分公司)
对年零售额同比增量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餐企业,对增量部分按照每100万元给予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电子商务政策
1.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推动项目
(1)培育骨干龙头企业
①一是支持新达到规模企业:对申报期内新达到5000万元以上网络交易额的电商零售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以前年度获得过该类项目扶持的不重复扶持)。二是支持龙头企业扩大增量:对通过公共网络实现年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按照同比零售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金支持,以此类推,每家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扶持(上年同期无数据或为0的不予支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上述两项扶持内容不重复支持)。
②对申报期内新获得国家级争先创优示范项目[如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数字商务企业]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③对本地自有品牌型企业申报期内在知名平台新设且实现网络零售额300万元以上的店铺,按照每个店铺给予2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店铺数据不重复享受扶持)。
(2)实用型人才引进培育项目
对市内电商零售企业吸纳经省电商生态链企业“白名单”培训机构培训或经院校“专业+实训”电商培训的人员就业,申报期内新入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按照本人月度社保缴纳基数最高3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3)推动本地互联网平台发展
一是支持新达到规模平台企业:对申报期内交易额新达到2亿元以上的本土电商平台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前年度获得过该类项目扶持的不重复扶持)。二是支持新达到规模限上批零平台企业:支持我市互联网零售平台发展,对赋能本地企业200家(含)以上、入驻本地产品达到500款(含)以上且申报期内实现在线零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限上批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上述两项扶持内容不重复支持)。
(4)农村电商项目
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或国内主要电商平台认定的电商镇、电商村,分别给予电商镇运营主体最高30万元和电商村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对申报期内线上销售符合有关标准的农产品且网络零售额新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济南市电子商务产业综合服务管理项目。为推动济南市电子商务产业链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我市电子商务产业链资源、采用全媒体方式宣传报道本地电商发展情况、线上线下多措并举赋能中小电商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新媒体手段助力商务系统东西部协作,与商务主管部门共同探索本地电商产业链做大做强路径,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对我市电子商务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进行数据监测,并提供行业发展报告,摸清全市电商行业特别是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现状及底数,为网络消费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2.打造直播经济总部基地项目
(1)支持高标准建设电商直播基地
获得上述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申报认定销售额度的基础上,按照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实现销售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支持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获得上述奖励,次年在前一年度申报认定销售额度的基础上,按照每新增营收300万元或直播带货销售额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支持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对以前年度获得第一类奖励后又达到第二类标准和条件的,按照第二类与第一类奖励额度差额予以支持。
(2)支持打造直播经济产业集群
①自有品牌型电商企业。申报期内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销售1000万元以上,按照每5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②全品类销售型电商企业。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有公共直播间(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6个以上,且直播间空间分布不超过2处(含2处)办公楼宇。申报期内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销售3000万元以上,按照每1000万元给予5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③新媒体电商服务型企业。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设有公共直播间(配有完善的直播设备)6个以上,且直播间空间分布不超过2处(含2处)办公楼宇。申报期内以新媒体电商方式服务收入(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按照每100万元给予5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申报期内,同一项目和主体选择以上三类的其中一类予以申报,同一项目和主体不得重复申报“支持高标准建设电商直播基地”方向。以前年度获得过该类项目扶持的不重复扶持。
(3)支持培育引进直播专业人才
①支持机构与院校联合办学。对纳入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人才服务”名录的企业,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开展新媒体电商专业人才线下培训,单次培训周期不少于40课时且总人数达到50人以上的,申报期内按照结业学员每人300元的标准、对申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②鼓励培育孵化达人主播。对签约达人主播(签约入驻三个月以上)开展直播带货的企业,申报期内单个主播带货总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为本地企业直播带货达到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满足以上条件的主播合作本地企业销售每增加200万元按照5万元的标准予以叠加,按照单个主播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个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③鼓励新媒体电商培训。对纳入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机构·人才服务”名录的企业,在本地举办新媒体电商线下培训达到10场以上、培训总人数覆盖1000人次的企业,按照培训实际支出(含场地及设备租赁、讲师费等方面支出)30%的比例、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个申报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4)支持电商产品供应链企业发展
对获得上述奖励,次年在上一年度申报认定带动本地企业销售额度的基础上,按照运用新媒体电商方式带动本地企业销量每新增100万元给予3万元的支持标准予以叠加,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奖励。
②对满足上述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符合以下情况的予以叠加支持:
在我市自建独立的线上交易平台,打通线上线下供应链整合渠道的,按照申报期内建设线上平台实际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3.支持高标准打造电商园区
(1)对符合下列标准的电商产业园+基地按照申报期内考评名次予以支持:在我市注册1年以上的电商产业园运营主体,建筑总面积超过5000平米(需设有500平米以上的公共配套区域)。园区注册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且电子商务企业占比60%以上,园区年度网络零售总额超过1亿元。
第一年排序依据园区企业年度网络零售总额和园区限上企业年度网络零售总额两个指标各占50%的比例予以计算,对综合排名前5位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排名第6—10位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次年度排序依据园区企业年度网络零售总额及增量(总额及增量比例为4:6)和园区限上企业年度网络零售总额及增量(总额及增量比例为4:6)两个指标各占50%的比例予以计算,对综合排名前5位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综合排名第6—10位的园区运营主体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2)对商务领域电商产业园区(基地)中以政企合作模式开展互联网品牌孵化的运营主体,针对入驻电商企业提供办公场地优惠政策且入驻孵化期不少于6个月,按照孵化企业毕业数量每个最高2万元给予扶持,每个园区(基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商务领域电商产业园区(基地)中推进县域电商快递融合的运营主体给予一定支持。园区(基地)为县域电商企业提供实时比价和撮合对接服务且整合县域80%以上电商快递单量的信息化平台,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入驻园区(基地)全国性知名快递物流企业5家以上,实现县域内仓储、分拣、运输、配送、揽件“五统一”综合服务。对达到以上条件的运营主体,按照信息化平台投入30%的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十)根据形势发展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确定扶持的其他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负责完成的项目,由市商务局按“一事一议”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扶持。
三、其他事项
(一)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单位统计项目,按市里后续政策执行。所述数据以国家统计局或第三方监测数据为准。
(二)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按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工作通知要求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年度为2023-2025年。
(四)企业(单位)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扶持(有明确规定可配套扶持的项目除外)。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两项以上支持内容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政策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