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领域
一、延吉市某批发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启示
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价格违法领域
二、延边某书店有限公司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1月8日,接到315平台举报。经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当事人的收银系统确认该书店在收取现金时将0.05元至0.09元按照0.1元进行收取,根据调取记录核算出当事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9日按照以上方式结算共多收取消费者价款613.5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反向抹零”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并非一件小事,而是关乎消费者权益、市场规则的重大事宜。延吉市市场监管局将立足职能,畅通投诉举报通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经营的商家,及时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市场秩序,使老百姓能够明明白白地消费,公平公正地交易。
三、延边某经贸有限公司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案
2023年12月29日,接到315平台举报。经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当事人的“拼多多”平台销售记录确认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大米时,在该大米链接主图宣传“到手价29.9元”,实际销售价格区间为30.9元至35.9元,高于宣传价格29.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3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破坏了我市“放心消费市场”建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打击各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民生计量领域
四、延吉市西市场某副食品摊床零售商品时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案
2024年1月15日,接到举报线索。经查,2024年1月12日当事人在零售食品“香拌酱”时,消费者声称购买1斤,但当事人交付商品时将上述商品包装瓶计算进商品净含量之中,上述香拌酱售价为30元1斤,包装瓶重60克,实际结算商品重量为440克,已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允许偏差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五、延吉市西市场某副食品摊床零售商品时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量偏差超过标准案
2023年1月11日,接到举报线索。经查,2024年1月11日在零售食品“松籽”时,消费者声称购买1斤,但当事人称重时未对包装瓶去皮,交付商品时将上述商品包装瓶计算进商品净含量之中,交付时总重量为1.03斤(515克),上述松籽售价为80元1斤,包装瓶重60克,实际结算商品重量为455克,已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允许偏差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
网红打卡地的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营造诚信、守正、公正、和谐的消费环境,助力我市建设旅游城市的建设与提升。
六、延吉市某水果蔬菜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4年1月12日,延东分局联合延吉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执法人员到达延吉市东市场及周边进行现场检查,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进行现场检测,标准重量5kg砝码在计价秤上显示重量为5.01kg,标准检定分度值应为10g,已超出标准分度值10g,该电子计价秤未贴有年检合格标志,当事人涉嫌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1月,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