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发布后,餐饮旅店业纳税人欢呼声一片,原因是这两年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于外卖外送形式销售食品的税务政策和管理上的疑问和争执终于随着此公告的出台而告一段落。
233号文规定,餐饮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某种外卖的业务,该送餐的销售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增值税。需要留意的是,233号文是专门答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某品牌的餐饮公司从事的外卖业务的一个文件。如果其他品牌的餐饮公司从事此类外卖业务也希望比照233号文件来执行,则需要和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62号公告的出台主要针对的是旅店业和饮食业销售非现场制作且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这类经营模式,以期能堵住这个流转税上一直存在的漏洞。该公告指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该公告对于大型连锁的餐饮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很强烈的冲击:餐饮业目前仍然是营业税纳税人,食品外卖外送也是餐饮业尤其是快餐业常见的一种经营模式。稍具规模的全国性连锁餐饮企业在外卖外送的食品销售营业额都会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要求。按照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17%来申报缴纳增值税,在餐饮业难以取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以及进项税额难以划分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都将远高于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企业和地区主管税务部门在62号公告发布后就此产生很多疑惑和争执。
国家税务总局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和企业反映后出台了17号公告,直接将旅店业和饮食业的非现场消费食品界定为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的3%税率缴纳增值税。
17号公告的确阶段性地解决了非现场消费食品的增值税缴纳问题,但并不意味着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的增值税问题从此就尘埃落定。随着全国营改增进程的的不断深入,虽然餐饮业和旅店业暂时未归入试点的6+1的行业中,但餐饮业和旅店业改征增值税预计不会迟于2015年。至于餐饮业未来的适用税率直接敲定是3%简易征收还是6%并予以进项税额抵扣,目前还是不得而知。因此,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政策是否在不久的将来仍有变化,我们仍然需要拭目以待。
233号文有可能依然有效,因为该文件是专门针对某品牌餐饮公司专门设立分支机构从事送餐服务的法规,并且国家税务总局亦从未提出该文件失效或者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