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吉祥公司取得送货上门(全套餐饮设施、菜品及服务员)的外卖餐饮收入300万元应按“餐饮服务”以6%的税率申报确定销项税额;销售送货上门的啤酒、可乐等饮料外卖收入117万元,应按“餐饮服务”以17%的税率申报确定销项税额。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思考:吉祥公司取得的外卖火锅收入和销售的啤酒、可乐等饮料外卖收入是否应该分开核算?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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