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和健康权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指南(试行)》,用于指导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管理,依法诚信经营。
关于经营者资质和信息公示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保健食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二)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区域应当独立、整洁、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按规定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推荐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三)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关于进货查验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销售国产保健食品对应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销售进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查验由海关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关于产品标签、说明书
(三)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警示用语使用黑色字体印刷,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四)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生产日期标注应当与所在位置的背景色形成鲜明对比,易于识别,采用激光蚀刻方式进行标注的除外。生产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者篡改。保质期的标注使用“保质期至××年××月××日”的方式描述。
(四)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关于价格行为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关于直销活动
(一)直销企业应当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二)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的,必须在本市设立负责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未取得直销员证人员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关于兼有网络经营行为
(一)自建网站交易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网络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四)网络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