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对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进行了规定。食品经营者是指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者。笔者结合工作中实际,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出发,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经营者(餐饮服务)的进货查验义务进行了探讨。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
经营主体
分类
索证索票(留存)
法律(规章)依据
食品销售经营者
非企业的食品经营者
预包装食品、保健品、散装食品
供货商许可证、食品出厂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企业食品经营者
供货商许可证、食品出厂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含企业)
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二选一),另加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或合格证明文件(自检合格;委托检测合格;内部质量控制合格;自我承诺合格)(三选一)
第二十条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者应当按照销售凭证的要求如实记录。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一)自检合格;(二)委托检测合格;(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四)自我承诺合格。
统一配送企业
食品
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餐饮服务经营者
进货渠道
非企业的餐饮服务者
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
供货者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款
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
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
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
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
建立采购记录(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统一配送餐饮服务者
总部确定
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