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41条
导读:
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释义】本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时的标注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的标注要求
一般来说,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是食品经营者的一项法律义务。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防止因经营者过失,将不同品种的食品相混淆,防止食品二次污染;第二,便于食品经营者及时清理过期食品,防止将过期食品销售给消费者;第三,防止经营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第四,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后,如果发生问题,可以通过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追溯,及时向食品生产者主张权利。正是因为以上原因,本法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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