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重大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新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欢迎阅读与收藏。

亮点一: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通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亮点二:

亮点三:

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关联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资质审查:检查:报告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义务和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受处罚。

亮点四:

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亮点五:

为赔偿设置最低限额——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亮点六:

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亮点七:

提供场所要受罚——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八:

亮点九:

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亮点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大亮点

一、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一)进一步要求建立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

一是强化国家标准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条例》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并要求将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

二是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应自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发现备案的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十一条)此外还规定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得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三是完善企业标准管理要求。《条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二)进一步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二是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信用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为强化信用监管,《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六条)

三是完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工作机制。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需要予以行政拘留但依法应当追究其他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第七十八条)

四是强化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的监督。为强化政府体系的内部监督,破除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可以组织下级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第五十九条)

五是明确行政处罚权限划分要求。为实施最严格的监管,落实最严厉的处罚要求,增强法律责任适用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具体处罚权限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第八十一条)

(三)进一步要求实施最严厉的处罚。

二是落实“处罚到人”要求。鉴于实践中一些故意违法行为是企业高层的决策部署,仅仅对企业进行处罚还不能真正惩治违法行为的源头,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处罚到人。《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存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基础

(一)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

《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第八条)

(二)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制度和风险监测结果处置制度。

(三)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第九条)

(四)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分析制度。

为总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教训,总结事故处置经验,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定期对全国食品安全事故情况进行分析,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第五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原则,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细化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条例》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细化列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管理制度、人员调配、资金拨付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实质上影响甚至左右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因此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牛鼻子”,夯实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也是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的应有之义。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条例》规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并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第十九条)这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关键。

(二)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定位和具体责任。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明晰强化食品委托生产过程中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法律责任。针对近年来委托生产双方法律义务责任不清晰,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四)强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责任落实。根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数的40%左右都发生的集中用餐单位,主要原因是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技能所导致。为防控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风险,《条例》规定,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五)强化辐照食品加工者的主体责任。针对辐照食品加工过程存在的风险,《条例》规定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应当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第二十八条)

(六)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责任。《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清洗消毒服务的,应当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第二十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餐具饮具的数量、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出厂日期以及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七)强化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义务。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与电子商务法衔接,《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和交易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确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二条)

四、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中办国办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同时,明晰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第三条)

(二)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为细化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改善应急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第五十五条)

(三)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为妥善处置不安全食品,并防止回流市场,《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设必要的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设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政府建设的设施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第三十条)

(四)明确乡镇政府支持协助的食品安全责任定位。为避免层层下放责任,导致食品安全责任落空,并明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责任,《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协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五、进一步落实全程控制原则

(一)细化食品全程追溯要求。《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第十八条)同时明确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明确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基本要求,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第十七条)

(二)建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备案制度。针对实践中冷冻肉品管理中存在贮存环节责任落实不到位、追溯链条不完整等问题,《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第二十四条)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三)强化贮存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针对贮存、运输环节管理薄弱的问题,《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第二十五条)

(四)强化市场退出食品管理。针对实践中“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难以查证区分的问题,《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第二十九条)同时,针对实践中回收食品概念模糊、法律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条例》规定,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六、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提高全体国民食品安全素质。规定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第五条)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将食品安全信用状况与准入、融资、信贷、征信等相衔接,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六条)

七、进一步强化特殊食品监管

食品安全法要求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设立了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制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制度以及婴幼配方食品注册备案制度。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特殊食品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和监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条例》持续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要求:

(一)强化对特殊食品抽样检验管理。针对特殊食品的很多技术要求、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都没有纳入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条例》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第四十条)

(二)严格特殊食品标签管理。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第三十九条)此外,还要求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第三十八条)这也是为了进一步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进行区分,让消费者明白消费,避免误导。

(三)明确对保健食品的原料前处理能力提出要求。针对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纯化可能存在的风险,《条例》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第三十五条)为强化监管,还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第三十八条)

(五)强化婴幼儿配方食品管理。《条例》规定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第三十八条)

八、着力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2015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向好,但还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需要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完善规则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回应群众关切。

(一)设立制定公布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名录及检测方法制度。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和制定程序。目前我国已经制定颁布食品安全标准1200余项,涉及安全指标2万余项。同时,对于临时需要控制食品安全风险而来不及制定标准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的制度,即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在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作为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但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往往是结合食品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而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往往难以预先制定相应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往往难以覆盖,为强化对打击违法犯罪的技术支撑,《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第六十三条)

(二)确立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制度。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断加大。但同时,实践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花样翻新、层出不穷,掺杂掺假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现有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难以适应监管执法需求,对此,《条例》规定,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四十一条)

(三)明确不得发布没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食品检验机构对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活动机构的总称,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验能力范围内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食品检验信息是在实验室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包括检验检测数据、检测结果以及抽样信息等。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但实践中,一些主体随意发布不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的检验检测信息,或者根据上述检测信息对食品进行等级评定,往往存在检测标准不清晰、检测指标不科学、检测结论不准确等问题,破坏了食品安全管理、认证认可管理秩序,损害食品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容易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判断。《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四十三条)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八十条)

同时,针对复检费用支付制度不完善的情况,《条例》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复检的,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第四十三条)此外,针对实践中公众要求保护知情权,要求转基因食品标注成分的问题,并考虑转基因成分检测、标注科学性的要求,《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标示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九、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求设定食品安全治理规则

食品安全法要求构建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继续坚持该原则要求。党中央要求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依法立法就是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制度、程序和要求进行立法,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破解食品安全难题,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三)将“处罚到人”使用的情形予以限定。除依法对单位进行处罚外,《条例》将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限定在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上。

十、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程序。

(一)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责任。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改善应急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应急培训、演练。(第五十五条)

(二)明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防止事故损害蔓延的责任。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第五十五条)

(三)细化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予以保护,需要封存而事故单位尚未封存的应当直接封存或者责令事故单位立即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予以协助。(第五十六条)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法》亮点解读

亮点一:食品安全可全程追溯

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让问题食品无处藏身。新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亮点二:添加剂不许可不得生产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乱用、滥用现象十分突出,在监管上几乎是空白。很多商家大量宣传食品添加剂功能积极的方面和作用,但对其负面作用却无人宣传,老百姓根本不知情。新法明确,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亮点三: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

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百姓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亮点四:只要有危险食品就得召回

亮点五:批发市场须抽查农产品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运输等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亮点六: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

对新出现的网络食品安全问题,虽然食品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消费者往往不知道生产经营者是谁,导致追责困难的问题,新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亮点七: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亮点八:婴儿乳粉配方必须注册

针对目前我国婴儿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的乱象,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的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THE END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https://www.bzqc.gov.cn/XxgkContent/show/2714496.html
2.食品安全带你了解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学习园地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怎样的?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关键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截至2024年9月,我国已累计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1610项,其中涉及安全指标2.3万余项,涵盖了我国...https://skx.xmgcedu.cn/xsyd/content_35830
3.最新的ISO22000公司应: a) 制定对外部供方控制程序,确保外部提供的过程保持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控制之中; b)规定对外部供方的控制及其输出结果的控制; c)考虑: 1)外部提供的过程、产品和服务对组织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的潜在影响; 2)外部供方自身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应以供方符合本标准为目标进行...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1010/5214211013003010.shtm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备知识参考题库政策法规4.学校(含托幼机构)校(院)长是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 5.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食品安全。(对) 6.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经考核合格。(对) 7.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餐饮连锁企业及设有食堂的大中专院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http://www.ahcas.com/index.php?a=show&c=index&catid=4&id=960&m=content
5.食品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制度探讨.docx食品安全双重预防体系制度探讨第一章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响应国家食品安全战略,特制定本制度。双重预防体系是指通过风险预警与隐患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食品安全的有效管理。该制度旨在为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提供操作规范,确保其在日常生产经营中遵循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整体食品安全水平。第二章目标本...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359369883.html
1.质量安全管理管理制度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https://www.wenshubang.com/zhidu/281748.html
2.食品流通监管培训(通用6篇)(11)制度方面的要求:应建立以下制度:(针对食品经营企业) ①食品进货查验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②食品储存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③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④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习培训制度; ⑤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⑥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一票通”制度及批发台帐制度。由核查人员填写《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https://www.360wenmi.com/f/file4ac4hcmp.html
3.农贸市抄营管理方案范文(通用11篇)7、租赁期间如遇市场规划、修建、调整等,市场管理者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承租方自愿无条件服从。市场管理方剩余期间的租金退给承租方承租方不再作其他要求和补偿。 二、食品安全管理 1、入市经营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有拒卖过期、有害、有毒等不合格食品的义务。 https://www.unjs.com/fanwenku/384493.html
4.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附答案面试题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题库附答案食品安全生产管理 一、加强食品源头质量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搞好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逐步引入集约化、规范化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农产品不受污染,进而保证食品安全同时...https://www.yxfsz.com/view/1704075191729098754
5.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规则)ISO22000:2005表达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共性要求,而不是针对食品链中任何一类组织的特定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食品链中所有希望建立保证食品安全体系的组织,无论其规模、类型和其所提供的产品。它适用于农产品生产厂商,动物饲料生产厂商,食品生产厂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它也适用于与食品有关的设备供应厂商,物流供应商,包装...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8334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