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报销服务不面向患者不得收费北晚新视觉

今后,“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将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其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备案后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今天(8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如果不直接面向患者,将不能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互联网+”医疗服务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近年来,随着网约护士、互联网医院、线上健康管理等多项“互联网+”医疗新规的出台,互联网诊疗正在成为实体医疗有益补充,惠及更多患者。依据意见,未来将适应“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价格、医保支付政策,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依据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主要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则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

“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将实行以省为主,国家、省和市三级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规范立项原则、项目名称、服务内涵、计价单元、计价说明、编码规则等,指导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发展和本地区实际,设立适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将已有线下项目通过线上开展,申请立项收费的,由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审核决策。

意见明确了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五大准入“门槛”,分别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另外,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同时,意见也“圈出”了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情形,分别是: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在价格政策方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公立、非公立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调节,由医疗保障部门对项目收费标准的上限给予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医疗保障部门所公布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外、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落实特需医疗规模控制的要求和市场调节价政策。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书面告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包括了一个项目的完整费用,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公立医疗机构或其所在地区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因服务对象、服务区域不同制定不公平的价格标准。

意见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调整“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应保持线上线下同类服务合理比价:即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服务效用相匹配,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和价格水平,体现激励服务与防止滥用并重;线上线下服务价格应与经济性改善程度相匹配,使线上服务可以比传统就医方式更有利于节约患者的整体费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检验服务,委托第三方出具结论的,收费按委托方线下检查检验服务项目的价格执行,不按远程诊断单独立项,不重复收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公立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按照服务包签约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和结算费用,不因服务方式变化另收或加收费用。

意见中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医保支付范围内的线下医疗服务内容相同,且执行相应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价格的,经相应备案程序后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属于全新内容的“互联网+”服务,并执行政府调节价格的基本医疗服务,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纳入协议违约范围,按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医保局要求各省(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监测监管,及时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线下项目服务形式改变后,费用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要及时开展调查,动态调整或指导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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