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上海铁路站场调速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新疆农业科学院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3.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店铺假冒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提供虚假质检报告案
4.山东省天兵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气瓶和空气呼吸器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11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天兵(山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气瓶和空气呼吸器检验检测报告。11月18日,该局执法稽查局会同认证认可处、特监处及技术专家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11月22日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事实。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依法吊销天兵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吊销该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的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5.重庆市中科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6.山东省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果案
2021年4月8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沂益安裕丰气瓶检测有限公司气瓶检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月18日至4月8日,该机构因水压试验台电脑故障一直未使用,却未经检测直接在检测报告上填写水压试验数据,共出具394只工业气瓶(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和79只CNG气瓶(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绕气瓶)定期检验报告;自2021年1月份以来,在7只LNG气瓶(低温绝热气瓶)静态蒸发率检测时长3.5小时,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该机构擅自编造二十四个小时的检测数据,计算静态蒸发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机构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吊销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7.安徽省砀山县香格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案
2021年9月,安徽省砀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检验检测规范年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砀山县香格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情况下,向客户出具含有由未检定设备检出甲醛含量检测数据的污染源处理方案。安徽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8.江苏省永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冒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案
2021年6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投诉举报案件中,对江苏永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下,利用其租赁在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号的某办公室里对25个施工升降机对防坠器进行了检验、检测,并冒用永安建工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资质认定证书出具了检验报告。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江苏永安建工机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罚款3万元。
9.广东省肇庆市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8月,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中,对肇庆市交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检验粤ARXXXX车辆外部照明设备及信号装置时,检验人员和司机没有进行互动查验灯光,导致未实际检验前照灯的远、近光光束是否正常,违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有关操作规程,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项目对应“外部照明和信号设备”检验结果为“合格”。2021年7月到8月,对4辆重型货车进行整备质量第二次检验时,通过在驾驶座增加人员从而增加车辆整备质量的方式,达到检验结果“合格”,出具4份虚假车辆检验报告。该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75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0.贵州省黔西南州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6月,贵州省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黔西南州众诚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明知4辆货车整备质量超重,通过修改称重设备标定值的方式,使这4台货车顺利通过整备质量检验,对这4辆货车出具了检验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4万元。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1.河北省衡水衡润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在衡水衡润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环检字(2021)第04024号、环检字(2019)第12021号检验检测报告中,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采样记录单中记录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五个点位(厂界上风向、厂界下风向1#、厂界下风向2#、厂界下风向3#、生产车间口1#)同时采样,但实际该机构只有两台采样设备(崂应3036型HHR-116,崂应3036型HHR-134),无法实现两台设备同时采样五个点。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该机构处罚款3万元,并将违法行为抄送省生态环境厅。
12.河北省泊头市安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13.内蒙古自治区兴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0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检验检测监管执法中,发现内蒙古兴昌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间,向未上线检测的车辆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构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撤销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14.山东省威海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3月,根据群众举报,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南海新区综合监管执法局对威海百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检查,发现该机构检测人员将一辆货车称重质量由3800KG修改为2760KG,存在篡改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情形,威海市场监管局将查实的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对该公司处罚款0.1万元,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
15.山西省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山西省市场监督监管局对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于2021年5月26日-27日出具的编号为14040001320210526050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车辆外观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该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车辆外观检查第18项轮胎判定为合格。2021年7月15日,高平市金宜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车重新进行了外观检验,结论为该车辆轮胎为不合格。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晋EXXX挂车实际所有人王某依法进行了询问,证明该车辆在2021年5月27日检验之后至8月17日没有更换过轮胎。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14040001320210526050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结论错误,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该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16.浙江省平湖市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1年4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实验室审核专家依法对平湖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对两批抗渗试验检测设备的检查和检测人员毛某的询问,发现,该检测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送来的两批混凝土试块进行混凝土抗渗试验,该公司检验人员毛某未经检测编造数据直接出具了上述两批混凝土试块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M202100064(检测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报告编号BGM202100065(检测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该公司的检测科科长刘某负责上述两批混凝土抗渗试验的数据审核工作,刘某在毛某检测上述两批次混凝土试块时未实地查验就通过了数据审核。该局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同时,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对毛某处罚款2万元;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对刘某处罚款2万元。
17.浙江省绍兴市众达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