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可以单独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吗?
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受理之后,评审之前,申请信息发生了变化,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3.3.4申请信息变更规定: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生产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办公地址、许可子项目,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由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变更的受理决定书。
3、如果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鉴定评审未通过,需要整改,整改时限是多久呢?
5、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增加哪些项目属于增项?
答: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3.6.1.1增项含义规定:许可证增项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制造地址或者许可子项目(含改变产品限制范围)。
6、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申请增加制造地址,是否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
答: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3.6.1.2增项程序和要求(3)规定:只增加制造地址的,不需要准备试制造样机(样品),鉴定评审时重点对资源条件进行核查,并且对质量保证体系覆盖情况进行确认。
7、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中的元件组合装置,哪些产品只需通过型式试验,无需取得许可?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1号)注四规定:元件组合装置里: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节流压井管汇、阻火器,以上3种产品仅需通过型式试验,无需取许可。
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中对有制造业绩但未到换证期限、或者没有制造业绩的制造单位进行首次现场超大型压力容器制造时,证书上是否应该备注“含现场制造”?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17号)第10条规定:有制造业绩但未到换证期限、或者没有制造业绩的制造单位进行首次现场超大型压力容器制造时,由制造地监检机构确认其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的资源条件并出具报告,发证机关在证书上备注“含现场制造”。
9、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申请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证,许可证上是否需要填写电梯许可级别?
答: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填写说明”规定:对于电梯,仅填写电梯参数,不填写许可级别。
二、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高频问题
1、分公司可以单独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
2、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受理之后,评审之前,申请信息发生了变化,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3.3.4条规定:申请信息变更规定: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充装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充装地址、设备品种、充装介质类别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由原发证(受理)机关出具变更的受理决定书。
3、如果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证申请评审未通过,需要整改,整改时限是多久呢?
5、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增加哪些项目属于增项?
答: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3.6.1.1条规定:增项含义规定:许可证增项是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充装地址、设备品种或者充装介质类别。
6、气瓶充装单位从事具有哪些性质的气瓶充装需要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7、特种设备充装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申请延期换证?
答: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07-2019第3.6.3.4条规定:延期换证规定:制造、充装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因改制或者批准的制造、充装场地搬迁等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且填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申请时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或者批准搬迁的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第358项规定:对许可周期内未发生行政处罚、责任事故、投诉未结案等情况,且满足充装业绩有关规定的充装单位,在许可证书有效期满前,采取企业自愿承诺方式申请直接换证,取消鉴定评审要求,但不可连续两个许可周期申请直接换证。
9、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应该在省局还是市局办理?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许可高频问题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许可改革后,有几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第1.3条机构类别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分为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1)甲类检验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甲类检验机构按照规模和能力分为A1级、A2级、B1级和B2级;
(2)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技术支撑;
(3)丙类检验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仅能从事本单位自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2、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受理之后评审之前,申请信息发生了变化,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2-20223.3.4申请信息变更规定:申请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鉴定评审之前,申请单位的名称、住所、办公地址和申请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住所变化导致核准机关变化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3、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评审未通过,需要整改,整改时限是多久?
4、特种设备甲类检验机构、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实施主体是谁?
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1.4核准实施主体规定: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甲类检验机构A1级、A2级和省级政府、副省级城市政府设立的甲类检验机构B1级的核准;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所在地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B2级,乙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
5、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增加哪些项目属于增项?
答:根据《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2-20223.6.2增项含义规定: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的(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增加分支机构、增加安全阀校验场地、增加漏磁内检测项目检测范围等),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第3.2、3.3、3.4、3.5条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6、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增加哪些项目属于增项?
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3.6.2增项含义规定:持证机构在核准证的有效期内,申请增项核准(含增加核准项目、增加子公司、分公司或者事业单位增加分支机构、增加检验场地等)的,其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核准证有效期不变
7、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能否同时申请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资质?
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4.4甲类检验机构排除性要求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能同时被核准为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
8、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哪些核准项目的核准证上应该体现检验地址?
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填写说明”第9点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在“备注”栏内注明核准的检验地址。
9、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哪些核准项目的核准证上应该体现校验地址?
答:根据《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2-202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填写说明”第4点规定:安全阀校验项目,在“备注”栏注明核准的校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