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对新旧版本准则进行初步比对,特需注意的内容用黑体字标识。“一鲸落,万物生”,各位都需要动起来了。检验检测机构尽量能在本年12月1日之前完成体系改版,将新准则融入到体系文件的依据中去。大框架是不用变化的。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公告
2023年第21号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30日
随着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21号公告的发布,2023正式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内容公诸于世,且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同2016版准则相比,新版细则框架和内容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新准则删除了大量细节化的说明,主要在于原则性的引导,且规定内容涉及了适用范围、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地位等要素、申报评价方式、评级机构和评审人员的责任。
实际在运用的过程中,就目前标准体系而言,还是要结合认监委采用的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标准及特殊行业补充要求去细化体系内容。
本文对新旧版本准则进行初步比对,特需注意的内容用黑体字标识。
“一鲸落,万物生”,各位都需要动起来了。检验检测机构尽量能在本年12月1日之前完成体系改版,将新准则融入到体系文件的依据中去。大框架是不用变化的。
2023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变化说明
1.框架结构对比
旧版
新版
1总则(3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6条内容)
2参考文件
3术语和定义(3条内容)
4评审要求(6大条43款内容)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7大条21款内容)
第三章评审方式与程序(新增6条4款内容)
第四章附则(新增2条内容)
附件4条: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从以上框架对比中可以看出,新准则不仅在对机构评审内容上有要求,对于评审方式和流程也有了清晰的要求,弥补了不足。
2.内容对比
涉及可以比对变化的仅有总则部分和评审内容与要求部分内容,其他为新增内容,需针对性学习。
2.1总则部分对比
(1)明确了计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依据内容;
(2)重新定义了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原细则要求“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定义范围看起来有些扩大,意思是指只要开展资质认定评审的都应遵守此准则,不限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这种行为。
但在第三条中对资质认定又做了限定,需要结合去理解。
(3)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没有变化。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6)第四条是对特殊行业补充要求的地位说明: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8)第六条对评审工作原则的说明: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
2.2评审内容与要求的对比
(1)第七条对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做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同样是包括主体法律地位、人、机、料、法、环、测、体系等方面的要求。
(2)第八条对法律主体要求。(一)法律主体性质要求无变化;(二)明确了对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3)第九条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要求。(一)概括且明确的阐述了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关系,有特殊要求的依其规定。
(4)第十条对工作环境的要求。(一)概括且明确规定应具备符合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二)概括性要求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管理系统部分的要求多为概括性的引领式条款,规定了大的方向。
2.3评审方式程序(新增内容)
(1)第十四条对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进行了规定:现场评审、书面审查和远程评审。同时提到了一般程序审查的告知承诺核查。详细的要求和程序参照附件内容进行。
(2)第十五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评审覆盖申请范围的全部因素。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3)第十六条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4)第十七条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采用该形式评审:
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5)第十八条规定对采用告知承诺的机构,应对承诺的真实性采用一般程序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此现场核查。
(6)第十九条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
2.4附则
附原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四)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一)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三)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完善的管理体系文件,包括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检验检测机构建立的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自身实际情况并有效运行。
(三)检验检测机构选择和购买的服务、供应品应当符合检验检测工作需求。
(四)检验检测机构能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检验检测方法包括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应当优先使用标准方法。使用标准方法前应当进行验证;使用非标准方法前,应当先对方法进行确认,再验证。
(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应当客观真实、方法有效、数据完整、信息齐全、结论明确、表述清晰并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的管理作出规定,包括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归档留存和处置等内容。记录信息应当充分、清晰、完整。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九)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
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比对、设备比对、留样再测、盲样考核等。
外部质量控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等。
第三章评审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1)、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工作程序见附件2)和远程评审(远程评审工作程序见附件3)。
根据机构申请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技术评审方式对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进行审查。(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见附件4)。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适用于首次评审、扩项评审、复查换证(有实际能力变化时)评审、发生变更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变更评审。
安排现场试验时应当覆盖所有申请类别的主要或关键项目/参数、仪器设备、检测方法、试验人员、试验材料等,并覆盖所有检验检测场所。
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六条书面审查方式适用于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扩项或变更(不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和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且申请事项无实质性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复查换证评审。
书面审查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两种情形。
第十七条远程评审是指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技术评审。采用方式可以为(但不限于):
利用远程电信会议设施等对远程场所(包括潜在危险场所)实施评审,包括音频、视频和数据共享以及其他技术手段;
通过远程接入方式对文件和记录审核,同步的(即实时的)或者是异步的(在适用时)通过静止影像、视频或者音频录制的手段记录信息和证据。下列情形可选择远程评审:
(一)由于不可抗力(疫情、安全、旅途限制等)无法前往现场评审;
(二)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完全相同的检测活动有多个地点,各地点均运行相同的管理体系,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地点查阅所有其他地点的电子记录及数据的;
(三)已获资质认定技术能力内的少量参数变更及扩项;
远程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实施。
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告知承诺程序核查表见附件4)。告知承诺的现场核查程序参照一般程序的现场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告知承诺现场核查应当由资质认定部门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结论。
核查结论分为:“承诺属实”“承诺基本属实”“承诺严重不实/虚假承诺”三种情形。并根据相应结论,由核查组通知申请人整改,或者向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撤销相应许可事项的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