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江苏川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4年4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
第三章磋商办法17
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26
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31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7
第七章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确认53
第一章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一般耗材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一般耗材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约28.5万元(一标段:17.5万元,二标段:11万元)
最高限价:28.5万元(一标段:17.5万元,二标段:11万元)
采购需求:采购医疗一般耗材;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供应商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为生产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②供应商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信誉要求:供应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③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④供应商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⑥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5.供应商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4款信誉要求①-⑥项情形之一的,接受供应商参加本项目。
备注:第4、5条自行查询或承诺。
三、获取采购文件
地点: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网站
方式:网上下载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地点: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会议室
五、开启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保证金金额及缴纳账户
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不要求。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地址:滁州市琅琊东路296号
联系方式:刁文婷0550-3012016
2.采购代理构信息
名称:江苏川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世贸大厦A座18楼1818室
联系方式:赵建飞18755018236、151550305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刁文婷、赵建飞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二、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项目概况
1.1本次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货期(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采购人及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代理机构及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本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本项目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采购范围:
2.1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技术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3.标段划分:
3.1本项目划分:二个标段
4.采购方式:
4.1本项目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计价方式:
5.1本次采购项目合同采用固定单价。
6.磋商办法:
6.1本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第三章磋商办法)
7.供应商资格:
7.1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是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7.2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差异性,供应商在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时,应仔细阅读该项目的资质要求,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磋商费用
8.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9.踏勘现场
9.1不组织,供应商务必自行踏勘现场。
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磋商预备会
10.1本项目不召开磋商预备会。
11.联合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代理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应注意的事项
13.1供应商一旦报名且下载了本磋商文件并参加响应,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1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4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对本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安装调试、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3.5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失信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效力不因企业名称的变更而改变。
13.6成交候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人资格的,将被记不良信息记录。
(二)磋商文件
15.磋商文件的编制依据
16.磋商文件的组成
16.1磋商文件包括内容:
第三章磋商办法
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服务需求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文本
第七章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本文件的确认
16.2除16.1内容外,采购答疑亦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17.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
详见须知前附表
17.3磋商文件的解释
本磋商文件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8.磋商文件的发出
18.1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及采购答疑等均应报招标人认可后,方可发出。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20.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20.1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20.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21.响应文件的组成
21.1响应文件由响应文件一(资信证明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二(技术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三(商务响应文件)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内容。
21.2响应文件的编制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文本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响应报价
22.1响应报价(含最后报价,下同)全部采用费率。
22.2响应报价一览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总价。
22.3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
22.4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为完成本次采购服务的一切费用,应综合考虑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报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原则调整,合同价今后将不作任何调整,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2.6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各供应商自负,采购人将认为这些费用供应商已计取,并包含在报价中。
22.7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本次最高限价,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最高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8如响应文件中未列明全面实现响应服务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报价中。
22.9磋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成交价格中扣除。
22.10磋商报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评审时将有效响应中该项内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但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22.11本次磋商实行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的报价,第二次报价在响应文件通过评审后,由磋商小组现场要求响应文件评审有效的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后报价,磋商小组默认其响应文件中填报的价格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价格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准,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23.响应有效期
2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有效期为60个日历天。
23.2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2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
24.磋商保证金(本条不采用)
(四)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25.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5.1响应文件数量:正本1份,副本2份;
25.2响应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否则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后,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详见须知前附表
27.响应登记和响应文件的提交
2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8.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要求签字或盖章。
28.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三)响应文件的编制、第(四)响应文件的密封和递交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磋商、评审和成交
29.磋商
29.2参与磋商的监督部门
29.3开启程序
磋商会议由江苏川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主持。
(1)宣布会议纪律;
(2)宣布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主持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磋商小组对通过初审的标书进行评审;
(5)磋商小组分别组织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6)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成交候选人,主持人宣布评审结果;
(7)有关人员在磋商记录上签字确认;
(8)磋商结束。
29.4磋商异议
供应商对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时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0.磋商小组
30.1磋商小组的组成
30.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0.1.2磋商小组负责人依法推荐或确定。
30.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0.3磋商小组成员有下述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30.4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磋商记录;
(4)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一览表;
(5)无效响应情况说明;
(6)评审标准、评审方法或者评审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供应商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的确认报告;
(9)经评审的供应商排序;
(10)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
(11)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30.6磋商小组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监督,磋商小组成员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响应文件及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应当保密。
31.评审
31.1评审准备工作
31.1.1阅读由采购人或代理单位编写的采购项目情况的说明材料;
31.1.4核对评审工作用表。
31.2磋商办法
31.2.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31.3评审原则:
31.3.1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1.4关于提供相同品牌的处理(本项目不采用)
31.5响应文件的澄清
31.5.1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供应商应做出书面答复。
31.5.2书面答复须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答复将被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6评审意见分歧的处理办法:
(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供的报告、证明材料及详细说明认真研究。对存在意见分歧的,可采用投票方式表决决定(按多数评委意见为准);
(2)竞争性磋商当事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需要重新进行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要求重新评审。
31.7评审报告的签署
31.7.1磋商小组应当编制书面评审报告,所有成员应签字确认。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31.8评审过程的保密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1.9成交公告
采购人应将所有成交候选人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32.成交
32.1成交人的确定
32.1.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1.2成交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将被记不良信息记录。
32.1.3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应将成交人名单在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告。
32.2成交通知书
32.2.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成交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网站公告成交结果并同时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32.2.2成交通知书须加盖采购人、代理公司公章后,方可发出。
32.2.3采购人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和其评审得分与排序。
33.开启、评审异常情况处理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3.2变更交易方式
(六)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4.1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按本供应商须知第32条规定所确定的成交人。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采购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采购人如不按供应商须知第35.1条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订立合同,或者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采购人应当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5.3成交供应商如不按供应商须知第35.1条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担保数额的,应当予以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5.4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成交项目,不得将成交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6.履约保证金(本条不采用)
(七)纪律和监督
37.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37.1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8.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38.1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9.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39.1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39.2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40.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40.1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八)质疑与投诉
41.询问、质疑
41.1供应商对磋商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41.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质疑文件原件送达采购人。
41.4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提出的书面质疑,负有举证的责任。在质疑函中应清楚地写明所质疑的项目名称、标段名(如果有分标段)、质疑的事项与事实等内容,并附上质疑事项、事实的证明文件。供应商在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上供应商公章后,将该质疑函递交至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41.5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说明原因退回供应商;如符合要求,则接受该质疑函并向供应商出具受理证明。
一总则
1.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1.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总得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1.2综合评分法一般适用于较为复杂、评价指标难以量化且价格为非主要因素的非标准定制商品和非通用服务项目的项目评审。
1.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2.评审程序
2.1响应文件的初审
2.1.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1.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响应文件的澄清
2.2.2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
2.3比较与评价
2.3.1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资信、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4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
2.4.1成交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成交候选人。
2.5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供应商对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成交资格。
二响应文件初审
3.资格性审查:
3.1评审细则
4.符合性审查
4.1评审细则
4.3.磋商小组判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4.4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4.5供应商可在20分钟内对磋商小组的评审结论提出异议,磋商小组会根据磋商文件及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异议进行复议。
4.6只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才能进入下一步程序。
三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1评审阶段,评审专家可能会要求有关供应商就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如因供应商未参加磋商导致开评标过程中无法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视同供应商放弃该权利。
5.2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需要,可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或提供补充说明及有关资料,供应商应做出答复。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供货期、自报质量等实质性内容。
5.3磋商小组修正错误的原则:
5.3.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当响应数量与磋商数量不一致时,以磋商数量为准;当报价函的总报价与报价一览表不一致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5.3.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及报价一览表;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响应的数量与磋商的数量不一致时,以磋商数量为准。
5.4磋商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无论供应商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供应商拒绝对响应文件出现的错漏按上述原则进行修正、澄清、说明,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响应。
四竞争性磋商与综合评分
6.详细评审即按本章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磋商小组将对通过初审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6.1竞争性磋商评审方法
6.1.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6.1.3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本项目最后报价具体要求:本次磋商实行两次报价。第一次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填报的报价,第二次报价在响应文件通过评审后,由磋商小组现场要求响应文件评审有效的各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后报价,磋商小组默认其响应文件中填报的价格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价格分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准,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一标段评审细则
6.2一标段资信标评审细则(9分)
2.供应商投标时只须提供3个评审业绩,若供应商提供业绩个数超过3个,则按照排列顺序从首个业绩开始评审至对应数量(3个),超出部分业绩不进行评审。对应数量(3个)内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的,不再补充评审超出部分业绩。如:提供3个业绩即得满分的,按照响应文件排序评审第一、第二、第三项业绩,其余超出部分不再评审”。
6.3.一标段技术标评审细则(61分)
磋商小组将根据技术标所有内容进行独立打分,各磋商小组成员打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点,第三位四舍五入。
6.3一标段商务评审细则(30分)
二标段评审细则
6.4二标段资信标评审细则(6分)
6.5二标段技术标评审细则(64分)
6.6二标段商务评审细则(30分)
五推荐成交候选人
7.磋商小组会按资信、技术和商务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按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7.1若总得分高低排序在前两名的供应商有两个及以上总得分相同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等,以资信、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资信、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采购人随机抽取确定排名。
8.无效条款
8.1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拒收:
8.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无效响应处理:
(1)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2)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3)联合体响应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4)被暂停营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公共资源交易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8)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中有一项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情形。
8.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不全,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报价超出规定的最高限价或公布的采购预算的或供应商的报价各项单价高于磋商文件给定的单价最高限价;
(6)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措施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供应商不接受修正的报价的。
(7)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委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
(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8.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响应处理:
(1)产品不符合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的;
(2)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响应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4)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中有多个供应商有效报价接近最高限价,且磋商小组认为报价出现异常的,可以宣布其响应无效;
(5)拒不确认磋商小组评审修正的投标无效;
(6)其它情形,经磋商小组提出按无效响应处理;
(7)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响应情形。
一标段
二标段
注:具体货物要求以招标人实际要求为准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范本(货物类)
(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具体细节由双方签订合同时再行商定)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名称编号
买方:卖方:
住所:住所:
(买方)的(项目名称)中所需(产品名称)经招标采购,确定(卖方)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述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招标文件(2)响应文件(3)中标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
2.采购标的、数量、质量要求
3.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
4.付款方式:;
5.合同供货(服务)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6.验收要求及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方法
8.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名称:(盖章)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二、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采购人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的主要条款;
<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中标通知书、响应文件和招标文件;
<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6>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卖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卖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1)卖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卖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提出索赔。
(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卖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卖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包装
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1)卖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或指导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对买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买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的物。
(3)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采购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1)在交货时,卖方应配合买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2)买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买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如买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卖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3)卖方应在收到买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2)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合格的销售发票;
<2>买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3)买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4)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买方违约责任
(1)在合同生效后,买方要求退货的,应向卖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卖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2)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卖方交付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卖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卖方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买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
(2)卖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买方仍需求的,卖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买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
16.索赔
(1)买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威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4)买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卖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八.履约保证金
17.履约保证金
(1)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8.合同的解除
(1)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2>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9.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合同的生效
20.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21.争议解决
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选择:
(1)双方同时将争议提交滁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22.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卖双方各执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招标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23.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解释。
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资格证明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一)
项目名称(一标段或二标段)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供应商如为代理商或经销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为生产商须提供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供应商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诚信响应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5)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资信评审材料;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信材料。
附件1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2:
诚信响应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名称)(一标段或二标段)项目的磋商响应,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
四、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响应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响应,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公司没有下列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近三年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4、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6、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且在禁止期限内的;8、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10、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七、严格遵守会议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成交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采购人同意;
开户银行:基本账户:
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技术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二)
(1)按文件要求提供;
1、技术参数响应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
2、货物的详细配置清单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
3、服务承诺书
致:(采购人):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商务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三)
(1)响应报价一览表(格式见附件);
(2)响应函(格式见附件);
(3)分项报价单(格式见附件);
响应报价一览表
附件2
响应函
致:(采购人)
2.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项目名称)(一标段或二标段)”的货物,投标价为人民币(大写),(小写):;供货期:。
3.一旦我方成为成交人,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愿意提供可能另外要求的、与采购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通讯地址:
附件3
分项报价清单
注:1、具体数量以实际需求为准,中标后所报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投标报价均保留两位小数点。
2、所有投标只能选择一种方案,单价和合价的报价只能是唯一,且须列出详细的分项报价(与采购清单项相一致,不得缺项,否则视同包含在其他项目。)
3、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包括:生产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代理费、专家评审费用调试、验收、培训及后期服务及国家对成交单位征收的各种税费等所有一切费用,综合单价今后将不做任何调整。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最后(二次)报价单
供应商(签字或盖章):;
备注:1、供应商响应文件报价应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原响应文件报价,否则,取消资格。
(本表无需密封至响应文件中,最后报价时使用)
第七章采购人、代理机构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确认
主办:滁州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地址:滁州市南谯区西涧南路与醉翁西路交叉口往东北约18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