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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而其他公司只能放弃自己所研发的药品或者通过支付的巨额的专利许可费来取得该药品的使用权,这无疑等同于研发失败,使之前的努力都付之东流。鉴于医药行业的高投入、高风险的特性,申请专利的保护就成为了最为有效的方式,通过排他权禁止其他企业生产、销售自己研制的药品或者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盈利。二、医药企业在专利保护上所面临的困境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许多中大型的医药企业都对自己的产业进行了调整,有些企业已经不再通过模仿来制造药品,而是自己组织团队致力于新型药品的研制。这势必增加了行业的竞争,也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但是对于研制新药的保护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缺陷。(一)专利保护意识较弱长期
4、以来,我国医药行业对于新药的专利保护的意识都较为薄弱。就以青蒿素治疗疟疾的特效药为例,由于这种药对于疟疾有很好的疗效,所以甚至在国际医药行业里都引起了轰动,获得过国家科技奖。但是当时研究人员没有想到要申请专利,而是通过学术论文的形式将自己的成果公之于众。海外企业将论文中有关于药品的一些技术信息全盘吸收,并加以稍许修改申请了专利,得到了排他的保护。从此,此种新药就成为海外企业所有。作为原始研制者都需要经过许可才可以使用。(二)医药企业专属知识产权部门的缺失目前,在中国的大部分企业里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医药企业也不例外。据统计:大约只有30%的企业拥有自己独立的专属知识产权部门,5
5、7%左右的企业将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附属于法务部,由一般的律师处理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事务。可见我国很多企业没有清晰地认识到专利的保护对于一家技术企业的重要性。一般情况下,一家医药企业里大都是精通药理的研发人员,而对于精通药品专利申请的人才,可以说是极度缺乏的。企业为了申请医药专利,不得不寻求专门的专利的代理机构代为处理,但是由于专利代理机构并非对药品专利都有深入的了解,有时可能因为企业外的专利工作人员对于药品专利的不了解,没有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而导致企业在投入了巨大资金进行研制后,才发现在之前已经有了在先专利。(三)我国专利法保护尚不成熟1984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第一
7、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药品专利保护机制。与美国专利法相比,我国的专利法对于医药专利的保护尚趋于保守,限制性的条件很多,只能说我国只是给与了医药专利最低层次的保护。(四)我国中医药获得专利法保护难度大经过几千年的发展,我国的中医技术可以说是领先全球的,但是自从专利法的普及之后,越来越多的先进中医技术开始慢慢流失,甚至欧美、日本等国家几乎抢占了80%中成药市场,我国的中药业反而受到海外企业的压制。产生此现象的原因就在于,我国民族医药的特性与专利法所保护的范围形成一定的矛盾。民族医药的主要特点是:药效的无副作用性,有效成份的不确定性,权利客体的公开性,权利主体的群体性、模糊性,经济利益的未实现性等,而
8、专利所保护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申请专利权必须要对医药的成分、结构、药效可以清晰明确的进行描述,而我国的中医药受其自身的特征限制,使得很多中成药的药方流失,被他国所吸收,反售至中国,抢占了中国的医药市场。三、中国医药企业专利保护的应对之策随着中国医药的发展,我国许多医药企业也开始注重自己的医药专利保护,同时也开始加大投入,以扩大自己企业在医药行业的市场份额。但是仅仅靠巨额的投资是不够的。(一)完善专利法,建立药品注册审批制度首先,针对中医药企业应进行特别的保护。由于我国中医药企业在前期并没有十分注重对于中药专利的申请,导致大量好的药方流失海外,导致现在大量的中医药企业受制于海外中成
10、时也可以使企业在投入巨额资金之前,可以清晰的定位企业自身的研发方向,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开发,浪费资源。(二)加强医药专利的数据保护数据保护的概念同样来自医药业十分发达的美国以及日本。其实,数据保护也是一种知识产权:是指政府在数据保护期限内对原研发机构用于新药注册数据进行保护在此期间,政府对原始数据进行保密并且不允许他人在新药申请时对其依赖。在保护期内,其它药厂若想注册同样的药,这些药厂必须提供自己的全部数据(包括全部临床前和临床数据)以证明其独立研制了新药,而非建立在他人的数据之上。在保护期后,其它药厂若想注册同样的药,这些药厂只须提供生物活性等同性数据。其它数据均可依赖原研制机构的数据。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