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那么,什么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呢?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只要我们企业制定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制度并且已实际发放,即便没有发票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五险一金”支出
“五险一金”支出是我们企业常见的支出,社保费改由税务机关征收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时,是否需要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呢?
根据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其中,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缴纳的税金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一般这类税金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此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
违约金、赔偿金支出
例.2020年度甲公司发生了如下3笔违约金支出:
事项1:因辞退员工张某,双方协商无果后,经法院判决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违约金5万元。
事项2:2020年7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批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尚未履约,甲公司因自身原因发生违约行为,终止了该合同。根据合同赔付条款约定,甲公司一次性支付乙公司违约金10万元。
事项3:2020年9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否则甲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未支付金额按日计算违约金。合同履约后,甲公司因发生临时性资金紧张导致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最终,甲公司除了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又支付了延期付款利息5万元。对此,甲公司仅对合同约定的货款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甲公司发生的上述支出是否必须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事项1,因辞退员工发生的违约金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甲公司以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实际支付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针对事项2,由于甲公司违约发生在合同履约之前,因此该笔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甲公司不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甲公司以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实际支付违约金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那么,事项3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事项3中甲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属于支付对方价外费用,该项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针对该笔违约金支出应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员工发生的飞机票、高铁票支出
在我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员工少不了要出差因此就会发生差旅费支出。其中,针对员工乘坐飞机发生的支出,我们要以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由于突发情况我们经常会发生退票的情况,那么,发生退票时我们支付的手续费支出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根据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答复:“乘客在12306.cn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办理改签、变更到站、退票之日起10日内,凭购票时所登记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索取退票费报销凭证。依据国家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旅客可用来报销。”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可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以税务机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等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企业员工在公立医院发生的
体检费等支出
组织员工体检是我们企业给员工提供的一项职工福利,很多企业在公立医院组织员工体检后,取得的是医院开具的医疗收费票据而不是发票。那么,医疗收费票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可以的!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文件规定,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财政票据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有效的外部凭证,由于医疗收费票据属于财政票据中的一种,因此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生的小额零星支出
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发生小额零星支出的情况特别多。比如,食堂采购人员在早市果农手中采购新鲜的蔬菜水果发生的支出往往较小,而且对方无法给我们提供发票。针对类似情形,我们该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也就是说,我们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让对方去税务机关为我们代开发票,二是以内部自制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相比较而言,内部自制的收款凭证更为灵活方便。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如果我们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具体可以按照如下两种情形来处理:
情形1:对方为单位的,我们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说企业开具的收款收据、加盖对方单位公章的收条等。
情形2: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
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实务中,有些企业会从境外购进货物、机械设备等,有时也会委托境外个人从事设计、研发等服务,由于境外很多国家对发票的管理与我们国家要求大不不同。若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无法向我们企业开具发票,企业该以什么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原始凭证分割单
原始凭证分割单又称分割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规定: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那么,在企业所得税中,哪些成本费用支出可以用原始凭证分割单代替发票使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可以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
情形1: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2: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符合规定条件的资产损失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企业发生存货损失、坏账损失等情形。企业发生资产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