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山东·2023-05-0620:51·健康山东
什么是职业禁忌证?
职业禁忌证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所以职业禁忌证并非都是“病”,亦或都是异常的,有些对于一般人来说是正常的指标,但出于职业接触的考虑,提高要求而作为了职业禁忌证,通俗点讲就是职业接触的要求严于一般人群。
如何判定职业禁忌证?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1)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导致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更易吸收(从而增加了内剂量)或对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易感,较易发生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
(2)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能使劳动者原有疾病病情加重;
(3)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后能诱发潜在疾病的发生;
(4)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会影响子代健康;
(5)某些疾病、特殊病理或生理状态下进入特殊作业岗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6)依据毒物性质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情况、结合以上判定条件进行职业禁忌证的判定。
判定职业禁忌证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上岗前体检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有无职业禁忌证,并应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基础健康档案;
(2)在岗期间定期检查发现的健康损害是否是职业禁忌证,应和接触的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健康损害相鉴别(在岗期间定期检查应在排除职业损伤后方能判定为职业禁忌证);
(3)职业禁忌证主要是对接触特定的具有慢性毒性作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只有急性毒性损害的物质原则上不应有禁忌证;
(4)评估个体对接触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某项特定作业的适应程度时,应与基础值作比较,或与参照人群的均值做比较;
(6)职业禁忌证的判定应综合考虑职业暴露的特征和个体健康状况,没有绝对的职业禁忌证;
(7)职业禁忌证的界定应平衡健康与就业权利的关系,尽最大努力保证劳动者平等、公正的就业机会。职业禁忌证的界定应强调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或损害间存在必然联系,并考虑关联程度。(同一个体检指标有时岗前体检中作为职业禁忌证,但在岗期间定期检查中不作为禁忌证,可能也是考虑了就业权利、损害关联程度等原因)
职业禁忌证界定原则
(1)界定职业禁忌证的主要目的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职业人群健康。同时要尽力消除职业歧视,创造平等就业机会;
(2)规范职业危害岗位从业者的基本健康要求,促进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职责;
(3)平衡健康与就业权利的关系,确保从业者选择适合的工作岗位,使工作适应工人,每个工人适应其工作;
(4)职业禁忌证的界定应强调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疾病或损害间存在必然联系,并考虑关联程度;
(6)充分考虑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个人潜能,维持和促进工人健康和工作能力;
(7)患有致劳动能力永久丧失的疾病不列为职业禁忌证。
常见的一些职业禁忌证
(1)常见有害化学因素的职业禁忌证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中度贫血,卟啉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汞及其无机化合物:慢性肾脏疾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各类精神病。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各类精神病。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慢性肾脏疾病,骨质疏松症。
铬及其无机化合物:慢性皮肤溃疡,萎缩性鼻炎。
砷:慢性肝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严重慢性皮肤病。
磷及其无机化合物:牙本质病变,下颌骨疾病,慢性肝病。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地方性氟病,骨关节疾病。
苯:血常规检出异常者,造血系统疾病如各种类型的贫血、白细胞减少症和粒细胞缺乏症、血红蛋白病、血液肿瘤以及凝血障碍疾病等,脾功能亢进。
二硫化碳: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视网膜病变。
甲醇:视网膜及视神经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
汽油:严重慢性皮肤疾病,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二氯乙烷: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慢性肝病。
正己烷:多发性周围神经病。
氯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间质性肺病。
酚:慢性肾脏疾病,严重的皮肤疾病。
酸雾或酸酐:牙酸蚀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支气管哮喘。
有机磷杀虫剂:严重的皮肤疾病,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明显低于正常者。
(2)常见粉尘的职业禁忌证
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煤尘、石棉粉尘、其他粉尘: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间质性肺病,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3)常见物理与生物因素的职业禁忌证
噪声: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失,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噪声敏感者。
振动:多发性周围神经病,雷诺病。
高温:未控制的高血压,慢性肾炎,未控制的甲亢,未控制的糖尿病,大面积皮肤疤痕,癫痫。
布鲁菌属:慢性肝炎,骨关节疾病,生殖系统疾病。
炭疽芽孢杆菌:泛发慢性湿疹,泛发慢性皮炎。
用人单位如何安置职业禁忌证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所以,对于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如果是岗前检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到非职业禁忌作业的岗位工作,或直接不录用。
如果是在岗期间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应当将劳动者调离原有岗位,且不得从事与禁忌作业有关所有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将签字确认后的调离书面材料存入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中。这种调岗是法定的强制性调岗,不论员工同意与否都应调离。
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继续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其禁忌的作业,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案说法
职业禁忌证已调离原岗,仍被处罚62500元
【案情介绍】
某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员工李某于2010年入职,从事机械操作加工工作。2020年李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显示其存在职业禁忌证: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某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得知此信息后将员工李某调至机械操作加工场所的搬运工岗位。
2021年5月27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对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对该单位的职业健康档案资料的查看中发现:该单位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显示该单位生产车间“操作工”岗位存在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李某正在车间内进行搬运操作。
2021年7月9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某市职业病研究所对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搬运工”岗位进行监督检测,2021年7月13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由某市职业病研究所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显示:测量对象:搬运工,LEX,8h[dB(A)]:84.5,判定结果:合格。
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噪声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物理因素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的规定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的检测结果确认,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搬运工”岗位的作业属于噪声作业。
该单位安排有噪声职业禁忌的员工李某从事其所禁忌的噪声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00)的行政处罚。
一、如何看待该单位第一次将员工调离岗位的行为?
员工李某于2010年入职该单位,从事机械操作加工工作,该单位于2020年9月在得知其存在职业禁忌证之后将其从操作工岗位调至搬运工岗位。在某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某市职业病研究所对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生产车间“搬运工”岗位进行监督检测后,发现“搬运工”岗位的作业属于噪声作业,该单位随后将员工季某磊调至脱离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物流仓库岗位工作。某委认为,虽然第一次调离仍将其安排在具有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但该单位主动将员工调离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虽然调离后的岗位仍然未脱离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考虑其有主观并且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所以对该单位按照低档5%进行裁量。
二、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发现了“职业禁忌证”该怎么办?
三、如何界定“其所禁忌的作业”?
该案中,员工李某存在职业禁忌为“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其所禁忌的作业应为“噪声作业”。依据该职业卫生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显示,该单位生产车间1#至6#检测点(操作工岗位)噪声检测结果均在80dB以上,属于噪声作业岗位,而员工李某属于搬运工岗位,是否可以适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4.5.3“虽不是直接从事接触需要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但在工作环境中受到与直接接触人员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需和直接接触人员一样接受健康监护”的规定,界定李某虽从事搬运工岗位,仍属于噪声作业,执法人员经过询问调查得知,员工李某的搬运工作分布在厂房内和厂房出口处,与操作工岗位的工作分布地点有差异,对于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判定,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员工李某所属的搬运工岗位检测数值为84.5dB,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属于噪声作业,认定李某从事的搬运工岗位属于噪声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