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及投融资的重要平台,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打造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及精深加工的龙头企业。企业文化.Culture
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作者:赵震海王林尹云省路艳宁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关于“两个一以贯之”“党委前置研究”等重要论述,体现了现代公司基本属性和国有企业特殊属性的有机统一,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
制定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厘清党委与其他治理主体特别是经理层的权责边界,抓好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前置研究讨论,是国有企业党委的重要职责,也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主要围绕党委前置研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对策建议进行分析讨论。
一、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党管国有企业的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给予国有企业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重要定位。《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因此,前置研究能够保证国有企业党委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加强党对国有企业领导的政治要求。
二是保证国有企业发展正确方向的现实需要。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之基,也是维护政治稳定的核心力量和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党委依照规定前置研究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在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中发挥把关定向作用,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安排,其目的在于把好政治方向、改革方向和发展方向,使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国有企业得到坚决贯彻。
三是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抓手。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最大政治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制度特点。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用好民主集中制“法宝”,既保证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各个环节,又可以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具有的决策民主、决策共识、决策效率的优势,更好地激发企业党员群众的创造力。
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现状
一是落实“党建入章”,理顺工作机制。将党委融入到企业治理体系,是保障党的领导作用发挥的前提和保障。西南能矿集团党委按照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和《条例》规定,把党委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管理机制,写入公司《章程》,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完善,明确党委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坚持党委书记和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确保党组织的正确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层得到有效落实。
二是建立议事规则和议事清单,厘清权责范围。在落实“党建入章”基础上,贵州省国资委要求系统企业按照及时修订国有企业及时制(修)订完善国有企业党委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及党委会、董事会、总办会议事规则,西南能矿集团党委按照中央、省委要求,制订或修订《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探索制订《党委会议事清单》或《党委会研究讨论事项清单》,坚持把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有效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三、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前置研究事项模糊和泛化。《条例》指出了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事项主要有六个方面,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国企还存在研究事项范围不清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未按照“六个方面”进行分类和细化、与“三重一大”事项衔接不够紧密、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不紧密、有的对“重大”“重要”事项缺乏具体量化标准、个别权限紊乱甚至颠倒等情况。此外,个别企业将董事会、经理层所有决策决定事项,无论大小一律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甚至拍板决策,客观造成党委“包办”一切,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违背。
(二)前置研究“权限”错位。国有企业党委把关定向的重点是具有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把握的是政治关、方向关、纪律关和规则关,不是参与生产经营的具体问题。但当前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中央精神学习理解不透彻,没有坚持从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的高度来正确理解。有的国有企业党委对列入“前置研究”讨论事项的议题把握不准侧重点,对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保障措施等全部列出来由党委会研究,将“研究讨论”变成“决定决策”,造成效率低下,阻碍工作正常推进。反之,也有的国有企业党委认为有董事会、经理层“兜底决策”,研究讨论仅仅是“走过场”。现实中前置研究讨论容易陷入以上两种极端。
(三)前置研究执行落实不到位。一是前置研究事项清单执行不严格,如有的企业研究事项范围中本不包含某一类事项,但在具体实践中仍然要对此事项进行前置研究;有的企业将“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省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作为前置研究事项,但实际并未定期深入研究。二是未建立决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有的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范围无听取汇报事项,没有定期听取前置研究事项执行落实情况,存在“重研究、轻落实”的情况。
(四)前置研究后责任追溯较困难。权利意味着责任。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提出的原则性意见,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党委在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中失职渎职,导致董事会、经理层决策失误,对党委、董事会、经理层怎样问责,目前多数国有企业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旦党委前置研究出现差错,将出现问责难度大或问不了责的情况。
(五)不同类别国有企业对“前置研究”认识不一。从现实情况看,在国有独资公司,容易出现前置研究事项泛化、经理层直接根据党委会前置研究意见作出决策的现象,削弱了经理层作用的发挥;在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经理层特别是民营方委派的总经理错误地认为党委会前置研究是削弱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权,想方设法扩大经理层直接决策事项范围,党委与经理层的权责边界难以准确界定。
四、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对策建议
(二)要明确“前置研究”具体事项清单。落实好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关键是要确定好需要需要研究讨论的具体事项。一是要结合《条例》规定、上级党委要求和本公司行业特点、股权结构、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重大事项范围和议事清单。二是细化决策事项清单内容。围绕《条例》规定的六大方面内容,结合“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前置研究事项进行细化和量化,不断完善党委会议事规则和议事清单,不能事无巨细,把企业任何生产经营事项都纳入。
(四)要完善党委前置研究体制机制保障。一是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入章”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做到前置研究有法可依。二是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确保党组织的正确决定在董事会、经理层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20字要求”,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落实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选人用人权。四是严格考核,将党委前置研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情况作为党建考核重要内容,与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挂钩。五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前置研究中着力强化监督职责,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六是加强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议事决策能力,提升前置研究质量和效率,为董事会、经理层科学民主高效决策打下坚实基础。
实践证明,国有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巩固党的政治基础和物资基础产生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还要不断坚持、实践和探索创新,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