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数字经济下灵活用工平台的“生命线”
一、大数据治税背景下用工税务不合规的隐形成本凸显
近年来,企业普遍能够深刻感受到国家税收征管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一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打扰少了,税收优惠政策多了,二是税收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更强了。这是国家税收征管改革的大政方针所致。
这些重要措施预示着国家税收征管环境将趋于严格,在大数据治税背景下,多部门跨区域联动,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再次加强。特别是在金税四期建设背景下,企业涉税违法问题将更具有辨识度,违法成本更加巨大。
在许多企业的印象里,税务合规=成本提高,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财务税务方面就不得不存在一些瑕疵。但这样的认识是完全错误的。相反,财税不合规是企业一大隐患,一旦爆发,不仅对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乃至对企业及其高管带来刑事责任。
二、以案释法:灵活用工税务风险点知多少
用工税务风险点一:未取得合规凭证、取得不合规凭证面临查补税款、处罚
案例引入:2021年3月,接到其他机关移交的涉税违法线索,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湖北A公路勘测设计有限公司、B交通规划设计院宜昌分院、黄冈市C公路勘测设计院宜昌分院3家公司立案检查。检查人员重点围绕企业成本支出进行核查发现,3家企业主要成本是勘测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成本,从企业账目上看,很多劳务是由包工队提供,但账目中只有合同,没有发票等有效凭证。其财务处理方式:一是直接以劳务费用方式计入成本,但其账簿中未附任何原始单据和凭证。二是支出虽有部分发票,但却存在发票数量、票面金额与入账成本不一致的情形。
用工税务风险点二:业务操作违规、回流资金涉嫌虚开
案例引入:浙江省S物流平台系当地首批取得无车承运、网络货运资质的平台企业。其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向客户宣传可以合法开具运输发票,具体操作系:客户自行联系个体司机进行运输,将司机身份信息、车牌、运输任务信息等资料上传S平台,通过S平台向个体司机支付报酬。S平台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并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实践操作中出现一下情形,导致S平台、受票客户被认定虚开:
1、客户的运输业务已经完成、运输报酬也支付完毕,但由于个体司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抵扣,因此客户从S平台“后补”发票。此时原个体司机已不可寻,因此客户遂将其他车辆的信息、GPS轨迹、及虚假合同上传S平台并提供客户私人账户收取平台转付运输报酬。
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浙江税、警认定S平台涉嫌虚开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下游客户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浙江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从而要求客户单位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乃至进行处罚。尽管我们认为,下游客户单位发生了真实的运输业务、真实支付了运输报酬,但其业务违规操作、资金回流致使司法机关、税务机关认定其取得发票不合规,应当引起企业重视。
用工税务风险点三:不当改造用工形态,涉嫌虚开、偷税
2021年,北京W财税公司因涉嫌虚开被公安机关调查,其实际控制人、股东、业务负责人、财务主管等五人现已羁押。而E平台此种“个人向企业提供劳务”向“个体户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形态转变也面临税务机关的质疑,税务机关初步作出了个人涉嫌偷税、E平台虚开发票的结论。
(一)最大程度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发现,税、警调查企业虚开、偷税案件的关键线索在于资金,一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则极大增加无真实业务虚开发票的认定概率。而通常情况下,企业是有真实的业务发生的,“资金回流”的原因在于发生用工时采取了现金或者私户转账的结算方式,而在与灵活用工平台、网络货运平台交易时为了避免重复付款而收回“垫资、预付款”。
上述资金看似回流,实质上所收回的资金均用于支付用工报酬,用工支出真实发生,但很多情况下侦查机关调查片面,导致一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财务、业务负责人身陷囹圄。因此,为了从源头阻却涉税违法、犯罪的风险,企业应做到财税合规,最大程度避免现金或私户交易,阻绝“资金回流”。
(二)通过业务材料、支出凭证等构筑完整“证据链”
(三)业务审批制度化——实际控制人、高管避免责任牵连的关键
灵活用工企业:用工可以灵活,纳税必须守“规矩”
实践中,灵活用工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具有灵活性,但也由于其模式的创新性和独特性而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不少风险点。对于灵活用工企业而言,用工可以很灵活,纳税应当“规矩”些。
刚刚过去的3月,平台经济频频以“被处罚”“被点名”等形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3月初,5家社区团购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罚单;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点名网络招聘平台泄露用户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经济模式,平台经济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已渗透到诸多行业和领域。而伴随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灵活用工这种新业态也日益普遍。
通常来说,在灵活用工新业态中,服务平台(如外卖平台)与服务提供个人(如外卖骑手等)之间,并无直接劳务雇佣关系,充当其间“桥梁”的,就是灵活用工企业。灵活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个人构成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服务平台则从灵活用工企业购买服务或要求其代理结算。
实践中,根据灵活用工企业与服务平台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存在两种常见的经营模式,即参与经营型和中间服务型。
参与经营型
参与经营型,指灵活用工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与服务平台签订合同,向服务购买方直接提供服务。灵活用工企业与服务提供个人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并为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服务平台直接向灵活用工企业支付服务费,灵活用工企业以服务费全额向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
在参与经营型模式下,灵活用工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主要来自服务平台,但因目前监管机制有待完善,一些灵活用工企业通过虚增业务量,甚至虚构交易方式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以获得非法利益。同时,一些灵活用工企业利用网络交易可被删除、被伪造的漏洞,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隐瞒真实劳动关系,按照核定征收率更低的“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扣缴个税,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中间服务型
中间服务型,由灵活用工企业充当中介角色,向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灵活用工企业根据服务平台的要求,筛选灵活用工个人,并为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查询、交易撮合、合同签订、税费代缴、费用结算等服务。在这种模式下,灵活用工企业向服务平台收取分包劳务费及项目服务费,根据项目服务费向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分包劳务费支付给灵活用工个人。这样,灵活用工企业收到的款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互联网+”服务费,计入灵活用工企业收入;一部分是灵活用工个人的报酬,灵活用工企业完成结算后,支付给灵活用工个人。实务中,一些灵活用工企业将收到的服务费以及劳务费合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不乏虚开发票风险。
实践中,还有一些灵活用工企业仅根据下游企业提供的信息来签订从业人员服务协议并结算工资,这些灵活用工企业对灵活用工人员身份及提供服务真实性均无法验证,导致存在极大的虚开发票风险。对此,笔者建议平台企业应当增强合规意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对灵活用工个人身份验证,对交易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做到业务全环节留痕,确保应税劳务真实性,防范虚开发票和洗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