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项主要是前期公司财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与公司实际业务理解不到位等原因所致,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形。
罕见!某IPO被抽中现场检查:保荐人在执业中存在复印归档审计机构部分资料存在前后矛盾等情形!申报会计师在执业中存在逻辑错误,部分询证函内容填写错误
2023-04-04已受理、2023-09-21已问询、2023年4月14日被抽到证监会现场检查、2024-01-29首轮问询与回复!
问题14、关于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现场检查发现:
(1)保荐人在执业过程中,存在存货盘点表中记录数据有误、复印归档审计机构的原材料盘点表、资产减值测试底稿中关于资产使用状态的说明存在前后矛盾等情形。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
(1)说明执业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执业过程是否勤勉尽责,执业质量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说明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
2023年第二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2023年4月14日)
根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以下简称《检查规定》)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3年4月14日组织完成了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本批参与抽签为2023年4月11日前受理的企业,共19家,其中被抽到企业为长春海谱润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检查规定》的要求,对上述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发行监管部
2023年4月14日
单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发行人名称:长春海谱润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5月7日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晓华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A5栋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A5栋、北湖科技园产业一期二期F3栋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李晓华
主营业务概况
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于OLED蒸镀材料技术研发、生产、销售和提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相比于传统显示技术,OLED显示具有自发光、视角广、响应快、体积小、质量小、柔性化等优点。
公司的主要产品OLED蒸镀材料应用于OLED制程中的蒸镀环节。蒸镀环节系OLED面板制造中的核心环节且技术含量较高,处于OLED中段制程。其原理可以简单理解成OLED材料受热升华,在冷却的基板上沉积成膜的过程。OLED蒸镀材料是OLED蒸镀工艺环节中的关键材料,也是使OLED面板实现发光的核心功能材料,其一致性及纯度直接影响OLED屏幕的量产稳定性、良率和性能,最终影响终端等使用OLED面板设备的显示质量。
公司研发中心配备了完整的OLED研发分析设备,包括OLED真空蒸镀机、器件寿命检测平台、X射线光电子能谱系统(XPS)、LC-MS液相质谱仪、超高压液相色谱串联高分辨质谱联用仪等,具备了先进且完整的OLED蒸镀材料研发及光电验证能力。
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先后被认定为工信部第二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20年(第二十三批)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公司未来将紧跟OLED显示技术的发展趋势,持续加强技术创新与迭代,进一步提升OLED蒸镀材料的产品性能并丰富材料种类,致力于成为OLED蒸镀材料领域国际领先的研发与生产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李晓华直接持有公司2,834.26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43%,通过群慧投资间接持有公司22.18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8%,通过塞勒涅间接持有公司19.04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4%。李晓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875.49万股股份,持有比例为35.94%,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自发行人前身海谱润斯有限设立以来,李晓华为唯一对发行人持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一直为第一大股东及控股股东。李晓华先生作为发行人之创始人,长期担任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发行人前身设立以来对发行人的战略规划、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层任免等方面持续施加控制或重大影响。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半数以上的董事均由李晓华提名,李晓华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李晓华长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起决定性作用。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长春海谱润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李晓华,李晓华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自发行人前身设立以来未发生过变更。
综上所述,李晓华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实际控制人地位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且不会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改变。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李晓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201041959********,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
李晓华,男,1959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专业。1982年3月至1990年7月,任长春理工大学教师;1990年7月至1997年6月,任中国冶金进出口珠海公司进出口一处处长;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任珠海市华钢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7年9月至2001年12月,任香港利世达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8年1月,任深圳市华钢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1月至2004年5月,任香港利达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年6月至今,任上达电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问题9、关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申请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884.59万元、3,324.05万元、4,681.76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8.67%、15.37%、14.23%。发行人存货以原材料、半成品和库存商品为主,报告期内账面余额增长较快。
(2)截至2022年底,发行人库龄1-2年的存货账面余额为518.28万元,库龄2年以上的存货账面余额为530.80万元,合计占存货账面余额的19.14%。招股说明书显示,OLED蒸镀材料通常为定制化生产。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所列同行业上市公司存货周转率数据,与其自身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1)发行人对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发出商品跌价准备的计提及转回处理不恰当,对报告期内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2020年底,发行人库龄1-2年半成品25.64万元,2年以上半成品10.70万元,合计36.34万元;2021年底,发行人2年以上半成品62.33万元,与2020年底数据不匹配。
公开信息显示,有机发光材料使用寿命在1-2年左右,更新迭代速度快。
请发行人:
(1)结合备货政策、生产周期和在手订单情况,分析存货构成变动的原因、各类存货库存水平的合理性、各类存货与在手订单及业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
(2)全面梳理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不恰当的情况,并测算对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结合销售和采购模式、OLED材料定制化特点、有机材料使用寿命较短、OLED技术更新迭代速度较快、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长库龄存货占比、采购单价、市场价格变化、在手订单等,说明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未对发出商品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及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的差异及原因。
(4)说明发行人披露的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数据存在差异原因,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持续下降的原因,长期大幅高于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5)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通过寄售模式实现的收入情况、主要客户、涉及产品及金额,采用寄售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寄售模式下的产品价格、毛利率等与非寄售模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说明寄售模式下存货盘点的具体方法,寄售存货的库龄情况等。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0、关于研发费用核算的准确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1,820.84万元、2,538.00万元、3,161.3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8%、12.28%、10.67%。发行人的研发费用主要由折旧费及摊销、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构成,上述项目合计占研发费用比例分别为80.87%、88.01%、86.49%。其中,折旧及摊销金额分别为369.11万元、794.63万元、1,039.01万元,直接人工分别为637.50万元、769.36万元、944.38万元,直接材料分别为466.01万元、669.80万元、750.91万元。
(1)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研发项目存在项目跟踪报告中的研发人员与工时统计表人员不一致的情形。
(2)发行人存在研发人员活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如部分研发人员离职后,仍在后续有关研发项目的会议记录及跟踪报告中将其记录为项目成员。
(3)发行人部分固定资产于管理、生产部门存放或使用,其折旧金额应分摊至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发行人实际上将该部分资产的折旧金额分摊至研发费用。
(3)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使用原材料的类型、数量、金额,2021年直接材料增幅较大的原因,研发领料后续投入生产的材料类型、具体数量、金额、会计处理情况,研发废料类型、数量、金额、会计处理情况,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中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准确。
问题11、关于成本归集与采购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8,911.21万元、10,769.85万元、13,610.12万元,其中直接材料金额分别为6,982.45万元、8,589.62万元、11,518.72万元,占比约80%;制造费用金额分别为1,469.37万元、1,694.62万元、1,554.19万元。2022年,发行人制造费用有所下降。
(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有机材料主料采购金额分别为1,369.74万元、1,881.22万元、2,683.39万元,有机材料辅料采购金额分别为246.55万元、391.86万元、355.29万元;有机材料业务收入分别为10,268.92万元、10,737.07万元、16,252.25万元。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电力采购数量分别为200.37万度、350.20万度、407.35万度,单位产量对应的用电量分别为0.08万度/千克、0.14万度/千克、0.09万度/千克,2021年、2022年单位电耗分别上涨75%、下降35.71%。
(1)发行人将各年度支付的供热费用全部确认为当期管理费用,未在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亦未按权责发生制在各具体使用年度进行分配。
(2)发行人2022年发生的气体净化及报警改造项目支出合同金额未按照实际受益部门计入制造费用,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1)完整披露包括原材料、能源、产品及服务在内的采购结构,补充披露有机材料主料等四类主要原材料下细分材料(如卤代物、胺类)的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主要供应商基本信息、对其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单价及差异,补充披露完整的能源采购结构。
(2)说明有机材料业务主料、辅料等原材料单耗与电力等能源的采购量与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与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报告期内比例变动原因及其合理性,单位电耗大幅波动的原因,并结合上述因素,进一步说明单位成本与采购单价变动的匹配性。
(3)结合产品结构、单位制造费用变动等,量化分析2022年制造费用下降的原因。
问题12、关于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与其他财务事项
(1)2021年3月,发行人取消9名员工的股份支付计划,按照视同加速处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52.06万元,加上前期已摊销的股份支付费用214.2万元,合计形成永久性差异566.48万元。发行人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未考虑上述费用为永久性差异,导致递延所得税费用少计84.97万元,净利润多计84.97万元。
(2)发行人存在部分采购合同签批时点晚于合同签订时点、部分入库物资质检验收单缺少验收人员签字等情形。
(3)发行人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分类错误、固定资产验收单据未严格执行连续编号、卡片管理系统中使用部门与存放地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固定资产卡片编码存在错误、部分问题设备未停止计提折旧的情形。
(2)全面梳理报告期内采购合同签批时点晚于合同签订时点的情形,说明发行人采购、存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且被有效执行。
(3)说明固定资产分类错误、未计提折旧等情形出现的原因,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减值的情形,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
问题13、关于信息披露质量
发行人存在关于产品和业务信息的披露不够具体,未完整披露采购情况,未完整披露销售季节性分布情况,披露的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比率与可比公司自身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毛利率对比分析过程中选取的自身业务与可比公司不匹配等情形。发行人未对毛利率较高的回收料提纯、收入占比较高的无机材料等业务的毛利率进行对比分析,简单归因为该类业务“具有创新性,目前公开市场中难以找到与公司该类业务可比的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显示,2017年3月24日第一次增资,集成创投认缴新增注册资本75.27元。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固定资产残值率5%,部分固定资产实际残值率为0%,实际使用的残值率与披露值存在差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办公设备及其他”类资产的折旧年限3年,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2)发行人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发行人使用权资产与负债金额存在差异,系发行人未披露2021年1月预付租金所致。
(3)发行人将2020年因结构性存款投资收益计提的销项税金在“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示,将2021年、2022年的销项税金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列示,前后列报不一致。
(4)发行人将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变动额对应的现金流列示在现金流量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而非“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请发行人说明存在上述信息披露差异的原因,并仔细校对申报材料,认真回复问询问题,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仔细核对申请文件,并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回复:
一、保荐人说明
(一)说明执业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执业过程是否勤勉尽责,执业质量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存货盘点表中记录数据有误、复印归档审计机构的原材料盘点表
(1)保荐机构实际履行了监盘程序,且留存了完整正确的工作记录
2022年末,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陪同发行人进行存货盘点,并共同执行监盘程序。在原材料监盘过程中,保荐机构监盘人员发现,取得的盘点表日期有误,导致盘点表列示的存货数量与实物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重新获取了正确日期的盘点表,中介机构重新执行盘点。保荐机构全程参与了监盘,并对部分存货进行抽盘,并将抽盘结果正确的记录于盘点记录中。盘点过程中,参与盘点的全部人员于盘点场所拍照留存。盘点结束后,参与盘点的全部人员均在统一的一份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2)保荐机构整理底稿时归档文件的情况
在后续整理工作底稿时,由于保荐机构的监盘记录中仅记录部分抽查情况,且无各方确认签字,保荐机构工作人员遂复印了申报会计师留存的含有全部盘点人员签字的盘点记录表。
但事后了解到,申报会计师留存的盘点记录表中,原材料部分是盘点当日最初数据有误的盘点表,保荐机构在底稿整理阶段,未能充分识别其归档的原材料盘点记录存在版本错误。
(4)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
现场检查后,保荐机构整改如下:
保荐机构已重新复核存货盘点表,在底稿中放置了原保荐机构留存的正确的原材料抽盘记录;同时加强保荐机构项目组成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保荐工作底稿的编制真实、准确、完整。
(5)保荐机构的监盘有效性结论
2、资产减值测试底稿中关于资产使用状态的说明不存在矛盾的情况
保荐机构在“3-12-6有关固定资产的会计制度及减值准备计提充分的说明”资产减值测试底稿中给出“公司固定资产使用状态良好,不存在非正常的闲置或未使用现象”,主要是根据保荐机构实际执行的尽职调查工作得出,与实际情况不存在矛盾的情况。
(1)关于审计机构备忘录中记录的4.71万空压机设备停止使用的情况
(2)保荐机构关于资产使用状态所执行的工作
以固定资产监盘为例,保荐机构针对对发行人经营具有重大影响、金额较大的机器设备进行了监盘,并随机抽查了部分金额较小的机器设备,未发现固定资产非正常闲置或未使用现象。
综合执行的各项程序,保荐机构在底稿中记录了“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使用状态良好,不存在非正常的闲置或未使用现象,未发现存在预计可收回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考虑到该空压机并不属于对发行人经营具有重大作用的资产,涉及金额较小,发行人未针对该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具备合理性。该零星且非重大固定资产无法使用的情形,与“使用状态良好,不存在非正常的闲置或未使用现象”的底稿结论,不存在实质性矛盾。
3、执业过程是否勤勉尽责,执业质量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执业过程勤勉尽责,执业质量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申报会计师说明
(1)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
2、前述关于审计底稿存在的问题,包括函证程序、原材料盘点表记录数据出错、审计工作底稿中累计折旧测算数与报表审定数存在差异且未合理解释、预付账款审计证据不充分等
(1)函证程序
1)部分询证函内容填写错误
申报会计师针对该事项,已将该份询证函从纸质函证中取出,单独存放,并复核往来函证统计表。
2)部分询证函索引对应的单位与往来函证统计表不一致
少部分纸质函证底稿为报告期外的函证,申报会计师在整理纸质函证底稿中未将报告期外的函证取出,在往来函证统计表中未包括报告期外的询证函,从而导致部分纸质询证函索引对应的单位与往来函证统计表不一致。
现场检查后,申报会计师整改情况如下:申报会计师已将不属于本次审计期间的纸质函证底稿取出,单独存放,并复核纸质函证索引号,与往来函证统计表保持一致。
3)未合理解释回函差异
对于同一份函证不同函证项目出现回函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即存在交易额回函一致但往来余额回函不一致、交易额回函不一致但往来余额回函一致的情形,申报会计师仅针对回函不一致的交易额/余额获取了差异调节表,并对回函不一致的交易额/余额获取审计证据,但未记录同一份函证出现交易额、往来余额函证结果不一致的原因。
经复核,出现上述情况主要原因系部分函证单位回函人员对回函数字的取数逻辑理解存在差异,如余额以发票流转情况作为统计口径,未考虑入库暂估、在途物资等事项对余额、交易额的影响,因而存在同一份函证不同函证项目出现不同的回函结果。
经过现场检查后,申报会计师已在底稿中补充记录余额、交易额回函情况不一致的原因,并加强内部培训工作,强调对于函证异常保持职业怀疑。
(2)原材料盘点表记录数据出错
2022年末,申报会计师陪同发行人进行存货盘点,执行监盘程序。在原材料监盘过程中发现取得的盘点表日期有误,导致盘点表列示的存货数量与实物数量存在较大差异。故而,发行人重新获取了正确日期的盘点表重新执行盘点。申报会计师全程参与了监盘。
现场检查后,申报会计师复核正确日期的盘点数据,并将正确日期的盘点表补充放入底稿之中,对存货盘点日与财务报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记录进行复核,同时申报会计师加强内部培训工作,强调对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准确性保持执业谨慎性。
(3)审计工作底稿中累计折旧测算数与报表审定数存在差异且未合理解释
现场检查后,申报会计师全面修改测算底稿中存在的错误信息,检查转固日期、残值率、折旧年限等关键信息的准确性,经重新测算后,截止2022年12月31日账面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多计提47.62万元,占当期净利润比例为0.56%,对财务报表整体影响较小。申报会计师已针对该事项对审计项目组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审计底稿的复核工作。
(4)预付账款审计证据不充分
3、执业质量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中介机构说明
(一)说明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对发行人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的影响
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整改情况参见本问题回复“二、/(一)说明执业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因,执业过程是否勤勉尽责,执业质量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发行人说明
(一)完整披露包括原材料、能源、产品及服务在内的采购结构,补充披露有机材料主料等四类主要原材料下细分材料(如卤代物、胺类)的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主要供应商基本信息、对其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单价及差异,补充披露完整的能源采购结构
1、完整披露包括原材料、能源、产品及服务在内的采购结构
公司不存在采购外协服务、劳务派遣等服务,对于原材料、产品的采购结构,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五、/(一)/1、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采购以原材料、产成品、周转材料及其他为主,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能源采购结构,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五、(一)2、主要能源使用情况”中补充披露,具体补充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中使用的主要能源为电力,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及生活用水,不存在采购蒸汽、天然气等其他能源的情形。公司采购电力、水的具体金额和占比情况如下:
2、补充披露有机材料主料等四类主要原材料下细分材料(如卤代物、胺类)的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主要供应商基本信息、对其采购金额及占比、采购单价及差异
(1)补充披露有机材料主料等四类主要原材料下细分材料的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采购单价及差异
对于主要原材料细分材料的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动、采购单价及差异情况,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五、/(一)/1、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中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1)有机材料主料
有机材料主料细分材料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有机主料主要为定制型材料,其采购单价主要受其上游原材料价格、品质特殊需求、供应商现货储备情况、生产工艺难度、采购数量等因素综合影响,不同品种原材料的单价变动趋势存在差异。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采购的有机主料采购单价及差异情况如下:
1、公司将各年度支付的供热费用全部确认为当期管理费用,未在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亦未按权责发生制在各具体使用年度进行分配
(1)公司各年度支付的供热费用未在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进行分配具备合理性
2020年至2022年度,公司支付的供热费用每年为20.74万元,系当年10月下旬至次年4月初的集体供暖费,用于维持春冬季节室内温度,属于一项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服务。因此供暖费是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公司整体受益的情形,公司将集体供暖费计入管理费用未在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进行分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供热费用未按权责发生制在各具体使用年度进行具备合理性,对财务报表无影响
2020年至2022年,公司对供暖费在缴费当年一次性确认为费用,账务处理保持一致。若按照权责发生制在各个具体使用年度进行分配,对报告期内的具体影响为:
由上表可见,供热费用未在各年度进行分配对公司各期净利润的影响较小,公司基于重要性的原则,未对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具备合理性。
2、公司2022年发生的气体净化及报警改造项目支出合同金额未按照实际受益部门计入制造费用,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1)气体净化及报警改造项目支出合同金额未按照实际受益部门计入制造费用,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原因
前述2022年发生的气体净化及报警改造项目支出共12.84万元,未按照实际受益部门计入制造费用,而是计入管理费用的原因是公司人员考虑该项支出未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能力,将该项目计入了管理费用。
(2)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经过测算,上述事项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影响较小,基于重要性原则,未作调整。若按照受益部门将该项目支出分摊计入制造费用,具体影响如下:
二、中介机构核查
(一)核查程序
针对以上问题,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主要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3、向发行人生产负责人了解生产过程、单位耗用等情况,分析主要材料采购单价、材料单耗、能源耗用的变动情况以及与产量的匹配关系;
4、向发行人了解各类产品生产情况、生产工艺变化等,分析各产品单位制造费用、产品销售结构等对制造费用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按照问询函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对采购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3、发行人2022年度制造费用下降主要是光提取材料特定型号的工艺改良及销售占比提升导致,具有合理性;
5、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成本费用归集不准确的情形对发行人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小,发行人基于重要性原则未予以调整具有合理性,成本费用归集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