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公众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审计监管工作紧紧围绕企业会计准则及内控规范的实施执行、财务信息披露重点问题及审计监管重点领域,成为推动会计审计监管关口前移、督促公众公司履行会计主体责任、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责任的有力抓手,对提升公众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408家上市公司、306家三板挂牌公司按时披露了2022年年报和审计报告。1家上市公司(*ST大通)未能依法按期披露年报,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公众公司年报审计及年报审计监管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审计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现予以通报,供参考。同时,对近期会计审计行业政策发布进行传达宣讲。
目录
【深圳辖区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挂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深圳辖区公众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挂牌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深圳“新所”执业情况】
【深圳辖区审计监管工作情况】
一、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二、挂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辖区共32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有306家挂牌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报和审计报告,其中创新层79家、基础层227家。已披露年报的挂牌公司中,288家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25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6家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家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一)审计执业项目集中度有所下降,头部大所业务集中效应仍然明显
截至2023年4月30日,共由43家审计机构承接辖区409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从审计客户数量看,大华、立信、天健、容诚、致同等上市公司客户超10家的13家审计机构承接了332家深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占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总数的81.17%,其余30家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承接了76家深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上述13家审计机构,共承接辖区346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占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总数的84.60%,承接的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集中度较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有所下降。
(二)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数量显著减少,连续非标意见情况普遍
深圳辖区共有1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其中9份为保留意见,1份为无法表示意见。较上年度16份非1图表中,左列为2021年数据,右列为2022年数据,下同。
表1深圳辖区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意见类型
(三)审计范围受限和资产减值是导致非标意见的主要因素
经分析,10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共涉及4类事项,主要包括审计范围受限、资产减值、持续经营能力和或有事项。其中出现频次最多的是审计范围受限,10份非标审计意见报告中有9份均提及审计范围受限;其次是资产减值,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商誉的减值,10份非标审计意见报告中有7份提及资产减值。
表2非标报告涉及事项(单位:次)
(四)“业务随人走”现象显现,临时“换所”偶有发生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辖区409家上市公司中有40家公司变更了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涉及22家审计机构,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78%,“换所”数量较上年的52家下降19.23%。经分析,40家变更审计机构上市公司中,有8家公司“换所”但不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7家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表日后“换所”、6家公司为连续“换所”、5家公司改聘新备案审计机构(以下简称“新所”),部分公司同时存在多种上述“换所”情形。有1家审计机构执业人员因未能顺利转所,原转出的某上市公司年审业务再次转回原审计机构,“业务随人走”现象显现。2023年3月,辖区有3家上市公司因与年报审计机构存在会计审计问题分歧,出现资产负债表日后“换所”情形。
(五)部分审计机构主动放弃高风险业务,部分项目呈现“降级换所”特征
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部分质量管理严格的审计机构主动放弃高风险上市公司审计项目或某类高风险行业的审计项目,如辖区2家审计机构分别不再承接6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上述情况间接导致高风险公司聘所难,部分项目甚至临近年度报告披露截止日才成功聘所。其中7家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才完成“换所”。部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由“大所”或其他非年报审计监管重点机构流向存在风险苗头的事务所和“新所”。
(六)平均年报审计收费涨幅显著,各板块审计收费差异较大
已披露审计报告的408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共计8.02亿元,年报审计项目平均收费为196.09万元,较2021年的平均收费177.26万元上升10.62%。
年报审计项目平均收费上涨原因主要包括:一是2022年度北交所新上市公司审计收费上涨幅度较大;二是部分上市公司更换审计机构后审计费用上涨;三是2021年年报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涨幅较大。经分析,各板块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平均收费差异较大,主板公司为437.19万元,原中小板公司为168.03万元,创业板公司为109.90万元,科创板公司为87.67万元,北交所上市公司为62.83万元。
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一)审计执业项目集中度持平,部分审计机构业务量降幅明显
(二)进入挂牌公司年审市场的“新所”增多,业务量上升显著
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14家“新所”承接深圳辖区35家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占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的10.90%,其中11家为深圳本土审计机构,与“新所”2021年22家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相比,占比由6.34%上升至10.90%。此外,与2021年年报审计相比,2022年深圳辖区新增7家承接挂牌公司年审业务的“新所”,增幅达100%。
(三)“换所”比率超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年审业务分布差异明显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辖区321家挂牌公司中有70家变更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涉及28家审计机构,占挂牌公司总数的21.80%,超过上市公司“换所”比率9.78%。承接挂牌公司年报审计数量最多的10家审计机构中,仅5家为上市公司年审业务数量前10的审计机构;辖区国际“四大”所仅2家各自承接1家挂牌公司年审业务,且1家为创投机构、1家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安永华明与普华永道未承接深圳辖区挂牌公司年审业务。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年审机构分布存在明显差异。
辖区挂牌公司年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共计416人,签署审计报告620人次,平均每个注册会计师签署报告1.49份,其中3名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的审计报告8份。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全国范围内签署报告总量较多,其中3名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数量超过30份,另有25名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份数在20(含)份至30份之间,前述大多为连续审计业务。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已备案公示的“新所”共15家,数量现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北京。
一、深圳“新所”业务量居全国前列,以挂牌公司业务为主
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深圳15家“新所”中有13家“新所”承接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年审业务。其中13家“新所”承接公众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数量为:上市公司9家(深圳辖区4家),相较于去年增加3家,业务量仅次于广东辖区“新所”(33家),居全国第二;挂牌公司95家(深圳辖区29家),相较于去年增加22家,业务量仅次于北京辖区“新所”(157家),居全国第二。“新所”由于质量管理相对薄弱,专业胜任能力有待提高,承接的证券业务多以挂牌公司年审业务为主。
二、上市公司项目中高风险业务为主,非标意见率高
深圳“新所”承接的9家上市公司年审业务中,有6家公司为拟退市公司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另有2家公司为深圳证监局年报审计重点项目,均存在高风险事项,高风险公司占“新所”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88.89%。9家上市公司中,有4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家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率为66.67%。
三、区域分布广泛,审计项目收费差异化明显
一、收入及业绩真实性
二、资产减值
三、持续经营
四、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五、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关联方交易、成本核算、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等。
一、《选聘办法》适用范围
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流程和选聘方式
(一)审批流程
(二)选聘方式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证券服务业务类型为境内业务,包括拟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公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除外)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拟挂牌公司审计业务。
本规定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批准执业日期、组织形式、注册地区、首席合伙人情况;
(二)上一年度执业人员情况,包括上一年度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签署证券服务业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情况;
(三)上一年度分支机构情况,包括上一年度年初数量、年末数量、设立、撤销情况;
(四)上一年度取得的收入情况,包括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审计业务收入金额、证券服务业务收入金额;
(五)职业风险保障情况,包括截至上年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截至上年末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上年末净资产金额;
(六)国际化情况,自建国际会计网络的,应当披露国际会计网络名称、境外分支机构数量、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国际会计网络中比重;加入国际会计网络的,应当披露国际会计网络名称、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国际会计网络中比重;
(七)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证券服务业务有关信息,包括主要行业、客户家数、资产规模总额、收费总额。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及本所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行政处理、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惩戒、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情况。对于各类处理处罚,应当逐项披露处理处罚对象、处理处罚决定文号、处理处罚决定名称、处理处罚类型、处理处罚机关、处理处罚事由、处理处罚日期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赔偿情况。对于各类生效判决,应当逐项披露生效判决名称、生效判决文号、承担民事赔偿金额、判决机关、判决事由、判决日期。
第八条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6月30日前,在财政部、证监会网站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信息。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对本所信息披露工作负主体责任,分管合伙人负主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