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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参考案例:工亡受害人亲属已获得的侵权赔偿款应否从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Ⅱ、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案例文号】:(2017)豫08民再31号
0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有医疗费用性质,工伤职工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典型意义】: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可能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的概括性补偿,具有医疗费用的性质,属先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本案根据劳动者的实际需求和被申请人的能力审慎酌定执行金额,平衡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将“公正与效率”真正落到实处。
0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意外险不免除工伤赔偿责任──任某某、孟某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伤待遇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不因投保意外伤害险而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据此,本案中,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投保人为任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该保险的受益人只能是任某或其近亲属。任某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用人单位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相当于变相成为该保险受益人,有违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了商业意外保险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因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是基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赔偿,保险受益人应为劳动者或近亲属。用人单位主张扣除保险金,实质上系主张享受保险受益人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虽然已经进行了赔付,但并不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相应赔偿。
04、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李某与某煤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产生两个法律事实,依据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即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不得因劳动者获取了侵权赔偿而免除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应承担的工伤赔付责任。对不可能重复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则无需重复给付,应当予以扣除。
05、某电力公司诉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已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能免除其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理由】:
06、祝某某诉某包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已获得误工费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07、王某某诉重庆市南川区某某机械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在已经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就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达成的赔付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为由要求认定赔付协议无效,或者要求撤销赔付协议,未能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不予支持。
《工伤待遇赔付协议》系在王某某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已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王某某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当知道其工伤性质以及其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故王某某认为该协议显失公平,理由难以成立。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王某某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并据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0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曹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继续在某制衣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特殊情形。曹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经南京市六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某制衣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终判决某制衣公司支付曹某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司法实践中,当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借口,逃避其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留用,但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之间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按劳动关系特殊情形处理。本案启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留用的,仍应诚实守信,依法履行其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应尽的用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