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答: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人社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0年第9号令)执行。
2.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造成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0年第9号令)执行。
3.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职工因工受伤的待遇由谁支付?
答:如果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4.职工被借调期间应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时,由谁负责工伤保险责任?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6.企业发包工程,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负责?
答:存在两种情况:第一,承包人具有用人资格和资质(也就是平常说的“两照”即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执照)的,承包人的职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伤损害赔偿应由承包人承担;第二,承包人没有用人资格和资质发生工伤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场所和条件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谁负责?
答: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企业以自己名义为无证照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条件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57号)规定,无证照个体生产经营单位以企业的名义对外联系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生产经营活动接受该企业的具体管理及制约。该无证照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视为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事故单位为企业。所以,提供场地和条件的企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8.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劳办发(1997)62号)的规定,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按以下情况处理:(1)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无经营证照,仅为个人(或合伙)与出租方或发包方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2)企业在租赁、承包过程中,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不是独立法人,但属于单独核算单位,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3)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经营活动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否则应认定出租方或发包方为事故单位。上述复函中的事故单位就是工伤赔偿主体。
9.劳动者由原企业调至新企业发生职业病的,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所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转换企业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在新企业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转换时没有进行职业病检查,无论职业病是由于在原企业工作导致的,还是在新企业工作导致的,都由新企业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新企业能够证明在其所提供的工作条件下,职工不可能患职业病的。
10.因工受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待遇?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一种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然后由用人单位偿还;另一种情形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12.什么是工伤医疗期,如何确定?
答: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实际应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工资收入按因工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13.职工再次因工负伤的,如何确定伤残津贴标准?
答: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