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航”)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号院1号楼1至9层101
法人代表:马崇贤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由协议正文、附件及依据本协议公示于“凤凰知音”平台(定义见下文)的各项规则所组成,协议附件及规则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规则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布生效日期或签署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二、商家:是指符合“凤凰知音”平台不时发布的招商标准的规定并按照“凤凰知音”平台的程序和要求,申请注册并入驻平台的经营实体。本协议中的商家指本协议缔约方中的“乙方”。
三、商品:本协议中所述商品特指在平台页面上展示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虚拟商品、服务等。
四、会员:指“凤凰知音”常旅客计划的会员。
八、开店费:商家使用平台各项服务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缴纳的固定技术服务费用。具体缴纳标准见本协议附件。
九、服务费:商家根据经营类目在达成每一件商品或优惠服务交易时按比例向甲方缴纳的费用,具体缴纳标准及方式见本协议附件。
十、平台规则:指国航在平台上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与商家在平台上操作、经营有关的任何规则、规定或文件。
十一、商品或优惠服务结算价:1.商家申请在平台上架商品或优惠服务时,自主提报的与甲方结算的商品或优惠服务价格。
2.甲方发起促销活动时,乙方可自主选择甲方已审核通过的商品或优惠服务参与活动,提报商品或优惠服务的促销结算价,并以促销结算价作为商品或优惠服务结算价。
十二、商品或优惠服务里程价:甲方在平台展示给会员,用于会员里程兑换商品或优惠服务的里程价格。甲方有权自行确定商品或优惠服务里程价。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商品或优惠服务销售平台,乙方商品或优惠服务用于甲方会员兑换、购买。
四、乙方店铺内商品或优惠服务,均以乙方自身名义进行商品或优惠服务信息上传、展示、咨询答复、商品或优惠服务销售、发票开具、物流配送服务及售后服务提供等,甲方对乙方上述行为进行监督、抽检和考核;乙方销售及服务出现争议、纠纷时,由乙方以供货商和/或销售者身份处理,若会员不满乙方处理结果发起投诉,乙方处理办法须以甲方出具的意见为准。
一、入驻条件
乙方申请成为平台入驻商家,在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须满足以下条件:
1.乙方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许可;
二、证明文件提交
5.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乙方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一、对于乙方拟开展经营的特定店铺,甲方在乙方提出开店申请并满足以下条件后为乙方开通服务,甲方将在服务开通前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乙方。
2.乙方已注册成为平台用户且本协议已签署生效;
3.乙方已按照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足额缴纳特定店铺的开店费。
三、乙方店铺服务的停止:
(一)乙方申请停止店铺服务的,需提前30(三十)日向甲方提出申请。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乙方店铺的服务:1.乙方不满足入驻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的;
3.乙方商品价格、规格等信息标示错误,与平台买家发生争议和纠纷,导致主管机关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6.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平台规则的。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店铺经营,或者乙方因为出现第四条第三(二)款的情形被甲方停止店铺服务的,甲方有权利延迟结算货款支付、扣除部分或全部货款作为乙方的违约金,该金额不足以冲抵甲方受到的损失(包括甲方向买家支付的赔偿金)时,乙方应另行支付差额。
一、乙方须按照平台审核通过的商品类目和品牌经营,未经甲方确认,不得擅自增加、变更类目和品牌;
三、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报的商品或优惠服务信息,并决定该商品或优惠服务在上架后展示于平台。
四、对于甲方审核通过的商品或优惠服务,乙方自行上架;初次上架商品或优惠服务库存不得小于5件。
五、商品或优惠服务下架:1.对于乙方店铺内的商品或优惠服务,乙方有权利自行下架;
2.商品或优惠服务库存减少为0后,该商品或优惠服务自动下架;
3.对于经甲方认定不适合在平台销售的或违反平台规则的商品或优惠服务,甲方有权不经通知将其下架;
一、甲方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及相应技术支持服务。
二、甲方对乙方在使用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积极予以回复,可依乙方需求对其使用平台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
三、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及乙方申请经营的经营类目,核实及调整乙方在平台经营的具体商品的种类、数量和类目范围。
六、乙方多次违规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对其采取下架商品或优惠服务,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如乙方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平台要求,经限期整改调整后,仍无法满足平台运营条件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向乙方提供服务,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平台入驻商家经营情况组织相应的促销活动,乙方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商品或优惠服务情况积极予以支持。
十、如因乙方商品或优惠服务、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而引发买家对甲方的索赔、投诉或诉讼/仲裁,乙方应承担因买家索赔、投诉或诉讼/仲裁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十一、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公布的隐私政策收集、存储、使用、披露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乙方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与商品无关的其他用途。
十二、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有权机构正式决定确认乙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甲方有权公布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及甲方采取的处理措施。
八、乙方保证在使用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在交易中采取欺诈及虚假宣传、非法搭售、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十、乙方应当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乙方不得隐瞒任何可能对平台产生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出现设计缺陷、质量瑕疵、权利纠纷、重大违约、上传资料包含病毒木马等,若乙方发生此类影响平台商誉、正常经营、安全的事项而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侵权责任。
十一、未经甲方另行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乙方聘请第三方代运营公司代表乙方运营店铺的,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的一切行为均视同为乙方亲自实施,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乙方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乙方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单独解决,不得影响到甲方、会员的权利。
十二、除非经甲方和其他权利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会复制、传播或向其他方披露其通过平台上获得的任何用户或买家的任何资料。
十三、乙方保证未隐瞒、未提供虚假的可能影响甲方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其他任何信息。
2.乙方店铺续展的,乙方应在续展期开始5日之内缴纳续展期间开店费。
(二)服务费1.乙方通过平台完成的每一件商品或优惠服务交易应按照附件约定向甲方支付服务费;
2.乙方申请经营的商品或优惠服务类目及对应的服务费见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
3.乙方在平台的交易额以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乙方经营的类目以本协议附件或其他补充协议(若有)约定为准,乙方经营的品牌以甲方审核通过的为准;
4.服务费由甲方通过系统在支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5.服务费在会员退货成功后返还乙方。
(三)其他费用本协议附件或甲乙双方补充协议(若有)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附件或补充协议(若有)的约定收取。
二、甲乙双方按照下述约定对乙方在平台完成交易的货款进行结算:1.会员在线兑换或购买乙方商品或优惠服务,甲方实时进行积分扣除或货款代收;对乙方的商品或优惠服务确认收货、或平台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后,该笔交易计入本周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为:本周期内交易的商品或优惠服务结算价扣除商品服务费、其他费用及罚金(若有),配送、售后服务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若会员退货成功,则甲方在本结算周期内,从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中扣除该商品或优惠服务结算价,并返还该笔服务费;
4.平台系统在每月5日自动生成上月的结算对账单,乙方可选择月结或以月为单位延展结算周期。乙方对本结算周期内交易信息确认无误后,在平台提交结算申请并向甲方寄送发票;
5.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银行账户以便甲方完成货款结算,若乙方账户信息变更,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变更账户造成货款支付失败、迟延或错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开展的业务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
四、乙方因在平台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平台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会员信息、支付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
二、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等,在本协议终止后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三、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四、任何一方均应告知并督促其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必须获知本协议内容及因合作而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雇员、代理人、顾问等遵守保密条款,并对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的行为承担责任。
一、乙方使用平台服务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如有)约定的,应视为乙方违约。如因乙方违约行为使甲方或/和甲方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以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补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或/和甲方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如乙方违约行为使甲方或/和甲方关联公司遭受第三人主张权利、甲方或/和甲方关联公司可在对第三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后就全部损失向乙方追偿。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未结算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上述损失金额,如损失大于未结算货款,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二、乙方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意图将会员吸引到甲方平台以外的平台或场所进行交易或绕开甲方指定付款方式进行交易,或非法获取甲方系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会员信息、支付信息等),或利用平台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甲方有权下架商品或优惠服务、延迟支付结算货款、扣除部分或全部结算货款、暂停店铺运营或终止本协议,并保留向乙方继续追究违约、侵权责任的权利。
一、对平台服务所涉的技术和信息的有效性、准确性、正确性、可靠性、质量、稳定、完整和及时性,甲方均不作承诺和保证。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电力、网络、电脑、通讯或其他系统的故障、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贰)年。
一、本协议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中约定的缔约双方基本信息变更的,变更方应于发生该等变更事项后10(十)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发出变更的通知及证明文件,未及时通知另一方的,应对变更事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一、本协议在下述情形下自然终止:
2.双方签署新协议替代本协议的;
3.具备本协议中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缔约双方中任一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终止本协议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的。
四、协议终止后后续事项的处理1.双方合作终止后,自终止合作之日起,甲方将关闭乙方店铺,并对乙方商品或优惠服务全部下架,平台前端网站、不再显示任何乙方商品或优惠服务信息。
2.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保留乙方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记录等数据,但甲方没有为乙方保留这些数据的义务,亦不承担在协议终止后向乙方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未阅读或未发送的信息的义务,也不就协议终止向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3.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甲乙双方进行退场清算,包括但不限于对账结算及在途货物的处理。在途货物指双方合作终止前,会员已兑换或购买但尚未交付的商品或优惠服务,对于此类商品或优惠服务,乙方仍应按照合作终止前的流程交付并结算。
一、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发送当日为送达日,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件,特快专递寄送的,签收日为送达日。
二、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更改联系方式,否则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按本协议附件《乙方信息确认表》中列明的联系方式送出,若一方变更联系方式而未通知另一方的,因通知延误或不能送达而造成的损失由联系方式变更一方承担。
三、协议双方联系信息变更的具体流程,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约定执行。
一、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变更、履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一、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二、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三、本协议是缔约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中提及合作事项的完整的、唯一的协议,本协议取代了任何先前的关于该合作事项的协议和沟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五、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乙方信息确认表
附件2:数据共同处理协议
甲方:??????????????????????????????乙方: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签字/签章:????????????????????????????签字/签章:
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北京市顺义区天柱路30号院1号楼1至9层101
01061462186
1.若协议终止前乙方申请续签,下一周期的开店费以续签协议政策为准;
2.开店费由甲方收取后不予返还;
3.发票名称"信息系统服务费",税率6%。
备注:
1.乙方店铺名称填写后,如需更改双方应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未完成协议签署前不得更改。
2.类目及服务费的填写:下一级所有类目的服务费与上一级类目的服务费相同的,只需填写上一级类目及其服务费,无需全部写明各级类目及费率。下一级类目与上一级类目服务费不完全相同的,需填写至最下一级所有类目及其服务费。
3.店铺有效期自甲方确认开店费到账之日开始,至本协议终止之日为止。
4.入驻过程请向审核人员了解当前品类变更,品牌添加,商品价格规则,避免与店铺运营预期不符。
一、定义
2.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3.数据处理:指对数据(包含个人信息)进行的任何单一或系列操作,无论该操作是否以自动化方式进行,例如记录、组织、结构化、储存、改编或变更、检索、查阅、使用、传输披露、传播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调整、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
4.关联方:指就任何特定的主体而言,直接或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机构间接地控制该特定主体、受控于该特定主体,或与该特定主体共同受控于他人的任何其他主体。
二、数据共同处理基本信息
双方共同决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共同进行数据处理活动:
(1)数据类型:收货人、国家区号、联系方式、所在地区、详细地址、邮编。
(2)处理目的:用于平台商家为会员发货。
(3)处理方式:记录、储存、检索、查阅、使用。
(4)处理期限:协议生效起2年。
三、双方数据保护权利及义务
2.双方应确保共享的个人信息的数据准确性,并确保符合最小必要原则性。
5.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对外提供本协议下的任何数据,也不得将数据传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或允许境外的主体访问、查看该等数据。为取得上述书面同意,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个人信息及属于重要数据的非个人信息的数据类型、接收方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处理目的、该等信息和数据的处理地点及方式、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个人行使法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并积极配合对方进行该等数据的安全评估或其他合规措施。
7.双方应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范数据处理过程中出现安全事件。若发生安全事件,一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告知安全事件必要信息(包括事件类型及其级别、受影响的数据类别及场景、影响的人数和地域范围、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因安全事件要求对方协助应对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调查或执法时,应积极配合要求,在24小时内提供所需帮助。
四、违约责任和赔偿
任何一方违反可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本协议、主协议下约定义务的,或造成共同处理的数据丢失、泄露、损坏或销毁的,或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引发监管处罚或任何诉讼、纠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相应责任,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违约责任损失均包括由违约方的行为引发的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五、附则
本协议构成主协议有约束力的一部分,于主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