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委员董事经理层:公司治理当中,您的权利义务风险责任有哪些?怎么理解?

现代社会、公民组织,都在法律框架下运转。

经济活动、公司企业,都在规则逻辑下穿行。

《公司法》的重要贡献,就是把现代企业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运行规则进行基本约定,推动人类经济社会阔步向前。

我国企业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每家企业都是依法治企的主体,更需要明确法律、政策框架下,权力、义务、责任、风险等基本的要求。

刚刚执行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责权利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需要详细学习。

小编略作梳理,给大家做个汇总说明。

一、国企高管人员“权责四边形”

为了方便,我们把国企中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高级岗位,统一叫做“高管人员”。

这些岗位,参与公司治理、管理和决策的核心工作,是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的中枢,也是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指挥,职责重大。

国企高管人员有效履职,前提是责权利明晰。合理界定这个责权利,要看四条边线。

我们先看一个示意图:

这张图有四个关键支点,分别是责任、权利、义务和风险,它们连结在一起形成一个四边形,我们就称其为高管人员的“权责四边形”。

权责四边形的第一个支点,是“责任”。

任何一个社会角色都有责任,学生有学习责任,教师有育人责任,等等……高管人员,根据岗位分工不同,都有角色,都有责任,有的共性,有的个性。

责任的确定,是岗位履职的起点,也是行为规范的开始。

权责四边形的第二个支点,是“权利”。

国有企业董事参与公司治理,责任重大。为了更好的完成这些职责,董事监事们都拥有哪些权利可以动用?

就此《公司法》并没有明示,但是在其他治理政策要求中,已经做了解释。我们在下文里详细展开。

权责四边形的第三个支点,是“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在本次《公司法》当中进一步明确,那就是“忠实、勤勉”。

这两项义务的内涵是深刻的,需要国企朋友们深刻体会,我们下文也单独说明。

权责四边形的第四个支点,是“风险”。

风险其实是一种履职的成本。当履职过程中,出现未尽义务、未达责任、滥用权利的情况时,就可能会引发高管人员履职风险。

当我们把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权利、义务和风险连结起来,化成一个四边形的时候,就能意识到,它们应该是协调一致、平衡衔接,责权利对等,风险收益平衡,是公司治理决策的最佳状态。

二、董监高的责任怎么界定?

在国企公司治理当中,董监高等公司高级管理人的责任,通常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董事、监事、高管履职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法定、章定和政策约定的集体职责,可以简称为“组织责任”;

1、先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组织责任”

对于组织责任,新《公司法》进行了加大篇幅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董事会的职责,一共有十项。

监事会的职责,一共有七项。

2、再清晰董事长、董事、监事、董秘的“岗位责任”

董事长有什么责任?

在新《公司法》当中,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董事长的核心责任是,“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以及“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同样,在股份公司里,董事长的核心责任略有增加,变为“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可见,在法律规定中,董事长这个岗位,其责任核心就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人”。

董事有什么责任?

新《公司法》对于董事核心责任,规定了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这就说明,董事的责任就是履行好决策、监督、咨询的角色,在所有董事会议案中保持客观冷静,做出科学个人决策。

简单来说,董事的责任就是一条,“为议案投下负责任的一票”。

监事有什么责任?

新《公司法》并未单独对监事的责任进行规定。

知本咨询理解,与董事责任基本相同,监事在监事会履行职责,要对监事会的议案决议承担责任。

董秘有什么责任?

在新《公司法》第138条中,明确了上市公司董秘的基本责任,那就是: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这就是说,法律目前只是对于上市公司董秘这个角色进行规定,其基本责任是支撑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有效运作。

三、董监高拥有什么权利?

如果详细阅读新《公司法》,就能发现,企业董事、监事、经理们的履职权利,并没有特别明确的定义。在这部法律中,对于股东权利的描述更多。

是不是企业高管人员的权利不重要,不需要写明白?

我们认为,并非如此。在全文中,已经通过描述董事、监事职责的方式,直接和间接将他们的权利做了介绍。

整理分散在《公司法》全文中的表述,对于企业董事、监事拥有的权利,应该有下面一些基本理解。

1、董事六项权利

参会权。也就是董事根据职责要求可以参加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法定会议,以及重要事项的讨论研究性会议等的权利。

表决权。董事在法定表决程序中,有权按照专业、谨慎、独立的原则,进行一人一票决策表决。

沟通权。董事有权就决策事项和包括股东、企业、外部机构等在内的组织和个人进行沟通,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利用第三方机构展开工作。

提案权。董事有权就关心问题根据程序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保障权。董事履职过程中有权利获得企业行政事务支撑,有权利获得与履职工作对应的报酬或者津贴。

2、监事两项特别权利

监事在公司监事会中履行职责,开展监事会决策工作,以上六项权利是与董事相同的。

除此之外,由于监事会职责的特点,监事还有两项特定权利,分别是:

董事会质询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督检查权。有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也可聘请第三方协助工作。

四、董监高承担什么义务?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董事、监事、经理层的基本义务,关键是两项,它们是: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什么是忠实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新《公司法》第一次就忠实义务的含义进行了说明。

简单理解,这个忠实义务,相当于“不能损公肥私”。

具体来说,董监高的忠实要表现在“四种限制”:

第一,直接行为限制。不能有占用或挪用企业财产资金、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利用职权贿赂等六种行为。

第二,关联交易限制。未经报告和许可,不能直接或者间接与任职企业发生交易或者获取利益。

第三,商业机会限制。未经报告和许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四,竞争业务限制。未经报告和许可,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什么是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虽然没有具体展开,勤勉义务的基本内容已经在本法中进行了明确定义。

首先是“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董监高人员,要把任职企业的利益放在中心位置,以此为基础开展工作。

其次是“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这个标准依然比较笼统,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按照客观、谨慎等原则,根据实际决策情况进行细化落实。

五、董监高履职有哪些风险?

1、决议无效风险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赔偿风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诉讼风险

如有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程序通过书面方式提起诉讼。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体来看,决议无效、赔偿、诉讼这三类风险,都是反向促进董事、监事、经理人员更加有效履职,尽力完成职责和业务,有效行使权利的保障。

各位朋友,通过对新《公司法》的梳理汇总,我们对董事、监事、经理层的责任、权利、义务和风险构成的权责四边形进行了框架透视。

权责四边形当中有很多内容,简单总结的话,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行使董事六项权利和监事两项特别权利;

严守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两项义务”;

防范决议无效、赔偿、诉讼三大风险。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总结思考只能是开始,将责任、权利、义务和风险四大要素融入神经、形成自觉,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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