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自颁布以来,其有关公司治理的诸多制度经历了重构与完善。本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在旧《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今天的普法小课堂着眼于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变革,就重点变化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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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灵活取舍
我国立法者通过新《公司法》针对董事会的设立、职权范围等内容新增、修改了大量内容。
Q
何种情形下可以不设董事会?
新《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A
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变化?
新《公司法》对于董事会的职权调整体现于以下方面:
限缩股东会职权。第59条删除了原本属于股东会的两项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和“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从法律规定上删减股东会的法定职权。
扩张董事会职权。新《公司法》董事会职权的扩张分为法定扩张与依授予扩张。法定扩张集中体现为:
第67条董事会可以“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将利润分配方案的制作权交予董事会;第219条董事会需要对“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或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简易合并事项进行决议。
上述修订内容针对实践中难以明确区分旧《公司法》所规定的经营方针与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与投资方案的难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机构职权的调整,深刻彰显了立法者对股东自治原则的尊重,确立了董事会在“法定职权+章程职权+股东会授予职权”框架下的权力格局。
董事会职权变化产生的风险?
虽然新《公司法》中董事会职权的扩张与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董事会的能动性与决策力,但也伴随着潜在的风险。实践中,并不是所有股东会职权都可以援引《公司法》的“其他职权”条款授予董事会行使,盲目的“架空”股东会而丰富董事会职权会产生法律层面的风险。
具体而言,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通过明确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责边界,来确保董事会职权的合理行使。新《公司法》第66条、第135条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资本多数决的职权内容,不得授予董事会行使,具体包括: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此基础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第41条中亦存在大量不得由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董事会在交接职权时应当忠实对职权许可项的合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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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
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化,不同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因其自身特性而存在不同的样态。
01监事会的设立背景与现实困境
从公司架构来看,单层制的公司架构,其治理机构由股东会和董事会组成,公司可设立独立董事,但不设置监事会;双层制的公司架构,其治理机构由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组成。监事会作为董事会上位机构,既对公司决策、财务方案产生影响,还享有对公司内部人员任免、监督等权利。
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基于大陆法系,主要采用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双层架构。这种结构通过分权制衡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公司治理有显著影响。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此架构,公司监事因自身定位,在部分企业的公司治理中会面临边缘化问题,监督职能难以发挥。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引入单层结构,为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可选方案。
02审计委员会引入的可行性
新《公司法》第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1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综合来看,新《公司法》赋予公司多元化的治理结构选择:单层机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双层结构(董事会+监事会);混合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可根据公司内部实际情况选择治理结构,最大程度尊重公司自治。
03审计委员会引入的潜在问题
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权利。有限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自主决定是否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若设立审计委员会,则不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在于替代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实现从外部监督向内部监督的转变,以期达到更为有效的监督效果。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其组成人员同样为董事会成员。在此背景下,如何确保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并有效履行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责,实现实质性突破,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实践课题。同时,鉴于审计委员会成员亦具有董事身份,这意味如何在双重身份下保持平衡,存在一定的挑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以明确各方职责,化解身份冲突,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