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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明确地作为一个“概念”出现在经济学文献中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但要从思想渊源上看,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由于股份公司的财产属于外在于公司的所有者,因此“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伙员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这样,疏忽和浪费,常为股份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
内部审计制度安排――审计委员会制度
1939年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提出,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个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聘请外部审计师和协商审计事宜,以保证外部审计的独立性。为在委托关系中引入监督机制,审计委员会应运而生。西方国家审计委员会都是在公司内部设立的从属于董事会处理有关财务与会计监督等专门事项的职能机构。可以说,审计委员会已经成为公司内部最为重要的机构,其对保证审计的可信度、实现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控制以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准,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审计委员会有着不同的制度安排。总体来说,有着以下三种制度安排:
英美的治理模式是单层董事会制,董事会内设立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来分别履行不同的职责。审计委员会是必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而且强调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国采用的是双层董事会模式,由股东大会和工会选举出第一层监事会,再由监事会提名组成管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董事会分别履行监督职能和执行职能。监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完全独立于管理董事会,并且层次高于管理董事会,居于领导和监督地位。监事会里的审计委员会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来发挥作用。
日本的上市公司不设立审计委员会,而是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两者具有平行的地位,都对股东大会负责,各自行使监督和经营的职能。实际运行中,日本监事会的人选常由大股东提名,因此,监事会实际上从属于董事会,监督职能弱化。
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实际上是采纳了日本的做法,而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则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这实际上是采纳了英美的做法。证监会之所以要求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可能与实践中的监督弱化有关,因为日本的治理模式在其本国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以致于日本企业治理结构论坛在1997年3月30日公布的中期报告《企业治理结构论的原则――关于新日本型企业治理结构的思考》中,计划5年内启用外部监事制度,最后逐渐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替代监事会制度。
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我们可以断定,设置审计委员会的目的就是用来监督管理层的行为,最终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但审计委员会仿照英美的做法设在董事会下并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其原因是:
中国目前公司的经理层与董事会同属于管理层,他们有着一致的目标函数。沪交所与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可以划为这么几类:国有独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民营制上市公司。在前两类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都是由国资主管部门委派,经理人员也是政府行政任命,董事会对经理层没有监督的动机。企业业绩是他们目标函数共同的自变量,所以,为了个人薪酬与晋升的利益而产生合谋。后一类上市公司,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摆脱“老板+经理人”及家族经营的模式。职业经理人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下面是在沪交所随机抽取的10个样本中其高管人员的分布状况(见上表):
以上的抽样结果支持了上面的分析,在这样的状况下,公司董事会成员没有足够的能力与独立性来阻止机会主义管理行为,设在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也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而成为高管人员的“服务机构”,当审计人员或审计委员会变得无效时,投资者和债权人经常会滞后观察到问题,比如由于公司实质性的错误或欺骗性陈述、实质性的遗漏而导致的许多欺骗性案例。
流通股所占比例太小,流通股股东不能左右公司的决策,非流通股大股东撑控着董事会与经理层。
外部审计制度安排――CPA事务所审计
完整的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任何公司的治理都是这两种治理的统一。表现在审计制度上,内部治理就是前文所述的审计委员会,外部治理则是独立审计。
审计已成为“商品”
当CPA事务所实力增强了,许多小事务所通过合并组成大事务所以战略性的、低成本的获得新的客户。对审计客户的竞争就变成了会计职业的一个新特征。象许多竞争性行业一样,成本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所以许多事务所一方面竞相降低成本提供审计服务,另一方面则争相进入有利可图的咨询业务。
上市公司与事务所进行合谋也加速了审计的商品化。事务所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去提供审计意见,把监管部门赋予事务所提供审计意见的权利作为一项“商品”出售给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购回这项“商品”就可以满足管理者的各种机会主义行为。
从成本效益原则看,目前国内事务所的制度安排也促使了审计的商品化。不管事务所具体采取何种组织结构,但基本上是有限责任制,在法律上这种制度无法对投资回报进行追索。在有限的注册资本与巨大的合谋利益相比之下,公允的天平就会倾斜。
审计环境降低了审计质量
审计聘任制度的表面上独立审计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聘请的,但实际上是由上市公司的人聘用的,所以CPA不得不向上市公司的人“寻租”与“合谋”,在有限责任制下,取得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前文已述,中国公司的董事会与管理层有着复杂的关系,本应由审计委员会来聘请审计机构,实际上是由管理层来操作。管理层聘请审计机构来审计管理层的业绩,主动权便掌握在管理层手上。使得审计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降低了审计质量。
CAP事务所的双重角色
CPA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扮演的是独立审计师,另一方面扮演的是委托公司的管理咨询。当事务所一方面要对委托公司进行独立审计,另一方面又要对委托公司进行管理咨询与税务等非审计服务时,委托人的损失使得审计人员不能很好地进行职业判断,必然会有失公允。在国内对于事务所是否应该进行非审计服务,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如吕国祥、汪宁等认为管理咨询有利于事务所获取规模经济,分散风险,并最终获得范围经济等好处。但笔者认为事务所发展管理咨询、税务等非审计服务时至少应回避“同一主体原则”,即管理咨询和税务等服务应交给那些没有审计人员参与委托公司目前审计的事务所。
CPA事务所当然不仅仅只存在上面分析的问题,笔者只是从以往学者已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新的思考。要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也提出两点新的建议与思考。
对事务所的聘任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这样使得委托人选择事务所的“自由”受到限制,也促进了事务所之间的良性竞争,最合理地配置了双方的有限资源。通过公开招标,增加社会的监督,使委托人与事务所之间的博弈地位对等。
【关键词】独立董事;股权结构;股东权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独立董事英文翻译为“independentdirector”,顾名思义意为独立的董事,从字面含义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有两个特征:首先是董事,其次是独立。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独立董事最突出的作用在于可以对公司日常运作尤其是对公司管理层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制约。具体来说独立董事的意义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增强董事会的作用
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最高决策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独立董事加入董事会可以优化董事会的人员结构,提高董事会的成员素质。
(二)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
这是独立董事制度最直接的作用。独立董事可以对董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层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上述人员或经营不善损害公司利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这是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也是最重要的作用和终极目标。在众多的股东权利中,最核心的权利是表决权,股东利益的最终体现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上,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出现“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局面。
三、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实践
(一)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所面临的问题
1独立董事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
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但规定的比较宽泛,在制度细化上还有一定的缺陷。
2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限制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突出,由于股权结构过于集中,董事会更多地体现着大股东的意志。这就削弱了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制约的作用。
3法人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制度不协调
4独立董事功能定位不准
在许多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角色常被视为顾问。
(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构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
现行《公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首先,应尽快出台与《公司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尤其是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等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基础;
其次,在独立董事自律性层面上,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应制定有关规章,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
最后,在公司层面上,公司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自身实际,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规范。
2优化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一股独大造成“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此种现象使得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因此应当优化股权结构,努力改变一股独大的局面,这样才能使独立董事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
3完善独立董事职能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能在于对公司决策层进行监督,事实上独立董事的职能不应仅仅局限于监督职能,而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决策职能。只有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决策权,才能使其监督职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4建立和完善董事独立性的保障机制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特征,也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基础,因此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十分重要。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对独立董事的产生、任期、报酬、责任等方面作出严格的规定。
5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责任承担与责任补偿制度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降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可能带来的风险,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补偿制度。例如,为独立董事进行投保。
[关键词]公司治理;决策能力;可持续发展
一、国企高管激励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激励与约束是企业所有者为取得收益最大化将企业委托给经营管理者后,为使经营者趋向符合所有者目标而采取的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措施。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就是激励约束主体根据国有企业的目标、国企高管需要及其变化趋势,采取措施,满足其合理合法的需要,并予以强化,限制其非正当性需要,以引导国有企业高管朝着所有者期望的目标努力。在实际工作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激励或约束之间做好平衡。只有把二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调动国企高管的积极性,并与所有者利益一致,实现企业有效经营和监管。
二、我国国企高管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的缺陷
第一,国企高管由政府选拔和组织任命的弊端。国企经营者由政府官员选择和组织任命,决定了经营者的选择可能是无效或者低效的,政府官员有选择经营者的控制权,但没有相应的收益权,有权选择高管人员却不需为此承担风险和责任,他们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发现和任命有能力的人当国企高管。同时,依据个人偏好和个人关系选拔经营者,导致一大批具有领导才能和企业家精神的潜在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
第二,在职消费不规范,隐性收入不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股东大会、监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制衡机制不健全。而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激励机制不够,约束机制更差。职务消费与自我消费界限不明,而隐性收入也因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大量存在,如自利交易、提拔职员所得好处等。由于经济收入属于个人隐私,监督亦有困难,有时很难确定国企高管们到底拿了多少酬薪。
第三,国企高管薪酬的制定存在弊端。国企高管的薪酬标准,绝大多数是由企业自己制定,主管机构审批,其中的决定性意见出自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现在,一般国企经营者薪酬制度的设定和执行往往是在国企高管的参与下进行的,缺乏制度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而且由于企业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也都不是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参与制定薪酬制度的过程中,缺乏科学性。
第四,国企高管薪酬考核绩效体系不健全,约束不力。我国国有企业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已经多年,真正通过绩效考核达到预期目的的企业较少。绩效管理重要目标在于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然而很多国企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较为薄弱,往往将考核置于表层,没有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员的职位变动紧密结合,而且与薪酬升降的关联度较小。考核工作流于形式,考核价值也被贬低,薪酬激励效果无法实现。
三、完善国企高管薪酬制度的思考
第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功能,落实监事会职能。国企高管薪酬畸高,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关。因此,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完善。按照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应当在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对薪酬制度设计与考核负责。对国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结构界定,可以包括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企业的员工代表、独立董事、外部咨询顾问等,但是不应包括管理层人员,独立董事必须保持较大的比例。
第二,深化国企改革,发挥竞争机制在国企高管选聘中的作用,实现市场化的薪酬管理制度。国企高管市场化的薪酬要与市场化的经营者选拔任用机制相配套,市场竞争的历练是优秀经营者产生和成长必不可少的途径,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在国有经济系统中发现和选拔合格经营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选聘原则,通过职工民主选举和国资委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充分挖掘利用国有人才资源。推行社会招聘的选任方式,实现经营者的市场化自由流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适合于企业家成长、发展的环境。
第三,建立多元化薪酬制度设计和完善的业绩考核体系。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基本工资、年度奖金、持有股权和股票期权等多种薪酬方式,有步骤地推进薪酬制度的完善。建立健全科学业绩考核体系,要明确界定高管经营业绩考核内容,确定科学的评价指标及其体系,增加对国企高管工作业绩方面的评价力度,将考核结果与薪酬紧密挂钩,提高可信度,加强对国企高管的经常性考核监督,把政府监督考核与企业内部业绩考核联系起来。
关键词: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制制度
一、前言
(一)研究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逻辑框架
就我国公共企业的法律调整现状看,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的或不是按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调整,本文论述的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暂不涉及此类企业。第二类是已进行了公司制改造的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调整。第三类是已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按照公司制度设立并以上市的企业,这一类企业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因而,我国的公共企业目前呈现出由现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和《证券法》共同调整的状况。然而这两部企业法律都已不能适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现状。满足我国公共企业企业公司治理发展的需求。
(三)本文的结构
二、公共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理论
(一)政府有限理论
国内学者对有限政府的冷静的学理分析,主要的就包含在对自由主义的客观分析中。李强的《自由主义》一书以专章讨论了自由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有限政府是自由主义理想的国家组织原则。台湾学者张明贵的《自由论一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把有限政府视为自由主义的基本观念。施雪华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发表的《政府权能理论》,主张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定在某个界限内,不损害个人与社会的权力和利益。张贤明的博士论文《论政治责任一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在论述政治责任的有限性时,也讨论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问题。这些论述在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领域依然值得借鉴。公共企业公司治理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监督,但这种干预和监督不能是无限制的,而是合理的、有限度的。
(二)公共企业利润合理化理论
殊身份和垄断地位任意提价损害公众的利益,政府保留定价权调价权是必要的。对公共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能定得太高,而应该使一般消费者都具有支付能力。当然,也不可过低,以免造成企业负债经营、资源浪费或其他社会问题。
三、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
公司的内部治理主要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两部分,分别构成了内部治理的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本文关于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内部法律制度也是从这两方面来论述的。
(一)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共企业治理作为公司治理的延伸,当然也不例外。公共企业的治理结构狭义上是指,在公共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上是指,关于公共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我国政府2003年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改革取向就是谋求解决我国公共企业的治理问题。其中,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是指通过一种制度安排,合理地配置公共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共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包含两层制衡关系:一是企业内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主体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二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结构和内部制衡关系。这两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个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经营关系;第二个是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第三个是监事会与经营者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四个是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经营决策与执行关系。
(二)公共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通说认为。公司治理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但鉴于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其内部治理机制主要是指来自公司内部的监督,其大致可以通过以下两大手段予以实现:(1)通过重构公司内部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企业管理者在享受决策权的同时,亦肩负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并在违反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2)通过把独立于企业管理者的主体,加入到公司管理层架构中,参与民主管理、决策和监督。例如:让职工有更多的机会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使董事会的决策在体现股东利益的同时,亦能兼顾职工的利益。
建立监督机制不仅是解决委托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有效的监督将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也有利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解决。监督机制有内部监督机制与外监督机制之分。其中内部监督机制主要应包括
(1)组织监督。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建立现代公司制,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构成权力相互分离制衡的法人治理机构,从而建立起对人行为进行监督、考察的组织体制。
(2)人自我监督。通过人个人持股,设立资产增值奖和人风险抵押金等措施使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一致起来,促使人加强自我监督。
(3)高级管理人员监督。通过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促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对人进行监督和相互监督。
(4)企业职工监督。通过职工个人持股,促使全体职工与企业同生死、共命运。同时。为保护其自身利益,他们会积极地监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
(三)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机制的互动
四、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外部法律制度
(一)公共企业外部治理结构
第一,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偏低。在我国,大多数公共企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家处于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使得公共企业公司治理很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公司治理上形不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其次,公
共企业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财务数据。第三,公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是以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准,而是以本行业本企业的意志为准,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者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上体现不出权力制衡,更谈不利公司决策的科学化。第四。公众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其代表者。来自出资者的约束严重弱化,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决策、信息披露等重大公司治理问题上经常出现不正常行为ll司。
(二)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
与前文相对应,公共企业外部治理机制在这里主要论述来自公共企业外部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管理者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滥用其权利。长久以来,公司外部监督一直有许多渠道。有些公司的外部监督。较着重于公权力的行政监督,有些则比较强调市场监督,包括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要素市场(例如经理人市场、劳动力市场)等。
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可以甄别有能力和尽职的经理与没有能力和不尽职的经理。经理人之间的竞争能够约束在职经理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激励他们为股东的利益服务。
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可以激励经营者改善管理,提高公共企业的经营业绩,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给予劳动者全面发展和潜能发挥的空间,留住人才。
由于公共企业大都是垄断企业。产品市场通过替代产品供应商对企业施加压力来实现的。
控制权市场主要是指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获取公司控制权从而实施对公司的资产重组或董事会、经理层的改组变换,它是一个重要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因素。
(三)外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机制的互动
五、我国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的法治构架
(一)立法例、原则与路径
1.立法例
对公共企业公司治理立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制订统一的专门法律。如澳大利亚1994年颁布的《联邦公营企业法》,该法将这类企业定义为政府拥有资本金、为了公众的利益依据政府法令或有关条令设立的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并通过严密的报告制度、审批公营企业发展计划、委派公营企业管理人员并规范其行为、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等对这类企业实行有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别规范。第二种是“一对一”的立法。如日本对103个国有企业特殊法人分别制订103个特殊法进行个别规范。第三种是特殊行业立法。这种做法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如美国在1976年至1982年先后颁布了《铁路复兴与铁路管制改革法》、《航空货运放松管制法》、《航空客运放松管制法》、《汽车运输法》、《铁路法》和《公共汽车管理改革法》等一系列法案。对美国的交通运输产业的政府管制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1989年,英国在自来水产业制定《自来水法》,该法不仅规定了建立“自来水服务管制办公室”,还建立了“国家江河管理局”,各自从不同方面对自来水产业实施管制。
2.立法原则
由于公共企业具有双重性的特点,即公共性和企业性,在立法中应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的过程中充分表明自己利益需求。同时理解其他各方的各种困难和理由。这样能减少规制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利益摩擦,确保规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公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仰赖于一个透明和公开的规制程序的建立,而这种程序必须要由明确和稳定的立法来确定。这是法律对政府经济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重要方式。
3.路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业立法体系具体包括一下三点:
第一,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我国目前对于公共企业并无一部专门法律进行规制,对公共企业的治理大部分沿用《公司法》。然而,由于公共企业投资主体、经营行业以及社会责任的特殊性,注定了它有别于一般商事公司,因此不应将其与一般商事公司放在同一部私法性质的《公司法》中来规范,而应当对其另行立法。从我国现状来看,公共企业数目较多,对其分别立法成本过高,因此,规制公共企业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公共企业法》。
第二,完善竞争法。突出竞争法的重要地位,确保公共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可普遍获得性和其他市场主体之公平利用。在这一点上,国外立法已有较为完善的规制,其核心思想便是:抑制强者,容忍和保护弱者,给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强加特殊的义务,以保护有效竞争和公共利益。因此,竞争法在公共企业的规制中需将这些歧视性的和强迫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确认为非法,既授以消费者以私法救济的权利,同时应设立相应的竞争法的实施机构予以公法上的救济阎。
第三,完善特殊行业立法,确定政府作为公共企业的规制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规制目标和规制方式。大量特殊行业立法是我国现行公共企业立法的主要形式。虽然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在立法的层次参差不齐,行政法规多于基本法律,同时在具体的立法内容安排方面也存在欠缺。但是,特殊行业立法在公共企业规制的立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仍不容忽视。
(二)监管与执法
OECD的经验证明,一个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共企业有效发展的先决条件。在对公共企业的监管与执法问题上。国外的很多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在新加坡,政府对公共企业的监控主要是通过对董事会及主要经理人员的任命来实施。董事会的职责是制定大的长期战略方针,挑选管理人员,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以保证资产增值的责任,若其职责不能有效履行,则会被政府罢免。公共企业还要定期向财政部报送财务报表,使财政部随时了解公共企业的经营状况。政府作为所有者或控股者,也可以随时对公共企业进行检查。
依法治理公共企业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从我国公共企业治理现状来看,强化法制是当务之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既制定对治理结构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又制定与市场环境变化相适应的、具有非约束性和灵活性的公司治理原则。
(三)利益救济机制
传统的民法理论将的民事权利救济方式分为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在现代文明社会,诉讼制度是公力救济的最有效手段已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同。在公共企业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的救济主要也是通过诉讼实现的。
1.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公共企业由中央和(或)地方各级行政性国家投资机构投资,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以出资人身份对公共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充当股东提起股东派生诉讼是当然选择。
我国创业板在证监会、深交所等多方共同努力下,已正式开始发挥其为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提供高效率的资金支持等融资服务功能。然而,创业板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该板块上市公司能始终体现出高成长性特征。要确保上市公司的高成长性,从公司发展的直接动力角度看,可依靠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来实现,但若想取得持续性成功,还需要有相应的“软件”来支撑―即科学、完备、高效的公司治理制度。
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特点及特殊需求
第一,“家族色彩”浓厚,决策效率较低。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实际由家族或类似家族组团控股并负责运营的公司有20家,占比高达71.43%。董事会与实际控制人合二为一的“家族色彩”异常浓厚,因而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容易出现“一言堂”。同时,董事会还可能因其与实际控制人的合二为一而对决策执行过程中的负反馈产生心理排斥,从而决策上更容易产生显著的路径依赖。即使部分经理人为控股家族的外部人,这些外部人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也会出于家族压力及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而倾向于回避高风险的创新型经营活动。
第二,监督与制衡机制缺失较为严重。虽然通过上市,在保荐(代表)人协助下,创业板公司的内控机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市场力量的监督。但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和监事等的待遇状况直接受制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控股股东同时又是管理层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难以发挥。同时,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是技术或商业模式创新型公司,在独立董事和监事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及外部专业咨询机构缺位情况下,对这些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的难度必然较大。
针对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的主要特点,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过程中必然要求对以下问题给予特别重视:1.如何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的约束。2.如何完善以募集资金使用监控为核心的内控制度建设。这不仅是由于募集资金使用是公司运营的重要内容决定的,还因为对财务活动进行内控监督相对其他内控活动更为有效。3.如何促使管理层股权激励及减持制度更加灵活、有效地运作。4.如何进一步强化外部治理制度建设。
对策建议
笔者认为,可以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角度探讨完善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制度的对策。
内部治理角度
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借鉴美国模式构建起来的,决策与决策执行分别独立地由董事会和管理层担当。但由于我国创业板公司呈现出显著的“家族色彩”,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势未能得以充分发挥,因而公司治理效率较低。然而,这种“家族色彩”却与日本等以家族为核心的财团经营体制相近,因此这里主要以深交所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所确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充分借鉴境外创业板尤其是日本公司治理“一元制”模式下的决策与监督机制的优点,对如何进一步完善以决策与监督机制、制衡与激励约束机制、内控机制为核心内容的创业板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建设提出具体建议。
第一,决策与监督机制建设对策。为有效避免因“家族色彩”而引发的决策效率低、决策监督缺位等不利情形,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改善:
首先,切实提高董事会、监事会尤其是独立董事、监事的决策和决策监督权力。由于我国采用的是“二元制”决策和监督体系,股东大会虽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理论上可对董事会决策和管理层经营状况进行监督,但因股东大会召开频次问题使得董事会在作为实际决策机构时与实际控制人易“二合一”,因而事实上缺乏有效监督。对此,可采取的策略包括:
其次,提高公司重大经营战略调整时中小股东的投票权,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中小股东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建议采用修正的累积投票制来具体实现。即拟进行重大战略调整时,赋予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数的较大权重且可累积计算,而对于控股股东或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东(如5%及以上)则不适用,而依然采用直线投票制。如此,创业板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势必将因有诸多中小投资者的有效参与而得以提升。
最后,强化原股东及战略投资者行为公告制度。我国创业板公司的原始股东大多就是实际控制人,为维持公司决策的稳定性并遏制原股东短期套利行为,宜在实行一定期限的禁止流通制度基础上,推行原股东及战略投资者或大股东(如持股比例5%及以上的股东)持股预公告制度(区间买卖),以避免严重依赖个人的“轻资产”运营模式遭受冲击。此外,为约束原股东决策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还可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等。
第二,制衡与激励约束机制建设对策。完备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还需要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构建适当的制衡机制,并对实际控制人行为构建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然而,我国创业板公司家族控制模式下特有的“双重三层”问题,更进一步增加了有效制衡和激励约束机制发挥应有功效的困难,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
1.在董事/监事长、独立董事/监事及核心管理人员任免上引入修正的累积投票制,以进一步提高中小投资者的话语权,降低第二重可能引发的负面效应;2.实施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于激励过度(或不足)及固定期限的激励制度安排等都将不能达成预期的激励约束目标,因此需要充分考虑激励的度和期限问题;3.针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二为一状况,在引入控股股东赔偿机制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行强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回购制度,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
外部治理角度
我国创业板公司有效治理结构的构建,因存在显著的“双重三层”问题,故而单靠内部治理制度建设依然不够,还需要有相应的外部治理制度安排予以配合。
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创业板公司外部监督体系。
二是充分发挥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地方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自律管理功能。其中证券业协会作为以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为主体会员的自律性组织,在对创业板公司进行监督时主要是通过间接路径实现的。具体地,应强化对保荐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审查,加强对保荐和持续督导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并加强与证监会和交易所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合作。还应加快完善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及自律规章制度等,进一步发挥上市公司协会对创业板公司的自律性监督作用。
第二,加强发挥VC/PE的监督作用。VC/PE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在投资机会发掘、投资风险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前景分析等方面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者而言具有显著的优势。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中有21家的前10大股东构成中有VC/PE的身影,可见其作用已经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但是,这些VC/PE较少作为控股股东存在或对企业影响力相对有限(仅有2家主导),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VC/PE前述各优势功能的发挥。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其优势功能发挥:
1.通过严格申请上市条件,强制性提升VC/PE在上市公司决策和监督机制中的影响力,通过外部力量的强制性介入破除我国创业板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2.在提升VC/PE影响力的基础上,通过严格VC/PE在上市公司中的退出审批机制,并引入VC/PE赔偿机制,以对VC/PE增压来推动其主动参与和监督上市公司运营;3.在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方面,应为VC/PE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提供便利等。
关键词:独立董事;公司治理;财务治理
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首次提出“独立董事”的概念并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约束经营者、制衡控股股东的一支重要力量。2001年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地位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
一、独立董事制度及财务治理的内涵
(一)独立董事制度内涵
(二)财务治理的内涵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缺陷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1.“独立性”保障性有待加强。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是: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任职的推荐和批准实质上都被大股东控制。这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任职的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独立董事行权的独立性。
3.独立董事定位不明确。由于缺乏对自身职责的明确认识,大部分独董行权都比较谨慎。在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或调查、在股东大会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企业的经营决策时,大多数独立董事只是履行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签字的职责,从而使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
(二)财务治理结构的缺陷
1.股权结构不合理。在我国,上市公司存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权分割的现象,国有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约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只有约1/3的流通股在市场上流通,且持有人相当分散。股权分置的格局使两类股东很难体现《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国有控股权的归属不明确,国有股权虚设,所有者不到位是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上市公司所有权的最终追溯来看,国有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作为所有者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部分高管人员趁此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经营上的责任,转嫁风险。公司经理层很有可能只注重扩大在职消费、保持职位稳定,从而损害国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审计约束乏力,信息披露欠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着双重委托—关系,按理广大投资者是委托人,进行财务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人,但实际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掌握在经理层手中,被审计对象变成了实质上的审计委托人,出现管理当局自己委托他人审计自己的情况,上市公司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明显的“捆绑”关系,前者成了后者的“衣食父母”,甚至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成了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帮手,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使用者,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在披露方面严重失真。
4.缺乏有效的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现代公司制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接收所有者的委托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接收所有者给予的报酬。由于委托人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受托人在实现股东目标的时候希望自身利益应首先得到满足,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就会在财务治理中出现问题。而且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薪酬是工资加奖金,主要是物质激励,缺乏必要的精神激励。薪酬构成比较单调,不能有效地激励经营者。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导致管理层缺乏工作积极性和高度热情,没有发挥最大的工作潜力;管理层存在着弄虚作假、在职消费的现象,造成公司财产的浪费,而上市公司却无力进行约束。
三、基于财务治理视角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
(一)明确独立董事职能定位
(二)规范独立董事选聘程序
“独立性”可以说是独立董事的灵魂,独立董事选聘程序科学性是保证其“独立性”的关键。独立董事选聘程序包括提名和选举两个环节,只有将两个环节有效协调起来,才能够保证选出合格的独立董事。规范独立董事选聘程序对公司整体治理效率以及独立董事财务治理效应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独立董事选聘程序不科学,很容易让大股东操纵选聘局面,选聘代表其利益的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往往与大股东保持一致,无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没有参与财权配置、行使财务决策监督等权能的积极性,成为事实上的“花瓶”董事,这样的独立董事制度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财务治理效应。
(三)完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与薪酬
独立董事薪酬往往陷入两难选择:薪酬过低,则不足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毕竟独立董事也是“经济人”;薪酬过高,则可能促使独立董事对公司薪酬产生“依赖”,因害怕失去这一“好处”而宁愿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达成一致,这就丧失了其最为重要的“独立性”,从而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独立董事薪酬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选择问题,要在所得所失之间权衡取舍。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对公司治理十分重要,独立董事积极性对治理效率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经济激励,采用何种激励方式,激励力度如何,都会对财务治理效应产生影响。如股权激励等方式有效与否,决定了独立董事参与公司财务决策以及财务监控的态度和积极性,这会对企业财务决策权与财务监控权的实际配置产生实质影响。
参考文献:
[1]宋献中.企业理论与理财行为:总体描述[J].暨南学报,2000.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公司治理结构只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一种解决公司内部各种问题的机制,是关于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如何保护其资金投入不受侵犯的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
(二)境外公司治理实践
1、美、英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比较分散,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治理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属股权主导型治理模式。一般不设监事会。在内部治理机制方面,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价值创造影响显著。
2、德、日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包括主要银行体系(集团)、保险公司等,属债权主导型治理模式。日本公司治理实行“三会”制度,德国公司都具有管理董事会与监事会,监事会的成员一半由股东选任,另一半由工会成员出任。
3、亚洲有关公司治理结构。东南亚公司治理以家族主导型模式为主,近年来特别注重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香港特区规定,1994年以后各上市公司至少设立两名非执行董事。新加坡要求2001年以后上市的公司董事会设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韩国强制要求外部董事席位需占董事会总数1/4以上甚至一半等。
(三)境外公司治理实践启示
1、公司治理结构没有固定模式。有效的治理结构是与自身的股权结构特性相一致的,英美公司治理采取一元制,大型公司指挥权与监督权皆在董事会,德国采取二元制,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劳动与管理,监事会监督、评估董事会的表现;而日本则采取并列制,运营权与监督权的法律地位是并列的。
2、独立董事作用日益受到重视。独立董事以其特有的公正性和良好的诚信品质,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充分肯定。1997年金融风暴以来,各国尤其是东南亚国家强制要求新设或增加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席位数,有的规定席位数必须达到1/3且2名以上。在独立董事的资质、经历方面也制定了具体标准。
3、公司治理结构需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演进。外部环境和行业竞争形势的日益变化要求治理结构与时俱进。亚洲金融风暴以来,东南亚各国纷纷改革脆弱的治理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美国于2002年7月出台企业责任法案,强化对公司高层主管、财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企业诚信要求。
二、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真正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股份制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分散化,但并未真正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力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成为对董事会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董事会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设立董事会的本意是建立集体决策的机制,但现实情况是,董事长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行使权力具有较大的任意性。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是内部董事,他们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受制于董事长的领导。二是许多董事行使职权的意识较差。此外,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尚未得到普遍推广,结果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
(四)监事会作用得不到发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在职务、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受到董事会、经理层的制约,难以有效行使监事的权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一般由股东单位人员兼任,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一些重大经营决策并不十分了解,未能行使对董事会、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未能行使职权的“摆设”。
(五)对经理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其经营管理的权利比较大;有些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长之外的人员担任。目前,尚未建立对经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的最好办法,没有建立对经理的约束机制,公司经理的经营管理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采取的对策
就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我们提出以下五点切实可行的措施:
(一)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MyeongHyeonCho利用《财富》500家制造业公司的数据,得出了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投资的经验数据。因此,通过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可以解决目前的股权集中度高、内部人控制等一系列问题。在股权分散的过程中,着重培养一些稳定的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股东。此外,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地吸引一些外资参与投资。多元化股东掌握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激励他们承担起主动监督经营者的责任。
(二)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按照《公司法》要求股份制公司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并且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加强对公司经理层的控制和监督。如何监控好董事会是公司治理中的重中之重,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在于保证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经理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判断公司事务、独立做出决策。
董事会的独立性可以通过一种注重程序、权利和责任的、更加灵活的方式而得以增强,程序可能比确切的规定董事会的构成更加重要。一种变通的方式是通过制定一定的规则,间接地规定董事会的构成及其独立性。
holdersandstakeholders)的权益。
二
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在不同的文秘站: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微观企业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受到宏观体制及历史、文化、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影响。
概括地说,在发达的市场国家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英、美和德、日两大类型,这在许多文献中已有介绍。为了对这一问题做出进一步的研究,在这里我们引入“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的概念,在展开这个概念以前先要回答为什么要控制、控制什么、控制谁、如何控制这几个基本的问题。控制是治理或督导的另外一种表述。如前文所述,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人问题。在现代公司的委托
—
结构下,委托人关心的是如何选择、监控、激励经理人员,特别是首席行政执行官(CEO)。对此,米勒(Merton
H·Miller)教授是这样表述的:“怎样才能确保企业经理得到正好为其所需而不是更多的资金以完成有利可图的项目?经理应遵循怎样的准则来经营企业的业务?谁来判断经理是否对公司的资源运用得当?如果运用不当,谁有权决定替换?”(米勒1995)。张维迎认为,公司治理结构从广义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其目的是解决内在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是激励问题,即在给定产出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和个人贡献难以度量的情况下,如何促使企业的所有参与人努力提高企业的产出?第二是经营者选择问题,即在给定企业家能力不可观察的情况下,什么样的机制能保证最有企业家能力的来当经理(张维迎1999)。
对企业管理者的选择、监控和激励是一个在市场环境中的组织行为。这一过程的实施途径是主要运用组织行为,还是更多地通过外部市场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类型区分的关键点。依照这个标准,英、美模式主要依靠外部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而德、日模式则以组织行为为主。下面,我们对这两种模式的由来、背景及特点做一简要的比较和评价。
1、结构、形态和功能
公司治理结构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的设置、组成和功能在这四个代表性的国家中有所不同。英、美的股东是高度分散的,而且依托一个庞大的资本市场,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持股人更关心的是股票的涨落,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股票买卖来表现,这也称为“用脚投票”。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变动对管理者形成间接约束。德、日的股东相对集中、稳定。在德国多是大银行直接持股;日本则是企业间环形交叉持股,主体银行虽不直接持股,但对企业有实际的控制权。德国的公司设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和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
board),分别相当于其它国家的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其监事会由股东代表、雇员代表和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其管理委员会每个委员具有同等的权力(都称执行董事),没有实际意义上的CEO,决策的原则是一致通过(coeus)。从其运行机制看,更像是其它国家的董事会,而不像CEO为首的行政系统。因而有人也把这两个委员会称为“两极制的董事会”。近年来德国的这一结构正在发生变化,监事会的权力在削弱,设立CEO及相应的行政决策系统的呼声也愈来愈强。美国的董事长一般兼任公司的CEO,因而拥有较大的权力。其它国家多是分设的,英国和日本的董事长(会长)多是退休的公司总裁或外部知名人士,是非执行人员,只是董事会的召集人和公司对外形象的代表。他们对公司决策制定过程影响有限,主要责任是对管理者的监督和维持公司与社会、政府、商界的关系。德国的监事会主席是由股东方产生的,在董事会投票持平时有两票权(casting
2、制衡关系
德国股东与董事会(监事会)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其制衡主要表现在监事会与经理人员(管理委员会)之间。日本的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与德国类似,由于董事会多是公司内部人员产生,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也不构成合理的制衡。对经理班子的选择、监控,主体银行有较大的发言权和影响。由此,德国的监事会、日本的主体银行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形成了某种方式的组织控制。与德、日不同,英、美的董事会多是由外部人员或独立董事组成,并没有实际的股东背景。从理论上讲,这种结构难以真正实现股东、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之间的制衡,但在实际上这种制衡作用是存在的,而且是有效的。其原因主要是外部市场机制在发生作用。
3、目标和方式
4、理论背景
(1)“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即通过组织行为来代替价格机制配置企业内部资源,以降低市场交易费用。这一替代的代价是人的出现及由此产生的约束、激励的成本。
(2)假定外部市场和内部组织状况没有明显差异,两种类型产生的原因就更多地反映了主观方面的偏好,这就是“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理论”和“创新企业理论”的争论。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两种模式也分别基于上述两种理论。
“稀缺资源的最优配置理论”实际源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但它将其引入到企业内部资金的配置。这一理论认为:企业创造出的利润应通过红利分配使其回到市场中,由市场机制重新配置,以实现更好的效益。把利润留在企业由组织来配置,会破坏市场机制,形成市场机制缺陷,影响配置效率,并为管理人员创造机会。
除了资金外,在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中对股权、资产、技术专利和人员,两种理论也存在不同观点。争论的焦点同样是应由市场还是组织来配置,应鼓励流动还是保持稳定。
(4)“人力资本的理论”也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产生影响。把人作为一种资源,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已被广泛接受。但把人作为资本,目前还仅仅是一种新的认识。现代企业中生产要素及其持有者的组合是由资本持有者雇佣管理者和工人,由此资本持有者成了企业的所有者,资本成了诸多生产要素中的核心。这种制度安排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张维迎在《企业家的企业》一书中曾做过专门的研究)。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制度安排产生了一个误导,即认为企业的剩余应全部属于资本持有者。人力,包括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土地设备一样是一种从属的生产资源。人力资源的理论并没有突破这个框架。在人类经济发展迈向知识经济的今天,人们愈来愈认识到人所拥有的知识和技能通过管理和技术创新给企业带来的价值是不可忽视的,在这个意义上讲,人力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源,同时也是一种资本,因而应参与剩余分配。
(5)两种治理模式的产生是由不同的实际状况决定的,同时也受到主观偏好的影响。但其进一步的发展则有一个自我强化的过程。这就是制度变迁理论中所讲的“路径依赖”。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初始点确定后,制度在演化过程中其外部环境和自身状况会出现一种正反馈现象并导致初始制度的强化和变化空间的缩小。比如,德、日的组织治理结构模式,在“路径依赖”的影响下,随着其发展组织资源愈来愈丰富、完善、有效,市场资源的发展、被利用度则受到制约,反之亦然。当然,制度变迁中也存在突变和创新,因为决定制度变迁的一个更为基础的因素是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如果一种制度交易费用过高,即会产生新制度创新的诱因和空间。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两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都存在着自我强化,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新的理论认识的产生,两种模式也面临新的挑战。
5、比较、评价
以上对英、美和德、日两种类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及其产生的主、客观背景做了介绍。接下来的问题是:孰优孰劣?对此,本文的观点是:
如同世界上许多问题一样,解决问题的方式、途径有诸多选择,并不一定存在一个最优的、被普遍接受的答案。两种类型模式在解决公司控制权、对人实施约束和激励方面尽管在方式上有差异,各有所长和所短,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都是有效的,不存在明显的、重大的缺陷。不能笼统地判定其中一种模式优于另一种。
如果将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理解为一种对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机制,两种模式孰优孰劣的问题就回归到一个古老而又流行的争议,即组织和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比较。从宏观体制上讲,这一问题的争议已经有了基本的结论,实践证明计划体制不仅不能解决市场失灵反而产生了官僚失灵,但对政府在市场机制下的功能和角色仍存有较大争议。新制度学派关于企业的本质是对市场的替代的认识把这一问题引入到微观层次。争论主要集中在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在配置内部资源时应多大程度上依赖和运用市场机制和方式。这样,这一争论就从一个理论问题变成一个实践问题。因为决定两种模式的产生和走向的基础因素是其对应的组织和市场资源可利用程度及相应的运用成本。所以,应该研究和争论的问题不是两种方式的优劣,而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和环境下对两种方式的选择和平衡点的确定。
制度演变的过程也存在类似生物学中的遗传和变异,这就是前文所讲的自我强化和突变。这个现象说明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处于动态的过程。考察这一过程会发现,制度的演变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自发或自然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利益集团的互动、知识分子的设计和政府的干预。制度的演变和突变无论是自发的还是干预的,都可能带来好、坏两种结果。在制度演变理论中自发论者和设计论者的争论又把我们引入那个古老而又流行的问题上。对此,我们不在这里展开讨论。但我想指出的是,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其演变过程中自然主义和理想主义都可能导致一种坏的结果。如何避免制度向不好的方向变化是制度变迁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两种模式可以视为一对相互替代的制度安排。一种模式的长短、优劣是与另一种模式对应的。组织控制可以克服市场控制中的市场失灵和避免事后帕拉脱效益造成的成本,但由此又带来组织失灵和相应的信息成本。
长期以来我们在思想方法上有一个误区,希望找到一种能集合现存不同选择的长和优,摈弃它们的短和劣,这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正确的思想方法是利弊权衡基础上的选择,以确保所得大于所失。更为重要的是能寻求和建立一种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机制,可以根据外界和自身的变化对利弊得失不断地进行判定并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
本文的第三部分引出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组织控制和市场控制两种模式,接下来我们试图运用两种模式的观点和方法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1、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90年代初。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前文曾专门讨论过制度变迁中的设计论和自发论,如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认识中国的实际,把握制度创新的机遇,避免和减少人为设计、干预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2、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3、股权单一化及解决的途径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即多是国有独资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单一化的股权难以形成制衡,会导致内部人控制。针对这一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学术界提出股份制改造和股权多元化的政策和思路。
[论文摘要]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非常密切,通过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这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可以较好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问题,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也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财务治理水平。
一、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能够较好解决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问题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明确规定公司各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力分布,并且要清楚表明决策公司实务时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所以,解决出资人缺位以及相应的责权利对称问题,是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决条件。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即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出资人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资本回报,如果不能获取资本回报,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就称不上是完整意义上的出资人,也就无法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能。
我国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着出资人不到位、产权不清的问题。直至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由其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国有资产一直没有一个真正的出资人代表。不仅如此,国家财政和国家银行贷款兴办的国有企业,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之后,国家从来没有收缴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地位根本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因此,通过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由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国资委来进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才能真正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的相对独立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责任、权力、义务相统一。同时,作为国资委最为重要的“管资产”的手段之一,可以通过建立国有资本资经营预算来管住企业的投资行为,还可以通过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资产收益和产权变动等经营活动进行规范,这有利于国有资本出资人充分履行其财产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有利于完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但是,从目前我国企业改制与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却存在以下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企业考核主体不明确。有些企业由财政部门考核,有些企业由国资部门考核,还有的企业由组织部门考核等。第二,缺乏比较科学和详细的经营者与企业的业绩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现有的考核制度体系基本上属于事后“训诫”的监督和约束机制,难以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同时考核指标设置不合理,有的企业考核指标较多,有的企业考核指标较少,还有的一些指标相互矛盾等。第三,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不对称。表现为一部分企业通过实施年薪制形成激励机制的同时,却缺乏有效完善的约束机制,造成“强激励——弱约束”的机制和格局。第四,我国经营者收入分配中仍然存在着平均主义以及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两种倾向。相当一部分企业现有的薪酬制度还无法体现出经营者的实际业绩差异和经营能力大小,更不能区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下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甚至经营情况差的企业的经营者收入反而更高。
要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必须要正确评价与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为此,通过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起到完善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作用:(1)明确考核主体。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同时又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者,无疑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经营业绩的评价与考核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2)使考核指标体系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以将要求企业完成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目标以预算的形式加以明确,使考核指标与预算指标相结合。(3)形成激励与约束的对称机制。在经营预算指标与经营者考核指标相结合的基础上,再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完成情况与企业经营者的收益、奖惩以及升迁等适度挂钩,消除过去存在的对经营者激励偶然性、随意性现象,使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进入法制轨道,从而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指标是按不同行业分解确定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行业企业经营者之间存在的苦乐不均现象。
三、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可以促进企业财务治理水平的提高
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建立有效的财务治理机制,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许多国有企业包括一些国有上市公司,在财务治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一些企业的财务决策机制包括融资决策、投资决策、利润分配决策等方面的机制不健全;部分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不真实;有些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较为薄弱,财务控制制度不完善,企业财务风险较大等。正因为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许多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效率的下降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上述几个方面的系统与制度,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企业财务治理机制,这些系统与制度的建立,是企业开展财务预算的前提与基础,从而,也是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备的微观基础。
[1]邓子基,陈少晖.国有资本财政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1.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它是从西方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的。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监会就建议公众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80年代,英国建立了“非执行董事促进协会”。相对于执行董事(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是能够在比较客观公正立场上,敢于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则的捍卫者。在决定公司战略和政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的效率方面,独立董事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独立董事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其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DECD)统计,1999年,美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重达62%,英国为34%,法国为29%。
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2.1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投资者保护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公司治理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核心内容是防止内部人(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幻的掠夺。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们对其防止内部人控制、保护投资者利益寄予了很高期望。
股改推动了公司治理的完善,但股改后的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对公司治理带来了中小股东放弃公司控制权、“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三个负面影响,需要理论及实践界积极寻找解决途径。
2.3出于提高董事会素质、解决董事会失灵的需要
理论上,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与环境条件相联系。当公司处于不完善的证券市场环境中时,就会存在严重的问题,问题不仅因成本而直接对公司价值产生消极影响,更重要的是,它增加了投资者、政策制定者以及经理人员的不对称信息的程度,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又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进而使问题更加严重,这种恶性循环迫切要求组织重视问题,降低成本。在这种环境下,董事会应主要发挥监督控制的职能。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问题不断缓解,这时公司的业绩更多的来自于战略决策的正确与否,尤其是在高度不确定的环境中,要求公司做出正确、一致的战略决策来应对环境变化,即在高度变化的环境中,占蜘各决策的价值将会超出问题产生的弊端。在这种环境下,董事会应重点发挥占娜各决策的职能。
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督功能逐步扩大,原来由上市公司内部履行的一些监督职能,会逐步被资本市场的外部监督职能所取代。这样,作为决策和监督职能主体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必然而且有必要弱化其监督职能,而将重点定位于战略决策职能,充分发挥战略决策的作用,有效地降低决策成本,提高公司绩效。
主管:济南大学
级别:省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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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
主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