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已成为结婚登记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程序。
一、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子代再发风险高,又无法进行产前诊断而属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影响结婚和生育的重要脏器疾病及生殖系统异常等。
二、婚前医学检查的内容
(一)病史询问医生必须用亲切、耐心、尊重对方的态度、运用人际交流和咨询技巧,取得受检者的信赖,才能获取足够的有关信息。询问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各方面。
婚前医学检查的转诊和会诊婚前医学检查应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在转诊过程中,均需填写统一规格的转诊记录。一般都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婚前保健技术服务单位对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或不具备进一步检测条件者(如梅毒特异性检查、HIV检查、染色体核型分析等),可转至指定的医疗机构或专科进行确诊。2.确诊科室应将诊断结果和检测报告书面反馈给原婚检单位。3.原婚检单位应根据转诊的确诊结果对婚育提出医学意见,并进行分类指导。4.如转诊结果仍存在疑点或涉及多种学科者,可向本地区婚前保健技术指导机构申请组织专家会诊,以取得统一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中的疾病诊断标婚前医学检查中检出影响结婚、生育的疾病应在《婚前医学检查表》的“疾病诊断”栏中按其重要性依次排列。在填写中,应掌握以下标准。
1.检出疾病必须符合“已确诊”、“未治愈”、“影响婚育”三个标准,才可列人“疾病诊断”栏。2.疾病诊断标准和名称应以全国统一规范作为依据。3.凡属遗传性疾病,虽“已治愈”,但仅限于表型治愈,其遗传因素并未消除,对后代仍有影响,虽不符合“未治愈”标准,仍应列入“疾病诊断”栏,如先天性巨结肠手术后,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后等。4.对医学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体征和化验结果,如肝肿大、乳房肿块、附件增厚、外阴赘生物、HB—sag阳性、RPR阳性等尚未明确诊断者,应暂列入“异常情况”栏。5.对“已确诊”、“已治愈”的疾病,如阑尾炎已作阑尾切除术、骨折经手术后已痊愈等,对今后婚育无影响者,可在过去病史中记录,不应填入“疾病诊断”栏或“异常情况”栏。如对婚育有影响者,除在过去病史中记录外,还应列入“异常情况”栏,如因子宫肌瘤而作全子宫切除术,应在“异常情况”栏中填上“全子宫切除术后”。
医学指导意见的掌握原则婚前医学检查结束,对未发现影响婚育的疾病或异常情况,并已接受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者,可出具“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的证明。如存在与婚育有关的异常情况或疾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医学指导意见,进行分类指导和处理,可按以下原则掌握标准。(一)不宜婚配
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通婚。2.男女双方均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或其他重型精神病,或双方均为智力低下,特别属遗传因素引起者,不宜婚配。(二)不宜结婚1.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者,不宜结婚。2.如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者,不宜结婚。(三)应暂缓结婚
1.男女任何一方患有某种严重的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会致残或致命,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方法,子代再发风险大,又不能作产前诊断者,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结节性硬化、双侧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等。2.男女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常见的双方均为先天性聋哑患者,其子女发病机会大,故不宜生育。3.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的多基因遗传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并属高发家系者(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患同样遗传病者),即使病情稳定、亦不宜生育。(五)可以结婚,但应控制下一代性别
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传递规律为女性致病基因携带者可将致病基因传给儿子,(50%机会发病);患者大多为男性,但男性患者不直接传给儿子,而使其女儿都成为致病基因携带者。所以,对已知女方为某种严重的X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假性肥大型肌营养不良等)的致病基因携带者,若与正常男性婚配,应在受孕后适时作产前诊断以判定胎儿性别,控制生女而不生男。(六)其他应根据病情暂时或永久劝阻婚育的疾病
除以上各类对婚育有明显影响的疾病外,尚有一些疾病对婚育互有较大影响,宜根据病情暂时或永久劝阻婚育者,应进行宣教指导、耐心解释、使之充分理解而服从劝告。1.影响性生活和生育的生殖器缺陷或疾病,如属可以矫治者,应在双方了解病情,经治疗有效后结婚。如无法矫治的严重缺陷,如真两性畸形、先天性无阴茎、无睾丸,先天性无子宫,应说明情况,尽量劝阻其结婚,以免婚后发生纠纷。2.已发展到威胁生命的重要脏器疾病或晚期恶性肿瘤,结婚生育会使病情更趋恶化,甚至缩短其生命期限者,应劝阻结婚,更不宜生育。3.其他结婚、生育会使已患病症加重或影响子女健康者,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劝阻其婚育,尤其是女方,和生育关系密切,更当慎重对待。如患有甲状腺功能亢进,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原发性癫痫患者如频繁发作或已伴有精神异常、智力障碍、人格改变者。(七)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以上各种医学指导意见,在进行分类指导中,对于劝阻婚育,往往难度较大,必须表示同情、耐心解释,使之主动接受指导,并付诸实施。对应暂缓婚育的对象,应讲清利害关系,指导其及时治疗、随访,帮助其制订婚育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如受检者不听从指导,坚持结婚或生育者,应尊重双方意愿,并建议采取必要的医学措施,以减少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