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05日讯: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鄞政发〔2007〕89号)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鄞政办发〔2013〕119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部分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3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和办法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历、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要求;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体招聘单位、岗位、指标数、学历、专业和范围及资格条件,详见附件。
三、招聘程序
(一)系统报名和资格初审
1.系统报名
2.资格初审
鄞州区人力社保局组织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招聘岗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初审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及再次报名
4.缴费确认
拟取消岗位中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若符合其他岗位招聘要求的,可在公布取消指标之日(含)起1个工作日内,向鄞州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改报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改报申请的视作放弃。
5.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音乐编导岗位面试前设专业技能测试,越剧表演岗位为紧缺岗位,仅采取专业技能测试方式。笔、面试均委托具有考试命题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命题。
对浙江生源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有户口迁出记录的原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高校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证明。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当场发放《面试通知书》。
3.专业技能测试(音乐编导和越剧表演岗位)
音乐编导岗位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音乐知识、专业素养和技能等方面情况。在专业技能测试合格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30%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如遇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合成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全部进入面试,不足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入围该岗位的面试人员将以短信形式通知。
面试结束后,除越剧表演岗位外,其他各招聘岗位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其中音乐编导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30%。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如遇最后一名总成绩并列的,依次按照面试、笔试各环节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其中音乐编导岗位依次按照面试、专业技能测试和笔试各环节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若上述成绩均相同的,则加试一门公共知识。面试和考试总成绩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于面试结束3个工作日内在鄞州区人力社保局官网“人事招考”中的“事业招考”栏公布。
(三)体检与考察
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详细考察。具体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者淘汰。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鄞州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
在体检、考察环节中,如有放弃或因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时,在该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体检与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前环节若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四、其他事项
(二)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所在地。户籍以2023年5月4日(含)前户口所在地为准。
(四)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23年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五)根据《关于建立“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177号)规定,对有与领导干部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应聘人员,参加领导干部任职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干部应逐级落实事前报备制度,并按规定实行委托面试制度。对未按规定落实事前报备和委托面试制度的,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六)招聘计划中所涉及的专业类别,参照教育部2020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2014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
(七)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